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上訴狀范文
導語: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勞動仲裁上訴狀怎么寫?下面小編為您推薦勞動仲裁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勞動仲裁上訴狀】
上訴人:深圳市天某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兵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某工業(yè)園1棟三樓(西2)
被上訴人:羅某,男,漢族,198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某大廈。
上訴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勞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南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勞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書。
2、判令上訴人無須支付被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225元。
3、判令上訴人無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9575元。
事實和理由: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4)深南法勞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書無論是在認定事實方面,還是適用法律方面,均嚴重錯誤。主要表現(xiàn)如下:
一、被上訴人系上訴人股東,其對公司人事管理有決定權,因此其故意不簽勞動合同從而要求上訴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被上訴人2012年11月22日入股上訴人公司,并與上訴人公司股東曾某兵簽署《入股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曾某兵任法人代表,分管銷售業(yè)務,被上訴人任公司副總經理一職,負責公司的內部經營管理,任期三年。
同時協(xié)議第十五條約定:經雙方(曾某兵與被告)協(xié)商決定,委托被告負責經營、管理公司。其權限是:
1、對公司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訂立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備方案,訂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對公司人事管理、考核及錄用有決定權。顯然人事管理當然包括勞動合同的簽署,同時被上訴人對人事管理具有決定權,因此,在該權限上其并不需要向曾某兵匯報,完全由其個人決定。
而被上訴人利用職務之便,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其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也是完全沒有職業(yè)道德的體現(xiàn),如果法院對于此行為非但不給予否定評價,反而還予以支持其請求,那無疑是助長了歪風邪氣,加劇道德滑坡。
二、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署的《退股協(xié)議》,僅表明被上訴人不具有了股東身份,但并不能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終止,被上訴人在簽署《退股協(xié)議》后一直不來上班,屬于自動離職。
2013年4月16日開始,被上訴人連續(xù)十天沒有到上訴人上班,上訴人主張被告自動離職。故被上訴人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問題不符合客觀事實。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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