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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2016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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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李小平,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通渭縣文豐村西團社38號。身份證號碼:xxx。電話:xxx。 被答辯人:劉國芳,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漢族,于2012年7月20日離家出走,未知下落。身份證號碼:xxx。電話:未知。
被答辯人就李劉國芳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劉國芳的婚姻關系 因被答辯人離家出走達8個月之久,期間答辯人多次去其娘家及親戚家尋找,甚至多次去蘭州尋找,毫無音訊和結果。離家出走期間,三次孕檢沒能進行。所有一切,給答辯人在工作和思想上造成了巨大的打擊。被答辯人及其家人,始終以各種理由隱瞞其下落?偠灾,我與劉國芳感情嚴重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因此,同意解除與劉國芳的婚姻關系。
二、根據(jù)地方習俗,我與劉國芳在訂親至結婚過程中,女方受了巨額彩禮,男方家本來就不富裕,加之答辯方工作不久,收入微薄,給男方家人及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債務,請求法院按照法律及事實,給與男方心靈的撫慰。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 致
敬禮
答辯人:李小平
2013年3月13日
離婚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xxx 男 1983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系xxxxxx司總經理 住武漢市武昌區(qū)xxxxx88號。
答辯人因xxx訴我離婚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xxx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1、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五年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2 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大學四年,感情和睦,而被答辯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五年以后提出性格不合,完全是無中生有,雙方結婚后在生活中相互幫助,學業(yè)上相互鼓勵,形影不離,畢業(yè)結婚后,答辯人在外賺錢養(yǎng)家,被答辯人負責持家,婚后育有一子,過著神仙眷侶生活。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3 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夫妻之間發(fā)生口角,打架誤傷也屬正常情況。
4,、關于被答辯人陳述的答辯人與以年輕女子過期同居生活影響夫妻感情的事實,存在以下異議:被答辯人承認與第三者存有曖昧關系,但是卻沒有達到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名義,只能定性為偶發(fā)性的性行為,且只是租房一月,也遠遠沒有達到同居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所以被答辯人認為與他人同居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jù)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1999年 月 日
附:結婚證書復印件
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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