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刑事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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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guī)定,撤銷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依法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2012年8月8日上午9時許,申訴人店面因電路問題,請電工進行維修,因維修需關閉總閘,受害人李某某不僅不同意,還對申訴人咒罵,指責其不該關閉電閘。后申訴人與李某某論理,并告訴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訴人這邊來,申訴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聽后就沖到申訴人攤位上與其斗狠,并揚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訴人將手中切千層餅的菜刀在自己的攤位上拍了兩下,想以此嚇住汪某某等人,誰料汪某某就動手推打申訴人,申訴人就隨手將刀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路邊,注: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攤位上,申訴人右手握刀,右手邊是馬路,申訴人店面距馬路4—5米,攤位擺放于門面外,距馬路約2米左右,因此申訴人隨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邊或攤位邊),用夾千層餅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進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對申訴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訴人的頭,汪某某抓申訴人的睪丸,申訴人的上衣及短褲均被撕爛,臉部也受傷變色,申訴人愛人周某某與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兒、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訴人艱難的掙脫出來后見一爛仔從對面沖過來,申訴人慌忙之中隨手拿起自家的太陽傘傘柄朝距離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隨后高師傅攔住了申訴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著腿,腿部有傷。
并且根據(jù)證人陳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發(fā)現(xiàn)場至少有2把菜刀(陳某某供述有兩把,一把有血,一把無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兩把無血,申訴人的菜刀無血)。
二、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疑點重重
1、作為本案關鍵物證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傷口,并未對此進行痕跡鑒定
在本案中,根據(jù)證人陳某某及申訴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發(fā)現(xiàn)場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跡,另外兩把均無任何血跡。因此,在本案中,有三個疑點:(1)這三把刀是如何被帶到現(xiàn)場的?申訴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現(xiàn)場的,那么另外兩把刀又是如何被帶到現(xiàn)場的?原審判決對此并無證據(jù)證明,這也是偵查機關的程序錯誤。(2)這三把刀分別是誰的刀?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張某某的,但另外兩把刀是誰的?對如此重要的事實,原審判決并未證據(jù)證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傷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據(jù)本案事實,現(xiàn)場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訴人的菜刀無血,很顯然李某某腿部的傷并非申訴人的刀所致,那傷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審判決中,并沒有關于傷口與菜刀的比對、痕跡鑒定,很顯然對于李某某傷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為并不清楚,但原審判決卻武斷的認為是申訴人的刀所致,這是何其的草率。
原審中,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對該部分事實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違反了偵查、審查起訴程序,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符,該案并未排除合理懷疑,無法達到認定犯罪唯一的證明標準。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傷口并非申訴人所致
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及申訴人供述,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當時在自己的攤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證人劉某某所說,申訴人將菜刀朝李某某扔去,那么菜刀應當落在李某某店面一側。而根據(jù)證人周某凡陳述,其當時在路邊撿到菜刀,并隨手將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據(jù)此陳述,菜刀當時的位置應在申訴人一側,周某凡順手撿起,就將其放到旁邊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這就更加說明申訴人并未將菜刀扔向李某某,而只是隨手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陳述,周某凡在李某某一側撿起菜刀,然后繞過申訴人的店面,將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這符合常理嗎?顯然被害人一方的陳述與事實不符,有做偽證之嫌。
3、申訴人將刀仍向李某某不符合常理
根據(jù)本案事實,汪某某在推申訴人并與申訴人斗狠時,申訴人才隨手扔掉手中的菜刀與汪某某廝打,此時李某某正在自己攤位上賣菜,其并未同申訴人爭執(zhí)斗狠,其又有何理由將菜刀扔向李某某?這符合常理嗎?根據(jù)常理,申訴人應該直接將刀仍向汪某某。并且,在整個過程中,申訴人一直在與汪氏父子進行廝打,根本無暇接觸李某某,其所受傷又怎能是申訴人操刀所致呢?
