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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
導語: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17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2017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被上訴人: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04 )西民初字第9102 號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2 、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元。3 、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2003 年3 月29 日的收條以及三張出庫單持有人均為上訴人,且上訴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證人鄭×的證言以及廠家的送貨證明,證言和證明這兩份材料更進一步說明了收條及出庫單中的貨物確系上訴人所有,只是部分貨物沒有親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個人送貨到羊坊店路9 號×工地。上訴人認為,證人鄭×的證言及售貨公司的證明與上訴人手中持有的收條及三張出庫單中記載的貨物內容相輔相成,彼此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能夠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確已收到上訴人主張的全部貨物。不能僅憑是否具有被上訴人明確授權的人接收來作為被上訴人收到貨物與否的唯一憑證,故此,上訴人對2003 年3 月29 口的收條以及另外三張出庫單所記載的貨物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對被上訴人形成了合法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盡給付上訴人貨款的義務,此點請求二審法院在評議本案時給予充分考慮,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能夠充分體現(xiàn)。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及時受到保護。
另外,關于本案的其他兩張收條,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法律上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確認了被上訴人收到了兩張收條中貨物,上訴人對此批貨物享有相應的債權,被上訴人應當支付相應價款。雖然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貨物價格證明一審法院認為這不足以證明貨物的恰當價值,可是法院也應當本著及時解決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則,及時依法主動行使相應的調查權,委托有關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對收條當中的貨物進行價格鑒定,以使本訴訟爭議得以解決,F(xiàn)上訴人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 的規(guī)定,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所提供的收條及出庫單中載明的全部貨物進行價格鑒定,維護合法債權的實現(xiàn),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訴人的損失。
關于被上訴人貨款沒有即時給付而引發(fā)的貨款利息問題,由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構成了事實買賣關系,根據(jù)我國《合同法》 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貨物貨款的一方如果給付時間沒有明確約定,權利人有權隨時主張其給付。收條、出庫單中的貨物,被上訴人已于2002 年12 月起相繼全部收到,在收貨的同時產生了即時給付上述貨款的義務,但是雖經上訴人多次催要,被上訴人至今還未付過一分錢貨款。被上訴人作為一個正規(guī)公司,應當知道收貨付款的這一基本交易常識,卻置公平交易于不顧,長期無故拖欠貨款,說明其主觀上存有過錯,因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未得到貨款后形成的利息收入損失,客觀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故上訴人要求被L 訴人給付相應的利息籍以彌補上訴人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應當?shù)玫椒杀Wo,法院應當支持。
一審判決法律認定部分的第四項,提到貸款一事,認為貸款是給付利息的唯一前提,上訴人認為這不客觀,導致本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上訴人已于2002 年12 月3 日付貨后向被上訴人口頭要求支付貨款,此后也一再不停催款并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講的付貨后未要款,此外,付貨后不急于催要貨款這有悖于客觀常理,與銷售交易慣例不符。由于被上訴人不履行相應付款義務,致使上訴人損失擴大,對擴大的損失,被上訴人理所應當承擔賠付義務。
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著客觀、公正保障債權人利益原則,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0 元及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2017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理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x中級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xiàn)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xxx中級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進行改判;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結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所供鉛精礦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被上訴人行為屬于根本性違約。
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原料購銷合同》第三條“質量要求:Pb≥60%。同批鉛精礦質量應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來夾雜物。”第四條“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見附表。”在《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附表1規(guī)定“60%
以上規(guī)定說明,主要鉛精礦應達到Pb≥60%,不達到此標準的少數(shù)鉛精礦可按照附表遞增和遞減,Pb<35%的按照500元\金屬噸計算,并且供應貨物不得加入外來夾雜物。而被上訴人在本案中供應的鉛精礦經公安局委托檢測后品位僅有13.14%,嚴重違反了合同的初衷,導致無法冶煉出粗鉛,給上訴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根本性違約。
2、公安機關取樣檢測的結果證明上訴人所供的鉛精礦品位不合格。
