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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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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導語:《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業(yè)經淄博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1年7月20日通過,并報經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工程質量;保護正當競爭,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可由同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分級管理。

  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助做好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業(yè)主負責制。

  本條例所稱業(yè)主為建設工程的投資者。建設工程由政府投資的,業(yè)主為建設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yè)壟斷,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

  (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國有、集體等單位投資控股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省人民政府作出規(guī)定之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除所需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勘察招標:已經辦理立項審批手續(xù)和建設用地手續(xù),并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二)設計招標:已經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手續(xù),并取得規(guī)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三)監(jiān)理招標:全過程監(jiān)理招標的,已經辦理立項審批手續(xù),并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階段監(jiān)理招標的,已經完成勘察、設計工作;

  (四)施工招標: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證、工程類別鑒定書,有滿足施工和組織招標需要的技術資料;

  (五)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工程設計已經完成,技術參數(shù)已經確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分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資格,并在資格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

  代理機構不得出借、轉讓或者涂改資格證書,不得超范圍承攬代理業(yè)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事項。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yè)務。

  第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下列施工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

  (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三)建筑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

  (四)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十五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簽名、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市、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招標人可以來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技術性和專業(yè)性強,國內符合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超過六個的;

  (二)公開招標時,申請投標的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個時,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的;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提供貸款方要求進行邀請招標的;

  (四)本條例第 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法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資料;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四)遞交投標申請;

  (五)審查投標人資格并確定投標人;

  (六)向審查合格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

  (七)踏勘項目現(xiàn)場,招標文件答疑;

  (八)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九)編制并審定標底;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一)開標、評標、定標;

  (十二)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十三)簽訂發(fā)承包合同。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情況、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和遞交、修改及撤回,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原則和辦法等;

  (二)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三)招標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四)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五)按照工程類別確定收費標準;

  (六)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除前款規(guī)定外,屬于勘察、設計招標的,招標文件還應當包括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經濟指標、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和用地紅線圖、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期限;屬于監(jiān)理招標的`,招標文件還應當包括技術規(guī)范、有關的圖紙或者資料;屬于建設施工招標的,招標文件還應當包括工程綜合說明和技術資料、特殊工程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guī)范。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發(fā)出公告或者邀請書之前,應當將招標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對招標人的資格和招標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勘察、設計項目中的特級和一級建設工程項目不得少于四十五日,二級以下建設工程項目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發(fā)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機關審核同意,并在投標文件報送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標底,由招標人委托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標底,應當根據(jù)施工圖紙和有關資料以及招標文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鑒定的工程類別、取費標準,以及市規(guī)定的材料預算價格及其調整文件進行編制。一個建設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凡依法登記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的法人,均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投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或者資格等級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書或者授權委托書。施工項目招標的,投標人還應當提供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取費許可證、安全資格證;

  (二)企業(yè)簡介;

  (三)企業(yè)信用證書及質量、安全榮譽證書;

  (四)現(xiàn)有主要工程任務和同類項目工作業(yè)績。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必須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九條 投標文件應當內容齊全,表述清楚,加蓋企業(y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施工投標報價書須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專用章或者工程造價專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專用章。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截止的日期前,將投標文件密封并在密封處加蓋單位公章后送達招標人簽收保存。開標前招標人不得開啟。

  第三十條 投標人需對已經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變更和補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將變更、補充的'文件密封并在密封處加蓋單位公章后,送達招標人簽收保存。開標前招標人不得開啟。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應當向招際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為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但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投標;

  (二)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

  (三)以他人的名義或者資質投標;

  (四)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五)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六)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七)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應當在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三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未密封或者密封處未加蓋單位公章的;

  (二)投標文件簽章不齊全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的;

  (四)逾期送達投標文件的;

  (五)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或者未按規(guī)定出示有效證件的。

  第三十六條 評標定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專家評委由招標人從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其人數(shù)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評標專家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評標定標應當采用評分、投票等方式,并以下列內容為依據(jù):

  (一)勘察、設計評標定標,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濟效益好,符合規(guī)劃設計要求,工程技術人員、設備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設計進度和質量能滿足工程需要、報價合理、信謄良好等為依據(jù);

  (二)建設監(jiān)理評標定標,以技術、經濟管理水平和人員配置及素質符合要求,技術方案先進,監(jiān)理大綱可行,有相當?shù)谋O(jiān)理業(yè)績,收費符合國家規(guī)定等為依據(jù);

  (三)施工評標定標,以報價合理、施工方案可行,工程質量、工期有保證,安全措施得力,項目經理業(yè)績突出、企業(yè)信譽高等為依據(jù);

  (四)設備、材料采購評標定標,以設備先進、價格合理、技術參數(shù)符合設計要求、資信可靠、售后服務完善等為依據(jù)。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合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從開始評標至定標的時間,小型工程不超過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過十日,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七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確認的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發(fā)承包合同簽訂后七日內,招標人應當?shù)秸袠送稑斯芾頇C構備案。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于定標結束之日起三日內退還未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簽訂合同完畢之日起三日內退還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中標人逾期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逾期拒絕簽訂合同的,除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外,還須同時付給與投標保證金等額的補償金。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被肢解工程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資格認定承攬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其代理行為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出借、轉讓或者涂改資格證書,超范圍承攬代理業(yè)務,向他人轉讓代理業(yè)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實行公開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招標人未在規(guī)定的地點、未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招標人未將招標文件、發(fā)承包合同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zhí)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收受、索取、變相索取財物的;

  (二)參與招標投標當事人提供的娛樂、宴請等活動的;

  (三)對符合規(guī)定的招標文件、發(fā)承包合同不予審查備案的;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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