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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哈爾濱」

時間:2024-06-09 03:58:30 意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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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哈爾濱」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并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校車駕駛人培訓、教育制度,根據(j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校車駕駛人事故及違法信息情況通報,禁止被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和不再適宜駕駛校車的駕駛人駕駛校車,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解除其聘用……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近日出臺。

  據(jù)悉,根據(jù)《意見》,校車使用許可申請人范圍包括:配備校車的學校;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在《哈爾濱市接送學生車管理暫行辦法》廢止前,按照其有關規(guī)定批準成立的接送學生車企業(yè),所使用車輛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并專門從事接送學生的,可以作為校車運營單位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并應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屬于校車運營單位的證明材料。此外,新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注冊地在市區(qū)的校車運營單位應當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40臺以上(含)、客位800個以上(含);注冊地在縣(市)的校車運營單位確認條件由各縣(市)政府確定;擁有符合校車駕駛員資格的人員。

  《意見》明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校車車輛監(jiān)督檢查工作,及時查處使用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偽造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速超載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配備校車的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意見》指出,按照《黑龍江省校車服務方案》規(guī)定,哈市校車過渡期截止日期為2018年7月30日。過渡期間,允許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雖未達到國家專用校車標準但達到國家校車安全標準的其他7座以上(含)載客汽車,在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并取得校車標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過渡期車輛更換計劃,將接送學生車輛逐步更換為符合國家校車安全標準的制式校車。

  附: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哈爾濱市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哈政發(fā)〔2016〕14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哈爾濱市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哈爾濱市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根據(jù)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黑龍江省校車服務方案》(黑校聯(lián)〔2015〕1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校車運營管理和校車使用許可審批工作,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確保校車安全有序運營,減少和避免學生交通傷亡事故。

  二、進一步規(guī)范校車使用許可審批流程

  (一)校車使用許可申請人范圍

  1.配備校車的學校;

  2.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

  3.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

  4.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

  5.在《哈爾濱市接送學生車管理暫行辦法》廢止前,按照其有關規(guī)定批準成立的接送學生車企業(yè),所使用車輛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并專門從事接送學生的,可以作為校車運營單位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并應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屬于校車運營單位的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guī)定的校車運營單位外,新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地在市區(qū)的校車運營單位應當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40臺以上(含)、客位800個以上(含);注冊地在縣(市)的校車運營單位確認條件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2)擁有符合校車駕駛員資格的人員。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校車使用許可審批流程

  1.申請人需向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行駛證;

  (2)取得校車駕駛人資格人員的駕駛證、身份證;

  (3)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等);

  (4)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5)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復印件,并提交原件備查。

  2.教育行政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分送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部相關標準查驗機動車并審查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等資料。

  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服務提供者中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yè)、道路旅客運輸個體經營者的安全管理狀況是否適合提供校車服務提出審查意見。

  4.教育行政部門應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

  5.對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發(fā)放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對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規(guī)范運營行為

  (一)加強校車車輛管理。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并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校車車輛監(jiān)督檢查工作,及時查處使用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偽造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速超載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二)加強校車駕駛人員管理。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校車駕駛人培訓、教育制度,根據(j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校車駕駛人事故及違法信息情況通報,禁止被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和不再適宜駕駛校車的駕駛人駕駛校車,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解除其聘用。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三)加強校車運營線路管理。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jù)學生乘車需求,合理設計運行方案,并報教育、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審核。教育部門重點審核申請報批要件是否齊全完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重點審核運行線路的開行時間、?空军c是否合理可行。交通運輸部門重點做好管轄范圍內校車行駛路段的維修養(yǎng)護,完善道路交通標志標識。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核的校車運行方案運行,對確需變更的,要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重新辦理審核手續(xù)。

  (四)定期對學生乘車情況進行登記。學校應當將每學期學生乘車人數(shù)、需求車輛數(shù)等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布。

  四、做好“過渡期”工作

  按照《黑龍江省校車服務方案》規(guī)定,我市校車過渡期截止日期為2018年7月30日。

  (一)保障過渡期校車需求。過渡期間,允許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雖未達到國家專用校車標準但達到國家校車安全標準的其他7座以上(含)載客汽車,在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并取得校車標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

  (二)做好過渡期車輛更換工作。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過渡期車輛更換計劃,將接送學生車輛逐步更換為符合國家校車安全標準的制式校車。

  五、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市校車安全管理聯(lián)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召集人,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安監(jiān)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工信委、市文廣新局、市政府法制辦及各區(qū)縣(市)政府。市校車安全管理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

  市校車安全管理聯(lián)席會議的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統(tǒng)籌協(xié)調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專項督查,組織制定市校車服務方案,指導和督促各區(qū)縣(市)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協(xié)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各縣(市)要比照市的模式成立本地區(qū)校車安全管理聯(lián)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并明確相應職責。

  六、明確職責分工

  (一)市教育行政部門

  1.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2.負責市區(qū)內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和上報工作。

  3.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監(jiān)督、檢查學校與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并經所在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后給予備案。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1.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涉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2.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認定及校車駕駛人審驗工作。

  3.核發(fā)、回收校車標牌。

  4.設置市區(qū)內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5.負責校車行駛路段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作為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使用的拼裝車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7.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導校車服務提供者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識宣傳教育。

  8.依法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三)市交通運輸部門

  1.發(fā)展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交線路和站點。

  2.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涉及交通運輸部門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3.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道路旅客運輸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和取得道路旅客運輸許可個體經營者的監(jiān)督檢查。

  (四)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負責校車運營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的發(fā)放、更換等相關事宜。

  (五)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負責校車安全綜合監(jiān)督管理,并將運營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市直相關部門

  市財政、地稅、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法制、宣傳等部門要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校車服務方案》等有關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

  (七)區(qū)人民政府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監(jiān)督、檢查、指導轄區(qū)內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xié)調公安、交通運輸、安監(jiān)、教育等部門落實屬地日常監(jiān)督管理責任,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校車安全綜合執(zhí)法。做好校車行駛路段的維修養(yǎng)護,完善道路交通標志標識。

  (八)縣(市)人民政府職責

  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負責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發(fā)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交線路和站點;確認校車運營單位;做好校車行駛路段的維修養(yǎng)護,完善道路交通標志標識。

  七、落實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工作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對違法違規(guī)運營行為查處不力以及問題解決不及時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將視情節(jié)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因安全管理不善、履職不到位而導致校車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當?shù)卣饕撠熑、相關負責人及職能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完善社會監(jiān)督機制。教育、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安監(jiān)等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各類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依規(guī)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多渠道籌措經費。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依規(guī)加大對校車接送學生服務的支持力度。各區(qū)縣(市)政府要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落實學校校車專項資金。有條件的縣(市)政府可經編制部門批準成立校車管理專門機構,增加人員編制,實施專人管理。

  (四)加強宣傳教育。教育、公安交管、交通運輸?shù)炔块T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大力開展對學生、家長、校車駕駛人等重點人群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各學校應當引導學生監(jiān)護人拒絕使用無安全保障的車輛接送學生。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努力在全社會營造校車安全管理的輿論氛圍。

  八、其他

  本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哈政綜〔2013〕14號)同時廢止,此前出臺的其他有關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定有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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