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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糾紛答辯狀
答 辯 狀
答辯人:肖維梁,男,漢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縣****鎮(zhèn)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答辯人:肖維才,男,漢族,成人,住址同上。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jù)相關事實及法律法規(guī)答辯如下:
一、原告對本案的發(fā)生有重大過錯
本案原告原系****鎮(zhèn)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驅動,于近年將戶口遷至****鎮(zhèn)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后,因宅基地與土地補償款分配等事項多次與曹大店村民組集體及個人發(fā)生糾紛。2011年,原告再次無理取鬧,侵占、破壞答辯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為妥善處理原告的無理行為,本著友好協(xié)商、睦鄰友善的原則,答辯人肖維梁親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顧事實真相,稱該塊土地是原告所有,雙方發(fā)生爭吵。相鄰的答辯人肖維才端著飯碗,立即前去勸解。原告肖云不聽規(guī)勸,遷怒于肖維才,揮拳打掉肖維才的飯碗,對肖維才拳打腳踢,雙方矛盾升級。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維才,肖維梁、肖維才身體多處受傷,出于自衛(wèi)的需要,肖維梁兩次奪下肖云的兇器,肖維才舉起凳子迎擊,碰及原告,雙方矛盾激化。肖維枝趕到現(xiàn)場后,一直勸阻雙方,制止沖突。以此為借口,原告小病大養(yǎng),長期住院,漫天要價,要挾答辯人同意無償轉讓承包地。
綜上,原告無理侵占承包地是沖突的誘因,不能冷靜處理矛盾是沖突的關鍵,無償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對本案的發(fā)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原告的部分訴求于法無據(jù)
1、醫(yī)療費: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收款憑證,應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相佐證。否則,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傷病而進行的醫(yī)治,要求答辯人支付該筆費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直機關和事業(yè)管理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為30元/天。
3、護理費:原告能夠生活自理,無需他人護理,醫(yī)療機構也沒有明確意見,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由答辯人支付護理費與事實不符。
4、誤工費:原告無固定收入,收入狀況不明,主張過高。
5、交通費:原告應提供相關正式票據(jù),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顯然過高。
6、物品損失:損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確,沒有法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不應認可。
綜上所述,雖然由于答辯人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傷害,但答辯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傷情,原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也于法無據(jù),與事實不符,請法院查明事實,找準案發(fā)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肖維梁 肖維才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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