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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會計的特色及啟示論文
一、會計的宏觀管理
荷蘭與大多數歐洲大陸國家一樣,屬于成文法系國家,其公司法包容在民法中。對企業(yè)會計最具有影響的法律是民法、稅法;證券市場對會計只有間接影響;公司財務報告通常要受到許多利害關系集團的監(jiān)督。
(一)民法。20世紀初,荷蘭的企業(yè)管理與會計在國際上就有一定聲譽,但直到1970年,企業(yè)編制財務報告實際上沒有法律規(guī)定。1970年9月,荷蘭公布了有關“企業(yè)年度報表”的公司法,公司財務報告才開始有了立法依據。由于荷蘭沒有獨立的商法,該公司法于1975年收進了荷蘭的民法之中,為了適應歐盟(前歐共體EEC)的協調要求,民法于1983年和1988年對有關條款進行了修訂,并用“可接受的通用會計原則”取代了“良好慣例”這條標準。民法中規(guī)定,整套財務報表的目的是:按照可接受的通用會計原則,提供有助于形成有關財務狀況和損益的可靠意見信息;同時,在年度報表允許的范圍內提供償債能力和變現能力的信息。應注意的是,此處所稱通用會計原則不是已接受的會計原則,而是可接受的會計原則,在含義上類似于英國的“真實與公允”觀點。至于哪些會計原則是可接受的判斷標準,由荷蘭年度報告委員會提供。這些判斷標準雖非法定,卻被大多數企業(yè)所遵循。
(二)稅法。由于注重了會計信息的快速有效性,稅法對荷蘭會計制度與實務不發(fā)生直接的影響,這和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明顯不同。荷蘭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明確分開的,會計的數字要經過攤配和調整才能與報稅所用數字相銜接。這就促使企業(yè)較早地運用遞延所得稅會計的方法,并使得企業(yè)在選擇具體會計方法時能夠更多地從會計理論與原則出發(fā),獨立地進行考慮。
(三)證券市場。荷蘭沒有證券交易委員會,所以證券市場對會計的要求并不明顯。雖然有200家以上公司的股份上市交易,但在成交量中占絕大多數的則是5家大型跨國公司(荷蘭化學制藥公司、佛哥文期公司、菲力浦公司、英荷殼牌石油公司和尤尼萊佛公司),這5家公司約占市場資本和營業(yè)額的50%。與其他歐洲國家相比,荷蘭民眾具有投資股票的傳統(tǒng)和開拓全球經營的遠大目光,這與這個歐陸低地國家傳統(tǒng)的冒險精神有關。
(四)利害關系集團。民法規(guī)定如果企業(yè)的利害關系集團,包括股東、雇員、勞資協議會及工會認為報表編制沒有遵循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向阿姆斯特丹法院的企業(yè)合議庭起訴。企業(yè)合議庭由三名法官和兩名專家組成,設有陪審團。雖然合議庭的裁決只適用于某個被告公司,但它所堅持的立場可能會影響到其他公司的報告慣例。因為合議庭要求被告公司根據裁決訂正財務報表,不遵從裁決將遭到罰款或監(jiān)禁的懲罰。由于合議庭的存在及其裁決結果,荷蘭公司法建立了一系列的判例作為補充。
綜上所述,荷蘭會計的宏觀管理機制可以概括為:由民法確立會計目標和基本原則;由雇主、雇員、職業(yè)界三個代表組成的民間團體制定具體會計準則;通過司法機構(企業(yè)合議庭)解決會計爭議,保障民法對會計行為的要求切實得到貫徹。形成了立法、法規(guī)、司法三位一體相互聯動,相互配合制約的會計管理框架,其中將司法機制引人會計管理是荷蘭會計的一大特色。
二、會計的主要特征綜述
(一)會計的基本原則。
由民法明確規(guī)定的會計原則是:持續(xù)經營原則、一致性原則、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穩(wěn)健性原則、收入實現原則以及個別項目的計價原則。
(二)主要會計方法
1.強調以現行價值作為資產計價的依據。其背景是在微觀經濟思想下,會計中的核心概念是資本的保持,會計計量基礎的選擇,必須對投入企業(yè)的資本按其真實價值計量。例如,荷蘭著名的菲利浦公司自1951年起,就開始采用現行價值會計,但該公司為了增強國際可比性,于1992年被迫放棄了這一套應用了41年的現行價值會計。不過,現行價值會計仍然在荷蘭會計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這表現在:(1)如公司按歷史成本編制財務報表,需同時在報表注釋中披露有關現行成本的信息;(2)固定資產可按歷史成本或現行價值計價;(3)由于荷蘭的影響,歐盟第4號指令在資產計價方面作出了折衷規(guī)定,存貨及固定資產計價基礎,原則上按歷史成本,但如成員國法律要求企業(yè)采用或允許企業(yè)采用現值計價,目前也可遵從其法律有關規(guī)定,將來視經濟、貨幣等發(fā)展趨勢再作決定。
2.對許多項目可直接調整股東權益的準備金賬戶,如不可預期的災害損失、沒收或國有化引起的損失、金融重組影響損失、偶發(fā)或特殊性質的項目,以及商譽的注銷、會計原則的變更等。關于企業(yè)合并,荷蘭與歐盟第7號指令要求的購買法相一致。合并形成的任何商譽可資本化后攤銷,或直接從股東權益準備中注銷,荷蘭會計實務普遍采用后一種方法。
3.無形資產是否按資本化處理并無硬性規(guī)定。許多公司采取一次注銷的做法,而不作資本化處理。在按資本化處理的情況下,要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攤銷完畢。商譽的攤銷期限可在合理限度內適當延長,但不超過5年。研究開發(fā)費用只要預期具有未來效益,即可予以資本化,但仍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攤銷完畢。
(三)主要會計報表
1.報表體系。與歐盟其他成員國一樣,荷蘭也為公司制定了法定報表格式。為了遵循本國在會計報表方面的傳統(tǒng)靈活做法,荷蘭當局為公司編制報表保留了一定的機動余地,規(guī)定公司可從歐盟第4號指令準許的報表格式中自由挑選(兩種資產負債表格式和四種損益表格式)。一套典型的荷蘭會計報表體系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報表的注釋。母公司不僅要編制其自身的會計報表,還要編制其與子公司的合并報表。報表注釋是民法特別要求的,荷蘭公司在其報表注釋中提供了許多信息,如資本及準備的變動,按業(yè)務類別和地理區(qū)域對凈營業(yè)額的分解及重要的財務承諾等。
2.社會報告。另外,荷蘭也有許多公司自愿提供社會報告(如增值表),其服務對象主要是雇員,它包括的信息主要有公司雇員情況、人事政策、雇員人數及結構、娛樂設施、醫(yī)療服務、安全事故等。社會報告不僅受到雇主協會的支持,也被雇員看作能與公司進行溝通的一種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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