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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時間:2022-07-20 20:23:48 上訴狀 我要投稿

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xiàn)住鄭州市中原區(qū)。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于年月日,現(xiàn)住中原區(qū)。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xiàn)住中原區(qū)。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區(qū)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lián)系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qū)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qū)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guī)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了起訴的兩個要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這兩個要件。

  首先,上訴人在一審民事起訴狀中對三個被告的確定達到了明確這一標準。民事訴狀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聯(lián)系電話,對單位被告的確定包含了被告單位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對三被告的明確程度都達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確定性的標準。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不明確實在令人費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時,一審中,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是具體的,事實與理由也是詳盡的。一審中上訴人分別針對違約金、補償款、訴訟費提出了不同數額的訴訟請求,簡單、具體、易判斷,如果這樣具體的訴訟請求都被定性為不具體,司法還有公正可言嗎,請教什么叫具體的訴訟請求呢?同樣的道理,一審中,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來陳述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卻對這些事實視而不見,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據來敷衍塞責,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實在令人費解。

  二、一審法院認為“法院審理案件堅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則,一個案件對應一個法律關系,”“本案既涉及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亦涉及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審理!辈⒁来藶閾,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實踐都承認了一個案件中可以處理多個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中法律關系都是多個的,但是都在一個案件中處理了。同時,不管是法律規(guī)定還是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中處理兩個以上不同法律關系也是常見的,比如債權債務糾紛審理中一般也針對當事人的起訴同時處理相關擔保問題。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訴時少了哪一個都無法查清事實,故上訴人一審起訴時才一并起訴,以便法院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其次,一審法院的上述觀點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作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難以自圓其說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印發(fā)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法〔xxx1〕42號)中明確指出“二、1.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辈⒃凇叭、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明確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guī)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存在于同一個案件中的應當合并審理。所以,一審法院認為“一個案件中只能有一個法律關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個法律關系”的看法是錯誤的;谶@種錯誤看法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更是錯誤的。同時,一審法院意圖通過法律關系把一個案件分割為多個案件,并通過駁回起訴把當事人拒之門外也是不符合中國司法司法為民、便民原則的。

  第三,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一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本案中一審法院既沒有給上訴人送達開庭傳票,也沒有開庭審理,而是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逕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訴人領取裁判文書。一審法院審理該案時嚴重程序違法,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令人質疑。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zhèn)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xiāng)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yǎng)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yè)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

  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xiàn)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yǎng)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

  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备鶕痘橐龇ā返谒氖邨l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

  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庇捎诒簧显V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qū)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yǎng)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fā)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yǎng)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yǎng)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tài)“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民事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女,1953年x月x日出生,漢族,

  。荷虾J衳xx路x弄xx號xxx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號xxx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xù)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xiàn)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F(xiàn)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jié),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jié),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zhí)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民事上訴狀4

  起 訴 狀

  原告:張XX,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qū)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被告:王XX,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號,聯(lián)系電話:XXXXXX

  請求事項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XXXXX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系同學關系,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XXXX元用于其經營服裝店所需,此款雙方約定于20xx年12月底前償還。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進行推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5

  上訴人:黃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城小區(qū)x棟x單元xx號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電話:

  被上訴人:劉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鎮(zhèn)xx村大塘組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電話:

  上訴人黃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xx城小區(qū)1棟D單元xx號房歸上訴人黃xx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區(qū)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

  xxxx年9月,黃xx生育兒子后,劉xx認為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xx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為解決食宿問題,黃xx向娘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愿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xx,還砸毀了黃xx新居的所有電器家具,黃xx被迫到鄉(xiāng)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為,涉案的xx市xx城小區(qū)1棟D單元xx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于借款,但如果沒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xx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钡扔嘘P規(guī)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即女方黃xx的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xx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區(qū)1棟D單元xx號房屋即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xié)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xx城小區(qū)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于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xx城小區(qū)1棟D 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guī)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并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么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為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xié)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訴狀6

  上訴人

  上訴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xiàn)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據目錄逐一列明)。 上訴人 年 月 日

  說明:應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后用括號分別注明其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例如,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不列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在“出生地”后增寫“文化程度”。如果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時間,以便于立案時檢查是否超過了上訴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應填案由,即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xiàn)。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

