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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刑事申訴狀
受害人刑事申訴狀怎么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受害人刑事申訴狀,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受害人刑事申訴狀 篇1
申訴人:
代理人:
申訴人:
申訴人:
申訴人:
申訴人:
被申訴人:代賢峰,男,漢族,1979年10月12日生,小學文化,住宣威市樂豐鄉(xiāng)新德村公所老營村137號,現(xiàn)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監(jiān)獄一監(jiān)區(qū)。
被申訴人代賢峰入室殺人、搶劫一案,申請人因不服原審判決,以徐興能的名義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訴書和手續(xù),F(xiàn)因該案同案犯均已歸案,申請人也閱取到了原審全部案卷卷宗材料。全部申請人除堅持上次申訴請求和意見外,現(xiàn)依法提出以下補充申訴請求和意見:
請求事項:
1、再審時依法撤銷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曲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書,將案件發(fā)回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并與代賢峰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并案審理;
2、依法建議檢察機關(guān)追究代賢峰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判處被告代賢峰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
事實和理由
一、代賢峰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尤其在起訴、第一審程序中,存在諸多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1、一審公訴機關(guān)沒有依照刑訴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強制性規(guī)定,通知作為被害人近親屬的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剝奪和變相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參與權(quán)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quán)。
2、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曲靖中院)沒有傳喚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受害人近親屬到庭,違法了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關(guān)于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的強制性規(guī)定,從而實際上完全剝奪了當事人在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quán)、回避申請權(quán),陳述權(quán)、舉證和質(zhì)證權(quán)等訴訟權(quán)利。
3、曲靖中院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宣判后向申請人送達判決書。導致剝奪了申請人的抗訴申請權(quán)。
4、曲靖中院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告知作為死者近親屬的申請人有權(quán)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外,曲靖中院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告。其公告日是2000年5月9日,開庭日為2000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12頁)。三日以前依法應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遲應在5月8日公告開庭事項。
二、上述程序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造成代賢峰自首的錯誤認定,甚至也造成代賢峰所謂“脅迫殺人”謊言的存疑。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決完全沒有公信力!
正如申請人在《刑事申訴書》所述,代賢峰被抓獲的情形不符合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最后規(guī)定的“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钡那樾,依法不是自動投案。而所謂“脅迫殺人”的謊言更是有悖常情,代賢峰在案發(fā)前就賒過被害人的煙,但欠錢不還(有被害人生前記賬本為證!),被害人追討過,代賢峰早就懷恨在心了,其故意殺人的歹意早就有了。另外,如系被脅迫而殺人為何要暴虐殺人30多刀?!最后,代賢峰在之后關(guān)于“脅迫殺人”的'說法與其到案當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見一審卷宗第45、46頁),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請人被剝奪了訴訟權(quán)利,這些都無法向法庭陳情。導致代賢峰逃脫了應有的法律最嚴厲的制裁!
三、原二審完全應當并可以查明原一審及其之前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諸多違法乃至完全剝奪當事人訴訟權(quán)利的嚴重違法行為,從而依據(jù)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糾正。但二審卻沒有查明并依法發(fā)回曲靖中院重新審判,嚴重違法!依法是錯誤和違法的判決。
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30-34頁,為該案的全部送達回證。這5份送達回證分別是給曲靖市檢察院、代賢峰(兩份)、宣威市看守所以及曲靖檢察院起訴處的,根本沒有給被害人近親屬的任何送達回證。通過卷宗審查,二審審理完全可以也應當查明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但二審審理既沒有聽取被害人近親屬意見,也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進行審查!竟對如此多的違法完全不處理,還有什么公正和依法可言呀!原二審的違法造成一審法院存在的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剝奪當事人法定訴訟權(quán)利和第(五)項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明顯情形沒有被糾正。根據(jù)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刑事訴訟存在剝奪當事人權(quán)利和法定程序違法的,二審“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這是刑訴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原二審也嚴重違法了,依法應當糾正。
四、代賢峰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原審定罪錯誤,也應當依法糾正。
1、代賢峰供述中明確表達了殺死被害人的主觀意愿和預謀。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jù)卷)第48頁、49頁中代賢峰說,“浦紹丙說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這樣就說定了!边@說明,搶劫前代賢峰就有殺死被害人的預謀和主觀意志,其動機是因為被害人是熟人,要殺人滅口。代賢峰殺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無疑。
2、代賢峰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為。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反映代賢峰殺人30多刀,殺人意圖明顯,行為極其殘忍,是明顯要致人于死地的;代賢峰也多次供述殺了被害人很多刀,在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jù)卷】第50頁,代賢峰說道“我殺第一刀時,她叫了一聲救命,我跳進去殺時,她叫說她不敢了,就說了這兩句話!边@還說明:一被害人求饒了,代賢峰仍不放過;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覺了,但代賢峰之后仍殘忍殺人幾十刀才放手!這樣的行為不是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那還能是什么?!
