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糾紛的民事上訴狀范文
導語: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合同糾紛的民事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關于合同糾紛的民事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住址:上海市XX區(qū)XX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jīng)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xiàn)于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jù)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jù),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jù)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jù);
2、合同履行過程中,并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么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為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于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為依據(jù),認為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jù)。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并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jù)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huán)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并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2009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余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2009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jīng)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后210天至2009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2008年7月19日至2009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2009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chǎn)生的工程款項結算并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房外架從2009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關于合同糾紛的民事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xxx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xx市**區(qū)**辦事處**村x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5月29日出生,漢族,住**市**區(qū)渤海五路xx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4月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qū)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qū)人民法院xxxx年7月4日做出的(xxxx)*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xxx年7月9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9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xxxx年7月10日起至xxxx年7月9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后,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后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并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xxx年7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里,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jīng)營,并且根據(jù)《合同法》第58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000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里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里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于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tài)。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并且直到現(xiàn)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jīng)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jù)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fā)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根源還在于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實而發(fā)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回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xxxx)濱民二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并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xxxx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xxxx年7月4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并且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guī)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xxxx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xxxx年2月20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7個月的時間,程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xxx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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