  正文格式比起訴狀簡單,不可套用。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上訴請求只能提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即使當事人不信任原審法院,極不情愿發(fā)回重審,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訴理由是上訴狀的核心,要針對原審裁決的錯誤之處,進行反駁。通常分條列項:

 。1)原判(裁定)認定事實有誤,

  (2)原判(裁定)適用法律不當,

  (3)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訴訟程序,

  (4)原審法官徇私枉法等。

民事上訴狀7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縣*鎮(zhè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伙營運一輛貨車,20xx年期間為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20xx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并清算后,公司應支付其3.7萬余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余元,清算后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余元。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20xx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 劉*與葉*系合伙關系,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說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系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系主張運輸費。然而,一審法院認為“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于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后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系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系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8

  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1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國路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2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紅纓路86號。

  被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3公司,住所地:咸陽市渭陽中路中段體育場內。

  上訴人1公司(以下簡稱“1公司”)為與被上訴人2公司(以下簡稱“2公司”)及被上訴人3公司(以下簡稱“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秦都區(qū)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2公司針對上訴人1公司的起訴及訴請。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為:“被告1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終止,且原告與被告均不認可該聲明。故合議庭對該份證據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上訴人認為這種判斷與認定是不符事實和法律的,也是邏輯混亂的認定。

  1這種認定不符合事實。

  在原告的一審起訴書中就明確的聲稱:“第一被告(上訴人)召集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代表吳飛、被告代表周進修、洪瑤珠(被上訴人3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于20xx年7月8日13時30分簽訂了一份聲明,作廢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訴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瑤珠簽訂,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負責,聲明簽字后即付工程款!边@說明,作為原告即被上訴人2公司是明確同意并認可上述三方所簽訂的聲明的。即使在其起訴時也是明確認可這個聲明的,并沒有否認這個聲明。只不過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并沒有按照這個聲明的規(guī)定履行其所有義務,所以被上訴人2公司才要起訴。故,從被上訴人自己的起訴書中我們就能夠確認上述的聲明是真實的,有效的,沒有違反被上訴人2公司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

  2,這種認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

  該聲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當事人雙方過后的自我陳述。而在于當時簽訂時刻的具體情況即簽字的當事人意思是否明確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實的,表達是明確的。而且,在法律意義上該聲明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債的轉移”。法律規(guī)定,債務的轉移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債權的轉移需要通知債務人。而本案中,原來承包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很明確已經在聲明中移轉給了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而且,在移轉的具體過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簽字,符合債的`轉讓的法律程序與規(guī)定。所以,依法進行的這種債的移轉即權利義務的移轉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變。在原審中,兩被上訴人認為上述聲明是無效的,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與上訴法律規(guī)定相悖的。而原審法庭沒有把法律的依據及法理說清即認定聲明無效,顯然是不適當、不合法的隨意而為。

  3、這種認定的依據及邏輯是混亂的。

  原審法庭因為“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告(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均不認可該聲明”從而認定聲明是無效的。這種邏輯讓人瞠目結舌。法庭判斷一個事實,不應當完全憑借當事人之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的陳述,而是要看證據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上訴人3公司在原審庭審中不認可聲明的原因其實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夠最大化,所以才作出這種說法。但是,他們不能否認的是他們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聲明中明確簽字同意聲明的內容。沒有任何人強迫及欺騙他們簽字。他們理應對他們的簽字負責,他們理應對他們所實施的法律行為負責。(洪瑤珠是濱海餐飲公司的法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吳飛是2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其行為也代表公司。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訴人2公司的起訴書中也明確表明“原告代表是吳飛!)

  所以,不去看證據的來源與真實性,而僅僅憑利益相關方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違背事實的否認來認定聲明的效力,是嚴重的邏輯混亂。

  綜合,原審法庭對于上述聲明的認定是錯誤的。我們不知道原審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據判斷這個聲明是無效的?是不真實的么?還是違反了哪一條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庭在判決書中并沒有闡明這一關鍵問題。原審判決沒有給上訴人以合適,合法,能夠服眾的理由與答案。

  上訴人認為:該聲明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在簽訂該聲明以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再無任何經濟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4,在簽訂上述聲明之后,如果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沒有按照約定向被上訴人2公司付款,也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了。被上訴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主張權利,因為2公司已經在聲明中簽字明確表明同意“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而這個聲明是一經簽字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個附條件的文件。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沒有任何實質上的經濟關系。

