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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的上訴狀范本
導語:針對民事糾紛,如果一審法院最后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話,當事人要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后的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駁回起訴的上訴狀范本,歡迎參考。
駁回起訴的上訴狀范本(一)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其他略)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略)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于2009年6月8日收到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2009)秀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不服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維持原審“駁回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費5101.40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1275.35元,共計6376.75元;
三、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費1459.23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364.80元,共計1824.03元;
四、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差額部分4875元;
五、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
六、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項共計18667.78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只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將導致上訴人今后申請執(zhí)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依法應當糾正。
本案經XX市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費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并支付上訴人2008年2月至9月未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共計12985.78元(即本案上訴請求第二、三、四項)。被上訴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guī)定“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的規(guī)定,只有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審法院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不會導致原仲裁裁決發(fā)生效力,因為一審判決沒有明確判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責任,將導致上訴人將來無法申請執(zhí)行,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將落空。因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明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辭退上訴人不合法,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又并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具體的責任,兩者明顯自相矛盾。
一審法院已認定被上訴人以毆打員工為由用張貼公告的形式將上訴人辭退不合法,故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同時,由于被上訴人沒有為上訴人繳納過失業(yè)保險費,導致上訴人失業(yè)后無法領取失業(yè)保險待遇,被上訴人應當根據(jù)《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失業(yè)保險辦法》第36條等規(guī)定,按照上訴人應得失業(yè)保險金的2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只認定其行為違法應承擔責任,但卻不判決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是自相矛盾的,應當糾正。
三、雖然上訴人沒有作為原告起訴,但本案訴至法院后,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本案,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
上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已經提出了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以及失業(yè)保險損失等仲裁請求,但仲裁委認為上訴人系自己辭職,沒有支持上訴人的上述請求。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對本案進行全面審查和判決,而不能僅針對被上訴人起訴的事項進行審查和判決,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shù)額不當?shù),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rdquo;。上訴人在一審訴訟期間,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及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 元,但一審法院未依法判決,有悖法律規(guī)定,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費及其經濟補償金、支付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和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的上訴狀范本(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上訴人不服寶安區(qū)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違反《民訴法》第119條規(guī)定。一審判決書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為:“本院認為,原告的股權已登記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訴爭的飯?zhí)贸邪找嬗韶怷X收取,若原告認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繼承權,應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其以繼承權案由主張權利,不符合起訴的條件”(見一審判決書第6頁)。僅僅以案由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明顯違反2012年版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顯然,一審也違背了最高院該通知規(guī)定。
二、確定案由是法院的職權和職責,當事人沒有確定案由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只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上訴人在原審中從來沒有說是繼承案由,不知一審根據(jù)什么認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是以繼承案由主張權利。當然上訴人也沒有確定案由是“侵權之訴”。上訴人只是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至于在陳述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時,牽涉到繼承、侵權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為確定案由的依據(jù)。
三、即使原告的訴求與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也應該行使釋明權,由當事人改變案由或者依法改變案由。釋明權既是法官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官的義務。最高院曾明確,如果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應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是否要改變案由。如果當事人愿意根據(jù)法官釋明權改變案由,法院應當根據(jù)改變后的案由審理并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改變,法院可以依據(jù)當事人請求判處。不經釋明,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有違最高院規(guī)定。
四、如果審判庭經審理認定的案由與立案時確定的案由不同,審判庭可以也應當直接根據(jù)查明后確定的案由判決而不應駁回起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印發(fā)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明確指出:“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jù)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實踐中,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審觀念,如果上訴人在原審法院進行侵權之訴,那么一審法院同樣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規(guī)定中沒有侵犯繼承權糾紛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因為最高院的“侵權之訴”案由中,確實沒有一個侵犯繼承權的案由。那么本案將永遠進入不了實體審理程序,永遠游離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繼承糾紛共有五類:
1、法定繼承糾紛:其中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
2、遺囑繼承糾紛:是關于遺囑繼承的'形式、效力、遺囑繼承人范圍及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和遺贈的沖突而引發(fā)的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贈糾紛;
5、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侵權責任共有分類如下:
1、監(jiān)護人責任糾紛
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1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11、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yī)療產品責任糾紛
12、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1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14、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1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1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1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1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1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20、防衛(wèi)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2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2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軍人執(zhí)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2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2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7、因申請訴前證據(jù)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9、因申請訴中證據(jù)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0、因申請先予執(zhí)行損害責任糾紛
顯然,繼承糾紛中沒有侵權類,侵犯糾紛中沒有繼承類,那么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之路將永遠停止在案由之爭的大門外;眾所周知,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就等于沒有權利。
六、任何民事爭訴均是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均必然牽涉到權利的被侵犯;將繼承糾紛與侵權糾紛完全割裂并對立,是不科學、不現(xiàn)實、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 以案由不相符,駁回起訴更是直接違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例如合同糾紛,違約方既違反了合同,同時也侵犯了守約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權利,所以,合同法給與了當事人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選擇權;又如繼承糾紛,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繼承權,要求獲得其應該獲得的遺產,這種糾紛,是屬于繼承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原告可以不做選擇,原告只需依據(jù)民訴法第119條“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guī)定,陳述事實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而不是違反了侵權責任法,侵害了繼承人的“繼承與不繼承、繼承多與少”這些合法權利,進而引起本案糾紛,該案應為“繼承權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實在不是上訴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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