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典離婚上訴狀范文
引導語: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jié)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幾篇離婚上訴狀的經(jīng)典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荷虾J×××路×弄××號×××室
案由:對(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xù)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xiàn)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jù)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F(xiàn)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jié),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shù)卣疹櫯綑嘁娼o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jié),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zhí)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任XX,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jīng)理,住XX市XX區(qū)某路XX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qū)XX路XX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1996)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yǎng)。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jīng)濟力量培養(yǎng)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yǎng)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據(jù)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yǎng)。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jīng)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yǎng),不利于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yǎng)則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養(yǎng)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jīng)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yǎng)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于由誰撫養(yǎng)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yǎng),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fā)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愿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yǎng)。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XX
年 月 日
范文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zhèn)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xiāng)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yǎng)費用。
上訴理由:
解讀婚姻法結婚須知結婚登記收養(yǎng)撫養(yǎng)財產繼承離婚財產分割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yè)經(jīng)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jù)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00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jù)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xiàn)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yǎng)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04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05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jù)《婚姻法》第四***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jù)《婚姻法》第三***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根據(jù)本地區(qū)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yǎng)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fā)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yǎng)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yǎng)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jù)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tài)“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shù)倪^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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