  被上訴人2公司實際上是給原來的瑤珠酒店進行裝修,當時雙方的承包合同明確甲方為“瑤珠酒店”。而當時的時間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瑤珠才與陜西咸陽長存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承包咸陽市體育賓館、創(chuàng)辦瑤珠酒店的協(xié)議書。因此,在簽訂裝修承包協(xié)議書的時候,瑤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無法蓋章,故,才在甲方瑤珠酒店的字體上暫時蓋上了上訴人的公章。

  基于這種混亂的情況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簽訂了聲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廢,一切責任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這才是整個事件的全貌。故,上訴人與裝修合同之前無任何關系,在簽訂聲明之后更無任何關系。上訴人不應當對明確應當由3公司及洪瑤珠負責的債務承擔責任。

民事上訴狀9

  上訴狀的寫作方法

  上訴狀應寫明以下內容:

  1、標題。標題應當標明"民事上訴狀"。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自然情況。同起訴狀一樣,寫出八個要素。但需注意兩點:一是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審中的地位,并用括號括住。如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張××,男。××歲……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魯××,男。××歲……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訴人和被告人,誰提出上訴,另一方就是被上訴人。

  下面接著寫事由時,一般用下列程式語句:"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的民事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由此引出上訴的理由和請求。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這是上訴狀的中心內容,因為上訴狀重點是講清上訴的理由,也就是說,要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這部分的寫作要考慮三個方面:

 。1)關于對事實的認定。如果原審裁決在事實的認定上有錯誤,包括某種行為事實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證據等,那就要用確鑿的證據說明事實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審裁決認定的事實。

 。2)關于定性、裁決和適用法律。如果原審裁決在認定事實方面沒出入,而是在認定案件性質、確定罪名以及適用法律作出的處理有誤,那就要運用法律武器,包括從法律理論上的論證和引用具體的法律依據,指明原審裁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

  (3)關于訴訟程序問題。如果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和最后裁決中,存在違反訴訟程序的錯誤。包括是否應當回避,是否應指定辯護人,審判方式是否公開,審判組織是否合法等,也應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指出其錯誤。在闡明了上訴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如請求二審撤銷、變更原裁決,或請求重新審理等。

  理由的具體寫法,有的先把原判決書(或裁定書)中不妥或錯誤的原話引出來,有的把原裁決不妥或錯誤之處概括成一段話,然后有針對性地陳述理由,予以反駁。有的以講述理由為主;結合著指明原審裁決的不當之處。

  4、結尾。上訴狀的結尾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呈文或呈轉對象。上訴狀寫好后,可以直接遞交二審法院,也可以通過原審法院轉交上一級人民法院。如果是前者,就寫"此致××人民法院。,如果是后者,就寫"×××人民法院(原審法院)轉送××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二是上訴人簽名蓋章。三是具狀年月日。

  5、附項。順序依次列出: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件,物證×件。如有證人,還要寫出證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民事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張XX,男,白族xxx年10月2 2日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鎮(zhèn)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委托代理人:馬xx律師,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x。地址xx省xx市云鶴路200號(xx市法院旁)。

  被上訴人:李XX,男,白族,xxx年04月21日生,xx省xx市人,住xx市xx鎮(zhèn)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fā)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xx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xxx年至xxx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xxx年1月5日、xxx年5月5日、x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ǘ┰瓕徟袥Q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xxx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wěn)"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制,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xiàn)代經濟的發(fā)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xx市人民法院(x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呈

  xx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 X

  xxx年02月10日

  上訴費用

  標準如下: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ㄋ模﹦趧訝幾h案件每件交納10元。

 。ㄎ澹┬姓讣凑障铝袠藴式患{: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斒氯颂岢霭讣茌牂喈愖h,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民事上訴狀10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 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 份,證據目錄及證據 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11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xiàn)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yè)經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x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fā)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瓮徶,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fā)、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xù)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狈ü俨蛔雎暋5诙伍_庭時(即20xx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尚Φ氖且粚徟袥Q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xiàn),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xiàn)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yè)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zhàn)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tǒng)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chuàng)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lián)衽忌硬恢篮文旰卧。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xiàn)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7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痘橐龇ń忉尪返31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F(xiàn)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民事上訴狀12

  協(xié)議人:鄭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西郊支路19號,身份證號:362321198410021014。

  協(xié)議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慶市墊江縣坪山鎮(zhèn)九龍村6組,身份證號:500231198703307560。