3、代賢峰明顯有故意殺人和搶劫兩個獨立犯意,搶劫是為財,殺人是為滅口,顯然是兩個獨立的犯意。代賢峰供述系因為熟人,要滅口才殺死被害人,該動機與搶劫好像確有事實的關(guān)聯(lián),但卻與刑法上的搶劫罪沒有關(guān)聯(lián)。其殺人滅口行為明顯不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形,而是必須懲罰的單獨的故意殺人罪行!皳尳僦氯酥貍、死亡的”應當是指在搶劫的犯意之內(nèi),為了劫到財物的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是死亡的情形。該情形中的暴力或傷害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暴力僅限于劫到財物的目的范圍之內(nèi),范圍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預謀害命;一是暴力的當場性。而代賢峰殺人是為了滅口,經(jīng)預謀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權(quán)的殺人罪客體而不是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搶劫罪的混合客體,殺人目的是增加破案難度企圖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當場劫到財物,這已經(jīng)完全不是搶劫罪中的暴力或是傷害行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體也無法被搶劫罪的犯意、客體所吸收或涵蓋了。另外,當時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財物的目的完全可以達到了,代賢峰仍繼續(xù)殺人,也不具備搶劫罪中暴力的當場性的特征了。因此代賢峰的殺人行為完全具備故意殺人罪的所有構(gòu)成要件,應同時定其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
4、從刑罰上來看。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則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重大和關(guān)鍵新證據(jù),完全可以推翻代賢峰“脅迫殺人”的謊言。依法應當啟動再審程序,并將代賢峰和剛抓獲的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
肖玉、浦紹丙兩同案犯先后已被抓獲,均已被批捕,其中,肖玉已被移送審查起訴。起訴意見書認定肖玉仍為“放哨”,兩人也均否認“脅迫”代賢峰殺人!以上關(guān)鍵新證據(jù)完全推翻了代賢峰的謊言,請審查法院進行調(diào)取,依法再審,并將代賢峰和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當庭對質(zhì)。已期能公正審理,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實。讓案件經(jīng)得起法律和歷史的考驗,告慰亡靈,并給申請人和人民一個滿意的交代!
