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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認定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認定的論文,歡迎各位法律畢業(yè)的同學借鑒哦!
摘要:對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認定較為復雜,像這樣特殊的犯罪的自首認定問題尚未引起學界的足夠重視而少有探討者。為更深入的探討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筆者將從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點、自首的概念及構(gòu)成要件、理論界對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的觀點和實踐中對此的認定等幾方面進行研究。
關(guān)鍵詞:共同犯罪;自首;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個人犯罪或單位犯罪而言的。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分別處罰。”這一定義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內(nèi)在屬性,體現(xiàn)了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按照上述規(guī)定,在我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一種犯罪形態(tài)。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在我國,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它包含以下意思:其一,共同犯罪主體在人數(shù)上必須是兩人以上,一個人不能構(gòu)成共同犯罪。其二,共同犯罪的主體既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其三,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都具備刑法上的犯罪主體條件。
2、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個行為人通過意思的傳遞、反饋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犯罪的犯罪行為會發(fā)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jié)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3、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的犯罪行為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共同犯罪在客觀上必須是共同犯罪主體共同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聯(lián)系,互相配合,形成一個有機的犯罪活動整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有機整體的一部分。
4、共同犯罪的客體要件:同一犯罪客體
所謂同一犯罪客體,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行為所侵害的必須是同一個犯罪客體。如果各行為人行為所侵害的是各不相同的犯罪客體,則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
二、實踐中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的情況
在共同犯罪中,對于共犯要求供述的“自己的罪行”,不等于單獨犯所謂自己的罪行的范圍。因此,必須對共犯供述的所謂自己的罪行進行具體分析。下面簡述各供犯人在自首時供述其罪行的范圍:
(一)主犯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主犯分為兩種:1、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由于這類主犯是整個犯罪集團之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故其在自首時還應(yīng)對其本人的組織、策劃、指揮下實行犯罪、教唆犯罪或幫助犯罪的集團其他成員的共同犯罪事實亦作如實交代。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這類主犯可成為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二)從犯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第二十七的規(guī)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看,其既可能是次要實行犯,也可能是幫助犯,還有可能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1、對從犯中的次要實行犯在自首時所應(yīng)如實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圍,基本可以掌握與主犯中的主要實行犯一致的標準。
(三)脅從犯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就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負擔的分工看,其既有可能是幫助犯,也有可能是實行犯,或者是教唆犯。對于脅從犯來說,其在自首時,不僅應(yīng)如實供述其本人在他人脅迫之下所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還要如實供述其所知道的脅迫其所參與犯罪的同案犯(包括直接脅迫者以及其所知道的指示脅迫者)的共同犯罪事實。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從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看,其既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從犯,還有可能是脅從犯。對教唆犯而言,其在自首時,除應(yīng)如實供述自己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事實外,還應(yīng)當供述被教唆這是誰,以及其所確實了解的被教唆者在其教唆下所實施的犯罪事實。
三、本文對共同犯罪中自首的界定
(一)理論界的不同觀點
目前理論界對于共同犯罪中自首的界定可謂仁者見仁,主要有以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在共同犯罪中,一般的共同犯罪成員, 除了交代自己的罪行外,還應(yīng)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認為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認為是自首。但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犯罪集團中的主犯,投案時除了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外,還必須交代整個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才能認定為自首,該觀點為通說。
