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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事離婚上訴狀(標準版)
導語:結婚后夫婦間的關系并不是單方面的要求和、給予,還要各盡所能,各得其所,才可能發(fā)揮的極致以下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的2017民事離婚上訴狀,推薦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2017民事離婚上訴狀: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某某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某某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改判不準張某某與王某某離婚。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婚后感情一般,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吵鬧,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從外地來到平頂山新華區(qū)做生意,上訴人為了家庭生活更好,收廢品,開超市,兢兢業(yè)業(yè),任勞任怨,作為男人,難免在外應酬多點,但被上訴人對此不予理解,以常年在外打牌,對家人不管不問為由起訴離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結婚二十幾年了,兒子今年26歲,女兒今年14歲,雖有爭吵,但絕不是經常,雙方存在感情基礎,且兒女雙全,有和好的可能,如判決離婚,雙方很難再組成新的家庭,不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 綜上所述,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2017民事離婚上訴狀:篇二
被上訴人x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xx縣xxx鄉(xiāng)xxx村人、xx縣xxx煤礦職工、住xxx煤礦、電話: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x)臨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yǎng)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已經xx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 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jù)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財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大小錢1500元、訂婚禮2000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jù)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xiàn)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低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yǎng)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04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萬元左右,2005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 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 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根據(jù)本地區(qū)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yǎng)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fā)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yǎng)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yǎng)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 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
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jù)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tài)“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shù)倪^錯。 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實地調查取證,尊重客觀事實,為上訴人伸冤解憂,依法懲治被上訴人的不法行為,確保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此致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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