民間借貸上訴狀范文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那你知道民間借貸上訴狀是怎樣的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間借貸上訴狀范文,僅供借鑒參考。
民間借貸上訴狀樣本【1】
原告:黃某,民族,年月日,地址,身份證號:
被告一:黃某,民族,年月日,地址,身份證號:
被告二:賈某,民族,年月日,地址,身份證號:
訴訟請求:
1、兩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3萬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XX年7月5日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XX年7月28日為7660元)
2、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一為朋友關系且為同村村民,被告一、被告二為夫妻關系。
20XX年2月15日,被告一以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
原告當天就將3萬元現(xiàn)金借給被告一,并約定于20XX年12月30日前還清借款。
20XX年7月5日,被告一因資金周轉(zhuǎn)仍然困難,再次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承諾于20XX年12月30日前共同償還兩筆借款。
因出于對朋友的信賴,且又為同村村民,原告當天再次將3萬元現(xiàn)金借給被告一,被告一出具借據(jù),并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逾期還款要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等。
現(xiàn)還款期限已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還款,被告一至今仍拒絕還款。
因被告二與被告一為夫妻關系,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債務,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法屬于其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二作為被告一的妻子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為盼!
此致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上訴狀樣本【2】
原告:顧XX,男,漢族,
被告:XXX,男,漢族,19XX年XX月X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寧?hXX鎮(zhèn)XX村X組XX號,現(xiàn)居住地址:上海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XXX號XXX室,聯(lián)系電話:13XXXXXXX。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X萬元;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幣XXX元,該利息
以本金X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X月XX日起至2013年XX月X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還款利息,該利息以本金X萬
元為基數(shù),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 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13年XX月XX日,被告因經(jīng)營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據(jù)”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X萬元;借款期限自2X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
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討該筆借款,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拖延不還。
截止目前,被告仍是分文未還。
原告認為,雙方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
被告逾期不還款的行為,顯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為此,原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求依法判決如請! 此致
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顧20xx年 XX 月 日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松山鎮(zhèn)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
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
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
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zhuǎn)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zhuǎn)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zhuǎn)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quán)委托書。
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nèi)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yè)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yè)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quán)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
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jīng)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
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jīng)離開貴州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不再參與貴州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日常經(jīng)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yè)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
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貴州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
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等相關手續(xù)。
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zhuǎn)款52.5萬元,現(xiàn)金3.7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75萬元屬于高利息貸款。
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lián)。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84條及108條的規(guī)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貴州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二0一xx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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