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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訴狀
導語:有時候,法院會不予受理訴訟,這時候需要書寫上訴狀進行上訴。下面是小編收集的
對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訴狀(一)
上訴人: 劉xx,男,漢族, 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所:廣東省珠海市xx區(qū).
被上訴人: 江西景德鎮(zhèn)xx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xx號(工商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張江,聯(lián)系方式 13900000000。
上訴人因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2)深寶法立民裁字第11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2012)深寶法立民裁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受理該案;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1月2日,上訴人的父親劉京搭乘被上訴人所有并營運的贛Axxxxx大型客車,從深圳市龍華汽車站出發(fā)前往景德鎮(zhèn)。當日下午約19時許,被上訴人司乘人員因車輛故障將車停入上陵停車區(qū)檢查,檢查完畢后司乘人員未清點乘車人數(shù)徑直開車駛離停車區(qū),上訴人父親劉京見狀后立即順著高速路追趕,并招呼被上訴人停車,但被上訴人未能察覺此事。與此同時,在快車道上一輛高速前行的車牌號為贛BW9925的小型普通客車從劉京后面與之相撞,從而導致上訴人父親當場死亡。
被上訴人違背運輸合同義務,未在乘客上下車時清點人員,致上訴人父親沒有安全達到目的地,并造成死亡的嚴重后果,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經交涉未果,訴至法院,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合計717911.1元。2012年3月13日,法院以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運輸合同始發(fā)地是深圳市寶安區(qū)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人認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十分不妥,理由如下:
一、人民法院立案審查屬于形式要件審查,而不能作實體上的審查。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上訴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上訴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因此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即認定上訴人提交的關于運輸合同始發(fā)地的證據無法證明是深圳市寶安區(qū),超越了形式審查范圍,不當剝奪了公民的訴權,屬于未審先定行為,嚴重違背法律規(guī)定,其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二、輸送始發(fā)地是運輸合同糾紛法定管轄權之一,不容任何理由剝奪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三個地方的人民法院對本案都有管轄權,上訴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得無故推脫,應當受理。
三、寶安區(q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事實依據和理由明顯不足,有故意刁難上訴人之嫌。
首先,涉案車輛從深圳市出發(fā)是完全可以確定的。
根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44161000】第2012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基本事實一欄明確記載,2012年1月2日劉京搭乘贛Axxxxx號大型客車由深圳前往江西。由此可見,本案在深圳市基層法院管轄沒有問題。
其次,本案事實及證據,可以進一步證明劉京在深圳市龍華汽車站上車,故上訴人選擇在運輸合同始發(fā)地深圳市寶安區(qū)起訴沒有問題。
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對肇事客車司機及乘務員所做的《詢問筆錄》,據2012年1月2日詢問筆錄記載,當詢問人問到上訴人父親上車地點時,乘務員的回答是“應該是在深圳龍華上的車。”上訴人認為這本身就是一個肯定的回答,上訴人特地搜索了百度百科,“應該”的本質就是取最大值或極大值。從價值論的角度,“應該”的本質就是從眾多的價值判斷、價值選擇和價值行為中取其價值量或價值率的最大值或極大值。也就是說具有最大蓋然性,無限地接近一個確定的地點,即深圳龍華。事實上,劉大山也是由其親屬和朋友送到龍華汽車站的。再有,被上訴人的乘務員以其職務行為的回答,本身就代表了被上訴人的對事實的確認。
再有,據2012年1月4日詢問筆錄記載,被詢問人系該客車司機,其明確說“……大客車是從深圳市銀湖站發(fā)車,途徑龍華、公明、廣州天河……”,與上述提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詢問筆錄相互印證,進一步證實運輸合同始發(fā)地是深圳市寶安區(qū)。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當天劉京去龍華坐車是幾個親戚送到龍華車站的,這里要后補幾份證據,當然,龍華車站也有監(jiān)控攝像頭,可以調取當天的錄像。
最后,據相關事實和法律,深圳龍華是該運輸合同的始發(fā)地,寶安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現(xiàn)寶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無疑是將皮球踢的更遠,若中院維持該裁定的話,必然當事人要去羅湖法院立案,若依然不予受理,同樣是剝奪了當事人在深圳管轄的.權利。因此,結合本案,越是符合事實,越是更具有管轄的法院是寶安區(qū)法院。然而,寶安法院在立案環(huán)節(jié)刁難當事人,給當事人的訴求設置障礙,無疑是對當事人在運輸合同始發(fā)地深圳的訴求拒之門外,這顯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請求二審依法撤銷。
四、寶安法院裁定書中指出“運輸合同始發(fā)地應當經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后予以證實確認。”實在是荒謬至極。民事合同的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都確認的情況下,居然要求其他國家機關來證實確認,實在是前所未聞的荒唐說辭,其專業(yè)能力讓人大跌眼鏡。
五、如果寶安法院不能管轄,那么銀湖汽車站所在的羅湖區(qū)法院就更不便管轄。而事實上,選擇在運輸始發(fā)地訴訟,必然在這兩個法院之一選擇。相信深圳中院不應當再讓人當事人在羅湖區(qū)人民法院立案不能后再行上訴到深圳中院。最后居然出現(xiàn)深圳哪個法院都不能管轄的事實。如此是明顯在剝奪上訴人的訴訟選擇權。
綜上,寶安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既符合事實和證據。也不會造成剝奪當事人訴權的情況,也不會不當增加當事人訴累。請深圳中院糾正寶安法院的明顯錯誤。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xx
對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訴狀(二)
上訴人: 王XX 男 1955年4月6日出生 回族 武漢市人
住所:武漢市武昌區(qū)毛家巷正街97號 電話: 13212704441
被上訴人: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法人代表:敬大力 該院檢察長
地址:武漢市洪山區(qū)雄楚大街356號 電話:67888314
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08)洪民立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責令原審法院依法受理,或者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guī)定
上訴人完成了舉報,依據被上訴人公布的[舉報須知]規(guī)定,向被上訴人索取應當?shù)玫降木窦拔镔|獎勵,
是維護應得的勞動報酬權利。被上訴人違反承諾是明顯的違約失信行為,雙方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立案的四個條件。
二、一審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適用法律不當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一審法院以上訴人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5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舉報獎勵上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侵害了上訴人的榮譽權(受表彰)和財產權(獎勵)。
上訴人依法至人民法院主張權利,這正是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裁定錯誤。
此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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