(1)2009年5月25日xxx公安局xxx公安分局民警xxx在上訴人xxx分公司粗鉛廠依法對堆放車間內的2009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訴人運到的鉛精礦進行取樣,經均勻布點取樣后,混合十字對角四分法縮分,然后提取檢測鉛精礦一袋(灰黑色粉末狀物)。(詳見2009年5月25日提取筆錄)
(2)2009年6月5日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xxx公安局xxx分局委字[2009]174號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委托書,委托xxx公安局xxx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檢測,委托書內容“為打擊犯罪,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鉛精礦進行價格鑒證。”(詳見委字[2009]174號委托書)價格認證中心依據(jù)委托“依法對被騙13.14%Pb品位鉛精礦487.34噸的價格進行鑒定”(詳見區(qū)發(fā)改價鑒[2009]158號鑒定結論書)并出具編號:區(qū)發(fā)改價鑒[2009]158號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該結論書價格鑒定基準日為2009年4月29日至2009年5月4日,結論書認定2009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共計487.34噸鉛精礦Pb13.14%,價格250532.00元。同時,在委字[2009]174號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委托書中載明了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Pb都為13.14%。
在委托xxx公安局xxx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的同時,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偵查大隊還委托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測試,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編號P09-624檢測報告書,報告指出5月25日鉛精礦的Pb13.14%。
3、訊問筆錄證實5月3日、5月4日的'鉛精礦均不合格。
被上訴人經辦涉案業(yè)務的業(yè)務員xxx于2009年5月22日在xxx區(qū)公安分局訊問時出具訊問筆錄,該筆錄確認被上訴人將鐵礦及低品質的鉛精礦加入到高品質鉛精礦中,并將混合后的鉛精礦分別于2009年5月3日、5月4日兩批共計10車發(fā)往上訴人處。(詳見2009年5月22日xxx訊問筆錄)
以上情況證明了一個事實,被上訴人所供的全部鉛精礦都不合格,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要求。退一步講,即使被上訴人4月29日、5月4日供給上訴人的鉛精礦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7車不合格的鉛精礦混入了之前5車所謂合格的鉛精礦中的Pb卻只有13.14%,當然導致所有鉛精礦不合格。而一審判決想當然“對4月29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為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0-11頁)違反合同約定的初衷,這種混雜的鉛精礦是無法冶煉出粗鉛的。
二、原審法院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
1、原審法院認定“xxx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中載明2009年4月29日兩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為297183.29元,2009年5月4日三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為531753.60元。”(詳見判決書10頁)與事實不符。其一,上訴人出具《結算過程證明》的背景是應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偵查大隊要求分別就被上訴人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及實際供應貨物的價值分別作出結算,以便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額。其二,上訴人對297183.29元、531753.60元兩個數(shù)額是不認可的,而是假設被上訴人調包樣品是真實存在的話其價值是297183.29元、531753.60元。并非我方認可的價值。
一審法院斷章取義,將依據(jù)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297183.29元、531753.60元作為定案依據(jù),卻忽略了依據(jù)實際供應貨物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250532.00元(12車合計價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據(jù)實屬錯誤。
2、一審法院認為“對4月29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為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5月3日所供鉛精礦應按照13.14的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0-11頁)認定事實不清。
根據(jù)xxx公安局xxx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及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的報告,被上訴人供應給上訴人的所有貨物合計487.34噸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審法院認為“貨物價值為1031435.55元”(詳見判決書11頁)與事實不符。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Pb<35%的按照500元\金屬噸計價。因此,被上訴人供應的貨物價值為250532.00元。
三、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120萬元違約金的訴求應當?shù)玫街С?/p>
1、《原料購銷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若供方原料進入需方廠內在在計量過程中弄虛作假,經需方查實,屬供方責任的,每車次支付違約金5-10萬元,從供方貨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說的“計量”應當認為是廣義的,包括質量與數(shù)量兩個方面,任何一方面達不到標準的都應當認定為違約。從合同本意來講,質量比數(shù)量更為重要,不可能數(shù)量不合格需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不合格卻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量”不是指數(shù)量,而是指質量。
2、現(xiàn)被上訴人供應的貨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達 元。
3、根據(jù)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共供應12車不合格鉛精礦,應當向上訴人支付120萬元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當,導致了判決結果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上訴人的請求依法應當?shù)玫街С。故此,上訴人特向貴院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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