  協(xié)議人方鄭xx與唐x雙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鄭詩晴。因協(xié)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xiàn)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鄭xx與唐x自愿離婚。

  二、女兒鄭詩晴由女方撫養(yǎng),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xié)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yǎng)費)。

  三、,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1萬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鄭xx與鄭詩晴永遠不能相見

  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xù)后生效。

  協(xié)議人:鄭xx

  協(xié)議人:唐x

民事上訴狀13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xié)議是一份無效協(xié)議!(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xié)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20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xié)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xié)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xiàn)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20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fā)生轉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fā)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xiàn)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huán)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yè)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xiàn)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xié)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14

  一、民事上訴狀的概念

  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消、變更原審裁判而提出的書狀。

  二、民事上訴狀的特征

  1、必須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才能書寫民事上訴狀。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有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義上訴。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的材料。

  2、必須是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有上訴請求的,才寫民事上訴狀。當事人的上訴權,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民事上訴狀是體現(xiàn)這種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在他認為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錯誤時,就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須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其民事上訴狀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服第一審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超過上訴期限的民事上訴狀,無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天之內,可以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獲得準許后,當事人才能恢復上訴權,其民事上訴狀也才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上訴狀的結構和內容

  民事上訴狀由七部分組成:

  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

  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于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這是上訴狀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1)認定事實方面。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yǎng)案、離婚案、經濟合同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2)適用法律方面。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并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3)適用程序法方面。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結尾。其內容為:

  (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上訴人簽名并蓋章。

  (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 附項。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四、民事上訴狀的寫法

  民事上訴狀是上訴人針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訴的書狀,是一審中敗訴的一方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原裁判中的錯誤或不妥善、不公平之處給予否定評價的上訴的書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訴狀最主要的寫法是反駁法:

  1、應當針對上訴人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上訴人要把自己所認為的原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之處找出來,是屬于認定事實不當,還是所引用的法律發(fā)生了錯誤,抓得準才能駁得有力,無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這就要客觀地進行“三對照”:

  (1)原判決和客觀事實相對照。

  (2)原判決和客觀證據相對照。

  (3)原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和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相對照。經過對照比較,抓住關鍵性的幾處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

  2、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在論證中應當針對關鍵性的、需要反駁的論點,用確鑿的事實和證據充分地加以論證,以達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觀情由和法律規(guī)定進行裁判的目的。為達到這一目的,論證的基本要求應當是有理有據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即在反駁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不當之后,經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張。這就是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者請求重新審理的結論性意見。

  使用反駁法的要求是:

  (1)針對性強。在上訴狀中擺事實、講道理,援引法律時,都應緊密圍繞上訴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問題,而不是漫無目的或不著邊際地陳述無關緊要的事實與理由。

  (2)說服力強。要針對原裁判的錯誤充分地加以辯駁,論證要有理有據,有事有證,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觀點而無材料,也不能只羅列事實而無鮮明的觀點。切忌陳詞濫調,堆積辭藻。

  (3)邏輯性強。所論事實要符合客觀事物的規(guī)律和邏輯的基本規(guī)律。

  使用民事上訴狀的意義和作用

  1、當事人有上訴權,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慎重處理民事案件的精神。使用民事上訴狀,對不服第一審的原裁判提出上訴,能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通過上訴審查,對于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提高審判案件的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2、使用民事上訴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當事人只要認為第一審裁判不符合事實和法律,就可以具狀上訴,這對正確、合法、及時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保護正當權益,都是十分必要的。這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和民主原則,人民法院應依法保障上訴狀的遞交、受理和上訴權的行使。對于合法的上訴,任何人不應當限制和刁難。

  3、使用民事上訴狀,可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fā)生,使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客觀的審理、正確的審判。

  人民法院對上訴狀的處理

  1、民事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審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將民事上訴狀連同原案卷和證據以及答辯狀在5日內報第二審人民法院。

  2、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將民事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如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應當組成和議庭開庭審理。如認為可以不開庭的,也可以進行裁判。二審法院也可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上訴案,應在30日內終審裁定。

  范本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單位、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單位、住址。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

  ————————————————————————————————————

  ————————————————————————————————————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簽章)、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15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住址:上海市XX區(qū)XX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xiàn)于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并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么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為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于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為依據,認為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并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huán)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并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余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20x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并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房外架從20x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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