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審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nèi)容,在法定期限內(nèi)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下文是民事一審答辯狀,僅供參考。
民事一審答辯狀【1】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zhèn)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
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年4月,答辯人經(jīng)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nèi)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xié)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yè)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xiàn)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xié)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jù)。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附:證據(jù)材料 份。
民事一審答辯狀【2】
答辯人: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xx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兇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關于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
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jīng)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并將屋內(nèi)一切關于兇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
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切細節(jié)。
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 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 z20xx年x月x日號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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