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答辯狀
健康權答辯狀(1)
答辯人:徐xx,男,1xxx年3月1x日出生,漢族,住址:xxxx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央子街辦xx村123號,聯(lián)系電話:15x544x13xx。
被答辯人:孫xx,女,1xxx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寒亭區(qū)xx鄉(xiāng)xx村。
聯(lián)系電話:1xxxxxxx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
現(xiàn)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jīng)介紹后,經(jīng)過戀愛,相互了解、彼此認可后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婚后經(jīng)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fā)生也是在所難免的。
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yè),并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jīng)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著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為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yǎng)活家庭。
以后,答辯人愿以后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愿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于xxx3年1x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
答辯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于生長發(fā)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徐佳鑫。
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tài)。
更何況兒子現(xiàn)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yǎng)為宜。
從兒子徐佳鑫出生到現(xiàn)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yǎng)。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jiān)護職責。
如果兒子由其撫養(yǎng)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yǎng)。
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y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
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寒亭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4 年 5月2x日
健康權答辯狀(2)
答辯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縣人,農民,住本縣鎮(zhèn)組。
答辯人因與原告向青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所依據(jù)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請答辯人采用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幫其牽引故障車,臨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過錯,故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答辯人與原告相鄰居住,素來關系甚好。
年月日時許,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由坊至鎮(zhèn),途經(jīng)石橋灣村組楊門前的鄉(xiāng)村公路時,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原告當即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并要求答辯人返回坊方向。
答辯人礙于情面,勉為其難地應允幫其拖車。
繼而,原告將自備的一根火麻繩,一端系于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車尾,一端系于原告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前減震軸上。
隨后,由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向客坊方向行駛。
行駛中,因路面坑坑洼洼,兩車行進艱難。
當兩車行至鎮(zhèn)石橋灣村組許門前鄉(xiāng)村公路時,遇路亂坑大,原告未鳴笛示警,突然緊急制動,以致繩斷車翻,釀此事故。
原告雇傭答辯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對其本身具有的危險性,原告應是熟知的。
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違法。
本案中,兩車處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狀態(tài),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僅限于動力作用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不能對車后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進行合理的控制,原告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義務,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辯人行駛速度,遇非常情況時,應當采用有效的鳴笛等方式通知前車。
然而,原告放棄了臨危應當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臨危緊急制動的不當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釀成事故。
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當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在行進過程中處置不當,未確保安全是釀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難辭其咎,理當后果自負。
二、原告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
由因索果,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應當依法駁回。
答辯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即答辯人與原告為雇員與雇主關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不屬侵權主體,盡管原告是本案賠償權利主體,因與答辯人存在雇傭勞務關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賠償義務主體。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選任不當、漠視安全、怠于注意等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理應承擔其雇傭活動中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
雇傭活動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據(jù)“利之所在,損之所歸”的報償理論,原告在本案中應承擔因雇傭活動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選任或監(jiān)督雇員已經(jīng)盡到相當注意義務而主張免責。
綜上,答辯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實屬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難,其行為未超出授權范圍,更無主觀故意,亦無過錯,故本案不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答辯人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以“答辯人車速過快拖翻電麻木卡斷其左腳”為由訴請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無事實根據(jù),后無法律根據(jù)。
據(jù)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建始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健康權答辯狀】相關文章:
健康權答辯狀范文10-05
健康權民事答辯狀10-05
健康權被告答辯狀10-05
健康權糾紛答辯狀10-08
健康權上訴答辯狀10-05
健康權二審答辯狀10-05
身體權答辯狀10-09
撤銷權答辯狀10-05
撫養(yǎng)權答辯狀10-09
著作權答辯狀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