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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人”的因素再探
內容摘要:司法改革的進程中,作為執(zhí)行和運作法律的人,在其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更何況中國從古代就有重視人的因素的傳統(tǒng).因此本文通過古代"法官"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反思今天"法官"在法治進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并對此提出幾點完善"法官"自身建設的建議.
關鍵詞:法官獨立 清官意識 法官培訓 媒體監(jiān)督
前言
司法改革是近年來一大熱門話題,此話題的提出正是因為當前我們司法領域存在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司法改革作為一個重大課題包含者眾多方面的內容:有人認為當前司法效率不高,有人認為司法過程不公,另有人認為司法人員素質底下,還有人認為司法體制設置不當等等存在的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是包含在司法改革這個大的框架之下的。
但我認為,解決問題既要有輕重緩急只分又要把握主次矛盾差別。
加之我能力所限,對于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諸方面問題不易作泛泛而談。
相比之下我覺得所有問題解決的落腳點都最終在人身上。
因為我覺得執(zhí)行和運做法律的人更重要,而且在法和人的關系上,中國從古代就有重視人的因素的傳統(tǒng)。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文著重討論的司法改革中人的因素具有必要性。
當然在此“人”最具代表意義的就是我們的法官了。
一,中國古代法官對社會的影響。
中國古代法官與現代意義上的法官自然不同。
古代將“法司”中任職的官吏稱法官,但是法司卻不同于現在的法院。
其中各個法司間分工并不象今天對其總結的那樣有明確的劃分。
以唐代為例:雖然中央一級審判機構為大理寺,但如果需要,刑部御史臺官員可以直接參審,有時對特殊案件進行三法司會審。
此外,中書門下兩省也可參審。
可見,古代審判并非法司及法官獨有的權力。
同時,地方行政司法合一或司法從屬于行政,典型的就是古代地方行政長官的一項重要職能就是“斷獄”。
正因為中國古代是一個權力高度同意于皇帝的社會,無論皇帝對法司法官表現的如何重視,也只是為了加強其皇權。
這一點使人們忽視法司以及法官的特殊性。
法司只是行政機關一部分,沒有什么獨立性可言,法官也是行政官員的一種。
這種觀念在人們心中形成定式直影響到今天。
另外,由于歷史上有秦王朝短暫的統(tǒng)治,使的人們在觀念深處留下“法治”是涂炭百姓的暴政。
所以,人們對于法官的認識也產生了隔膜。
以至不敢把尋找公正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法官身上了。
這在客觀上也是古代“人治”思想產生的根源。
一般百姓對法官畏之有余敬之不足,就連古代官吏也不會以法官職業(yè)為榮。
正是這些觀念在今天仍成為人們正確理解對待法官的障礙。
再次,中國古代“人治”思想產生的一個遺產就是清官意思。
如歷史上的包青天,海青天等等。
這些人們心中的清官正是人們寄希望于圣明君主王法的表現。
而清官真是圣主的代表,對清官的信任也是對王法的信任。
雖然這種過分寄希望于某個清官而忽視上層法制作用的意識與現代法治不合拍。
但我們也可以從中看到積極的一面,比如人們對清官的贊揚正是對貪官批判,這有利于凈化社會空氣,促使法官廉潔自愛,公正審判,起到監(jiān)督作用。
最后,在選拔法官方面,從古到今,斷獄審判和行政事務還是不同的,其中精通法律是對法官的基本要求。
各朝對法官還有特殊選拔規(guī)定。
二,透過古代“法官”及其影響提示并完善現代法官。
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看,古代對現代所產生的影響是很大的,所以對我們今天也提供了很多借鑒意義。
第一,確立法官獨立地位。
司法改革的一個重點或核心就是司法獨立。
而事項司法獨立的關鍵就是先讓法官獨立。
為此,可以從三個方面確立法官獨立地位。
首先,法官意識必須獨立,不可否認,我們的法官獨立意識不強,一些法院的法官主觀上不自覺的成為一種附庸,對地方政治事務參與性太強工具主義太濃,中立觀念不強;其次,法官身份要獨立,確保法官不受政府干涉,其職位條件及任期要適當保障;還有就是法官在執(zhí)行職務時除受法律和良知約束外,不受任何外來干涉。
第二,提高法官社會地位,建立高素質法官隊伍,完善司法體制。
根據我們憲法,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有立法權,法院和檢察院是司法機關有司法權。
現實操作中應嚴格遵守憲法的權力分工,人大只對司法人事任免監(jiān)督,行政機關也不可干涉司法,保障司法權威和法官權威。
建立高素質法官隊伍必須完善法官選任機制。
如我們國家目前實施的司法考試制度。
另外,要規(guī)范法官培訓制度。
一方面針對在職法官進行培訓,注重在造就法官過程中的實踐和經驗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對大學法律院系的法律教育要強化職業(yè)指向或特色。對于法院財政一有全國人大財政預算統(tǒng)一支配,保障法官工資收入,改革法院與行政區(qū)劃一致的現狀,這方面可以學習外國設立跨省跨地區(qū)的法院。防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防止司法官員貪腐。
當前雖然存在地區(qū)差異及不同審判庭的差異,但從總體上來說法官收入不高。
甚至不如同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收入高。
而法官不是神而是人他們也需要生活和發(fā)展,所以有些貪腐現象無法制止。
我們提倡法官收入提高不是說法官收入必須達到很高水平。
只是為了突出法官獲得整個社會認可和尊重的標志。
我覺得可以借鑒國外防止政府官員貪腐的一種制度。
這樣可以減少灰色收入,因為有些現實本就是制度不合理造成的,而不可對人的主觀性寄于太高期望。
顯然那些為了生活發(fā)展而為的貪腐行為是不合法的但有時候合理。
我們應該把對現實的判斷建立在合理性基礎上,并堅信“凡是合理的應該成為現實”。
第四,完善監(jiān)督,重視媒體作用。
由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因此要防止就必須對權力加以制約。
當然我們可以靠立法司法行政三個機構互相制約和監(jiān)督以保證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
同時也要加強媒體監(jiān)督作用,將法庭和社會進行連接。
要知道新聞自由是當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標志,對司法活動的自由報道對監(jiān)督起重要作用,可以使司法活動置于陽光之下。
結尾:“法的形成和適用是一種藝術,這種法的藝術的表現為什么形式取決于誰是藝術家。
”藝術家決定我們法律的質量。
對于要法治不要人治這一真理中包含的對人的作用的看法,常被理解成法治運行過程中排斥人的因素。
但是這兩種人是不一樣的。
我們反對樹立人的權威不是反對樹立法官的權威,因為法官不是普通的人,起碼是具備了一定資質的人。
只要充分重視“人”的因素,才能促進司法改革的進程。
參考文獻:
(1)參馬小紅〈〈試析中國古代社會中的‘法官’〉〉一文轉引自〈〈公法〉〉第三卷 信春鷹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2版 120頁
(2)1982年10月22在新德里國際律師協會19屆雙年全會上通過的〈〈司法獨立最低標準〉〉中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內容
(3)參張志銘在〈〈對我國法官培訓的兩個角度的思考〉〉一文轉引自
〈〈公法〉〉第三卷 信春鷹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2版
(4)王家福在“司法獨立與問責制國際研討會”上的觀點
(5)德國法學家來因斯坦語轉引自日本 大本雅夫〈〈比較法〉〉范愉譯 法律出版社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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