同時,在本案中,申訴人在與汪某某斗毆之前就已經將菜刀丟掉,在后續(xù)的打斗中其再無扔刀行為。倘若被害人李某某及汪氏父子所言屬實,李某某應在打斗開始之前就已經受傷,其遭受如此重傷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沒事一樣繼續(xù)參與斗毆,這符合常理嗎?既然在斗毆之前就已經受傷,為何本案所有的詢問筆錄均沒有李某某在斗毆過程中腿部已經受傷的內容?既然在斗毆之前就已經受傷,為何李某某在斗毆結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這一連串的疑點,原審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并未查實清楚,排除合理懷疑,就倉促定罪,有失職、枉法裁判之嫌。
4、原審判決證據(jù)不充分,證明力不足
1、認定本案事實主要依賴的是證人證言,缺少其他證據(jù)佐證,無法客觀還原事實真相。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應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在本案中,認定案件事實時僅僅依據(jù)證人證言,而無其他實物證據(jù)予以佐證。眾所周知,證人證言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容易受證人的記憶力、表達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從而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對于本案申訴人來講,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將對其今后的生活、命運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不能僅僅依靠證人證言就倉促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這既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又不符合以人為本的基本法律原則。
(2)本案證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厲害關系人,且與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說沒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處,另一方面又說被害人腿部的傷是申訴人扔刀所致,顯然存在矛盾,同時,在本案審理時,所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證,僅僅憑借幾份書面證人證言就認定申訴人犯罪的事實,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未承認被害人腿部所受傷害是他所為,根據(jù)申訴人陳述,汪某某沖過來與申訴人斗狠時,其將菜刀隨手扔在了路邊,而并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當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時,申訴人才發(fā)現(xiàn)李某某腿部受傷,申訴人僅僅“以為”被害人所受傷是自己的雨傘所致,而并非承認。并且,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時,也詢問辦案警官:李某某所受傷害是刀傷還是傘傷,因為辦案警官告訴他是刀傷,可見其對李某某受傷一事是何其的驚訝和不解,更加證明其并未傷害李某某。
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jù)不合法,理應予以排除
1、申訴人的訊問筆錄系逼供和誘供,應當予以排除
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長達6個小時的訊問,期間申訴人因睪丸疼痛難忍,要求偵查人員將其送醫(yī)院接受治療,任憑申訴人苦苦哀求,偵查人員始終未同意。在訊問過程中,申訴人向公安機關講述了事情的經過,但承辦警官湯某某所長認為申訴人撒謊,并告訴申訴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認是申訴人所為,讓其不要狡辯。但申訴人仍然告訴訊問人員并非其用刀傷害李某某,湯某某所長氣急敗壞的吼道“將其拉到審訊室銬起來再說”,申訴人作為一個樸實的老百姓,如何經受得住這般恐嚇威脅。后偵查人員將已經打印好的訊問筆錄讓申訴人簽字,但該訊問筆錄與其所陳述內容完全不同,申訴人在簽字之前已經向辦案民警反映情況,并要求重新制作訊問筆錄,但遭到辦案民警的拒絕。申訴人拒絕簽字,但湯某某所長用手敲了敲申訴人腦袋威脅說“如果再不老實,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簽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對如此兇狠偵查人員的威脅、恐嚇和引誘,申訴人已經恐懼到極點,害怕自己永遠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萬般無奈之下,只好違心簽字,以為這樣就不會再有事了,怎知偵查人員竟以此繼續(xù)追究申訴人的責任。
同時,對于證人陳某某的詢問筆錄是偵查人員事先已經做好,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要求其簽字,陳某某明確表示筆錄上所載并非事實,拒絕簽字。偵查人員于是威脅陳某某,作為樸實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脅,其在被迫的情況下不得不在已經做好的筆錄上簽字。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50條、54條的規(guī)定,偵查機關應依合法程序搜集證據(jù),不得逼供、誘供,對證人威脅做假證,對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應當予以排除。因此,對于上述申訴人供述及證人陳某某證言應予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2、原審法院所依據(jù)的訊問、詢問筆錄來源及形式違法,應予排除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20條、124條、125條的規(guī)定,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及被害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在訊問、詢問筆錄上簽名。同時《最高院關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2條“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一)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guī)定的。但作為本案證據(jù)的訊問、詢問筆錄并沒有偵查人員的親筆簽名,顯然證據(jù)的來源及形式不合法,且偵查及公訴機關并未對此作出補正或解釋,故申訴人的供述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理應予以排除。
四、申訴人有新的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所受傷害并非申訴人所為
(1)根據(jù)證人陳某某新證言顯示,其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是偵查機關事先已經做好的,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簽字確認,證人陳某某在萬般無奈之下才簽字,該份證據(jù)明顯涉嫌偽造。其在新證言中明確說明,當時申訴人確實扔了菜刀,但并未傷到李某某,并且該把菜刀被周某凡撿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證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證言,證明案發(fā)時申訴人確實扔下了刀,但并未將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傷害到李某某,現(xiàn)場也未看到李某某受傷,申訴人僅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據(jù)現(xiàn)場目擊證人楊某某證言,案發(fā)時,其正在街上買千層餅,看到申訴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沒看到申訴人用菜刀傷人,申訴人的菜刀也未傷到人,案發(fā)現(xiàn)場也沒有血跡,李某某腿部也沒有流血。
(4)根據(jù)現(xiàn)場目擊證人曾某某證實,案發(fā)時,其在李某某攤位買麻辣菜,看見汪某某對申訴人斗狠,申訴人丟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沖過去將申訴人攤位掀翻,后李某某與申訴人愛人扭打一起,兩人被拉開后,李某某就氣勢洶洶的跑過來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劃了一刀,然后大呼殺人了。因此,根據(jù)這四份新證據(jù),申訴人并未用刀傷害李某某,原審判決認定其有罪與事實不符,顯屬冤案。
綜上,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jù)證明;(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在本案中,疑點重重,證據(jù)之間自相矛盾,且證據(jù)本身存在違法性,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根據(jù)刑事案件證據(jù)標準,所有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必須指向唯一結果,否則就無法認定構成犯罪。同時,根據(jù)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凡是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充分的,均不得認定構成犯罪,況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證據(jù)足以認定申訴人無罪。據(jù)此申訴人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張某某
代理人:伍XX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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