第二種觀點:對共同犯罪人來說,只要他如實供述了其所直接參與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即可認為其已對“自己的罪行”作了如實供述,從而應(yīng)認定其成立自首。如果他在如實供述了自己所直接參與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之外,還如實揭發(fā)了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或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則應(yīng)當認定其同時有立功表現(xiàn)。
第三種觀點: 共同犯罪人自首時,除了如實供述自己所直接參與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還必須如實供述共同犯罪所實施的全部罪行,只有如此,方能認為其對“自己的罪行”作了如實供述。
(二)對上述觀點的評述
以上第二種觀點、第三種觀點分歧比較大。筆者認為,二者都值得商榷:前者有漠視共同犯罪特征之嫌,后者有違罪責自負的原則。下面對這兩種觀點予以簡評:
1、關(guān)于第二種觀點
共同犯罪的整體性決定著共同犯罪人交代的自己罪行的范圍要比單獨犯要大,否則,案件事實就不能徹底查清弄明。此外,若僅要共同犯罪人交代自己的罪行,其極有可能隱瞞其所知道的與其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他犯罪人的共同犯罪事實。若是如此,就不可能達到自首成立所需的“如實供述”的要求。
2、關(guān)于第三種觀點
它在共同犯罪的自首認定上走向了例外一個極端。其還應(yīng)考慮以下情況:
(1)共犯只應(yīng)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如果承認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時必須交代共同犯罪所涉及全部罪行,必然會沖擊或破壞刑法上罪責自負的刑事責任原則。在簡單、一般的共同犯罪中有可能行得通,但在復雜的共同犯罪中,要求共同犯罪人交代共同犯罪所實施的全部罪行是不現(xiàn)實、不合理的。例如甲、乙、丙、丁、戊、子、庚共同盜竊。甲是組織犯,在著手盜竊之前,甲單獨讓子、庚做了踩點工作。之后,甲分別對乙、丙作了分工。對乙說:“我已安排人踩點和具體負責行竊,到時你們只要某某處把東西拿回即可,其他的甭管甭問。”對丁、戊則言:“踩點、接應(yīng)事宜我已作安排,你們不必考慮。你們只要把東西從院墻讓出即可,其他的甭管甭問。”假設(shè)本案之共犯人乙在作案后準備自首,我們能否要求他在供述其自己的以及與其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所知道的甲、丙事實外,還要對其他人的犯罪事實也一并作如實供述?顯然不能。因為對乙來說,他除知道丁、戊、子、庚在于自己一起作案這一事實外,其他則一概不知;他甚至不知道還存在丁、戊(具體著手盜竊者),子、庚(踩點者)究竟有幾人,是何許人,更毋庸說對他們實施犯罪的具體事實有所了解。如要求他對丁、戊、子、庚的犯罪事實也作“如實供述”,則無疑是強求他履行根本不可能的義務(wù),無疑是徹底斷絕他的悔過自新之路?梢姡诠餐缸镒允讍栴}上,不加區(qū)別的要求犯罪人必須對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實都做如實供述,是不可行也是不合理的。
(2)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時,因其犯罪本身的特點所決定,其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圍不能等同于單獨犯,也不能與共同犯罪所涉及的全部罪行畫等號。
(3)以此觀點認定自首不符合我國創(chuàng)立自首制度的立法宗旨,不利于與共同犯罪的斗爭。基于我國封建殘余思想的影響,共同犯罪人礙于情面,一般不愿檢舉、揭發(fā)同案的其他共犯,只是供述自己所知的罪行。如果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須交代了共同犯罪所涉及的全部罪行后才能成立自首,就不能有效地促使共犯所犯的罪行。此外,還會剝奪參加犯罪集團、犯罪組織有些成員自首的機會不能從犯罪集團、犯罪組織內(nèi)部分化、瓦解和孤立犯罪。
此外,《司法解釋》的如下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應(yīng)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yīng)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yīng)當供述其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此為不同的共同犯罪人設(shè)立供述罪行范圍的雙重標準值得商榷。從該規(guī)定的表述看,顯然,對共同犯罪案件之犯罪嫌疑人在自首時設(shè)立了不同的供述義務(wù),即對其中的主犯而言,起除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必須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方能認定自首;而對其他共犯人來說,其只要在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外,還能供述出其所知道的同案犯,即可認定自首,而無須對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也作如實交代,即便其對同案犯的犯罪事實有所了解的情況下也是如此。這種雙重標準的設(shè)立貫徹了重點打擊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的政策思想,無疑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若從自首制度的角度考慮,則未必妥當。
筆者認為,對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來說,若要成立自首,則其在供述“自己的罪行”時,只有在對其所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做如實供述的同時還對其所知道的、與其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亦作如實供述的,方可謂對自己的罪行做了如實供述,進而才能認定其成立自首。
參考文獻:
1、周加海著:《自首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趙長青主編:《刑法學》(上),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趙秉志著:《刑法新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于志剛著:《刑罰制度適用中疑難問題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5、侯國云著:《刑法總論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6、趙秉志著:《刑法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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