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離婚上訴狀范文
離婚上訴狀是在離婚時需要用到的法律文書,大家了解離婚上訴狀的格式嗎?以下是:標準離婚上訴狀范文,歡迎大家閱讀!
離婚上訴狀范本格式【1】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quán)提起;(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首部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
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
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并根據(jù)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jié)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
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
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
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qū)別之點。
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
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
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jù)來加以證實。
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jù)”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zhì)不當?shù)恼撟C。
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
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
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shù)恼撟C。
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shù)摹?/p>
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
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shù),可以?jù)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
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
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jù),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tài)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jié)束語。
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zhuǎn)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離婚上訴狀模板【2】
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住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住址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號一案判決書(或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中級(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①本上訴狀副本 份
②證物 (名稱) 件
、蹠C (名稱) 件
離婚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女,1976年9月24日生,漢族,唐山市**醫(yī)院護士,現(xiàn)住唐山市路北區(qū)幸;▓@***樓1門202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繆**,男,1973年12月18日生,漢族,唐山市交通局***處干部,現(xiàn)住唐山市路北區(qū)祥榮里***樓4門302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不服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05)北民重字第95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一、原審認定被上訴人為其母治病向其同學張繪*借款18000元,并判決上訴人負擔9000元是錯誤的
根本不存在被上訴人為其母治病向其同學張繪*借款18000元一事,被上訴人之母雖在雙方結(jié)婚前治過病,但婚后沒治過病,所謂其母治病和借款是偽造的。
首先,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提供其母的病歷和醫(yī)療票據(jù),以證明其母治病花掉了18000元,而其至今未提供,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為其母治病向其同學張繪*借款18000元,沒有任何證據(jù)。
而且被上訴人明顯是偽造債務,企圖侵占上訴人財產(chǎn),應追究被上訴人和張繪*的偽證責任;其次,即使有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其母治病花掉了18000元,因被上訴人之父和被上訴人兄長尚均存活,在上訴人不同意負擔全部的情況下,依法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也只負擔被上訴人應當負擔的部分,而不是全部。
二、路北區(qū)祥榮里***樓4門302室應認定屬于雙方夫妻共同財產(chǎn),建議由雙方竟價決定房屋歸屬
該房是雙方為了結(jié)婚購買的,有被上訴人在筆記本中所寫“結(jié)婚買房收支情況”為證。
該房婚前裝修時上訴人出資1260元(燈260元和木工費 1000元),有被上訴人在筆記本中的記錄可以證實。
該房是以按揭方式購買的,有《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個人住房貸款憑證》為證,故該房在還清銀行貸款前不能處分,即雙方對該房不具有完全產(chǎn)權(quán)。
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已于2005年3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才取得了全部產(chǎn)權(quán),有《住房貸款還款明細》為證。
該房在婚后于2002年4月10日才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為證。
眾所周知,唐山的房價現(xiàn)在比2001年底以及2002年初時,已升高約一倍,祥榮里***樓4門302室的房子的價值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由原被告結(jié)婚前的15.5萬元至少升值到28萬元。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房升值了10萬余元,無論該房屬被上訴人婚前財產(chǎn)還是雙方夫妻共同財產(chǎ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即該房的升值部分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再鑒于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裝修新房,婚后共同償還了房屋的銀行貸款,在婚后取得了完全產(chǎn)權(quán)以及權(quán)屬證書等事實,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該房歸雙方共同所有。
對于該房產(chǎn),上訴人主張以竟價方式?jīng)Q定房屋歸屬,是合法的,建議二審合議庭依法主持竟價。
三、一萬元集資款應予分割
2002年4月19日雙方向唐山市**公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集資一萬元,有該公司收款單為證。
被上訴人辯解是向其單位借款,并提供了證據(jù),但該說法和證據(jù)顯然是虛假的。
首先,被上訴人的單位是唐山市交通局**處,不是唐山**公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借款也應向其工作單位唐山市交通局**處借,不會向唐山**公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借。
上訴人主張的是向唐山**公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集資1萬,不是主張的向唐山市交通局**處集資1萬 ; 其次,僅加蓋唐山**公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jù),是不可能下到另一個單位——唐山市交通局**處的帳上;再次,被上訴人提供的唐山市交通局**處的 2002年4月2日記字5號和記字26號記帳憑證顯示,2002年4月2日唐山市交通局**處借給繆**1萬,但當天收繆**還現(xiàn)金1萬,已兩清,建議依法追究唐山市交通局**處和被上訴人的偽證責任;
四、上訴人婚前所購物品屬上訴人個人婚前財產(chǎn),應歸上訴人所有,婚后雙方所購物品,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予分割
這些財產(chǎn)有票據(jù)、證明以及光盤可以證實購買時間以及存放于祥榮里***樓4門302室。
必須指出的是空調(diào)、抽油煙機、灶具均是雙方婚后購買,在祥榮里***樓4門302室使用。
被上訴人篡改了證據(jù),在空調(diào)、抽油煙機、灶具購貨憑證上客戶名稱處添加了**鎖,但筆跡明顯能看出是后加的且不是同一筆體,應追究被上訴人偽證責任。
冰箱是上訴人父母出資為上訴人所買,購貨憑證上客戶名也為上訴人,有購貨憑證為證。
上訴人已提供了證據(jù)證明財產(chǎn)的存放地,被上訴人并未提供相反證據(jù),原審法院也未去核實證據(jù),卻說雙方都未提供證據(jù),顯然是對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置若惘聞。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秉公斷案,依法改判。
上訴人
20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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