受害人刑事申訴狀 篇2
申請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縣_____鎮(zhèn)______村,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 。
賠償請求
。ㄒ唬┱埱筚r償因錯而造成申請人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損失6萬元;
。ǘ┱埱筚r償因沒收財產(chǎn)而導致申請人財產(chǎn)的損失10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被判決入獄前系_______省______縣一出租車司機。XX年底,_______縣公安局破 一起出租車搶劫案,因懷疑申請人涉嫌搶劫人員提供線索并參與動后分贓,而將申請人拘傳訊問。開始申請人一直據(jù)理辯解,辦案人員見申請人不承認便進行刑訊逼供,對申請人進行體罰和變相連續(xù)訊問,不讓睡覺也不讓喝水吃飯,其殘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極限。因申請人并非銅頭鐵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險,便違心承認了上述搶劫活動。后______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_______縣人民法院依此判處申請人有其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萬元。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
在服刑期間,申請人不服,委托律師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省人民檢察院于XX年2月申請人獲釋,兩年已經(jīng)過去。在此期間申請人為維護法律的權(quán)威和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利,故根據(jù)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賠償要求,請依法予以解決。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受害人刑事申訴狀 篇3
申請人:XXX
申請事項:對XX右手損傷重新進行傷殘程度鑒定。 申請理由:申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04)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不服,已提出上訴。
在一審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原審判決予以支持。XX要求申請人賠償其傷殘賠償金XXXXX元的主要依據(jù)是,XX自行委托XXX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XX司鑒中心[2004]臨床鑒字第0064號”《司法醫(yī)學鑒定書》。申請人有證據(jù)和理由足以反駁該鑒定結(jié)論,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1、根據(jù)XXX醫(yī)院病歷,XX右手受傷1小時許查體:右手“活動正常,血循好”;急診行“右腕清創(chuàng)縫合﹢神經(jīng)、血管探查吻合術(shù),手術(shù)過程順利”;“術(shù)后予以對抗感染、對癥治療”。可在鑒定時,XX卻自述“右小指不能彎曲”,《司法醫(yī)學鑒定書》亦認定其“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這顯然與病歷記載是矛盾的`,而且《司法醫(yī)學鑒定書》也沒有說清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與刀傷有無因果關(guān)系,有何因果關(guān)系。申請人認為,《司法醫(yī)學鑒定書》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醫(yī)學鑒定書》稱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據(jù)是XX的“自述”,即XX主觀感受。申請人認為,這不僅非常不科學,缺乏客觀基礎,而且對申請人是極端不公平的。申請人認為,必須以科學的方法,使用科學儀器對
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進行檢查;如果XX右手小指確實存在“活動功能受限”的情況,那么還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與刀傷有因果關(guān)系;而不能僅憑XX的“自述”及鑒定人的肉眼觀察,就認定XX“右手小指活動功能受限”。申請人認為,《司法醫(yī)學鑒定書》缺乏科學依據(jù),不能采信。
為此,申請人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請二審法院予以準許。
申請人:
日期:
受害人刑事申訴狀 篇4
申請人(受害人):楊X 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zhèn)XXXX村21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云南楊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xxxx。
申請事項:
請求洱源縣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李X 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楊X X與李X X系夫妻關(guān)系。雙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記結(jié)婚,申請人楊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結(jié)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漸露出本來面目,開始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申請人的噩夢就此開始。據(jù)申請人回憶,申請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 、五次毆打,申請人多次因為李X X的暴行致傷,并多次到醫(yī)院就診。申請人經(jīng)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臉腫,但是為了顧及面子,申請人一直忍氣吞聲,沒有聲張。
20xx年04月27日,因為家庭瑣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滿,即不分青紅皂白再次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毆打持續(xù)了十多分鐘,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觀,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阻。無奈之下,申請人只好報警,隨即被送至洱源縣人民醫(yī)院治療。
經(jīng)洱源縣人民醫(yī)院檢查,楊X X病歷顯示:神清,鼻根部見一長約2.5CM縱形裂傷,左側(cè)頜面部見一大小長約3CM×4CM皮膚軟組織挫傷,左側(cè)整個手背部見擦傷。
診斷結(jié)果為:
1、鼻外傷,皮膚軟組織裂傷,鼻骨骨折;
2、頜面皮膚軟組織挫裂傷;
3、左手背部擦挫傷。經(jīng)洱源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出具“(洱)公(司)鑒(傷)字【20xx】XXX號”《活體傷情檢驗意見書》確定,申請人楊XX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二、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為已經(jīng)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guān)應該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 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quán)。犯罪嫌疑人李X X還利用申請人膽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請人的忍辱負重和一再退讓,對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他的行為無疑已經(jīng)構(gòu)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 X不思悔改,在毆打申請人不聞不問,后沒有任何歉疚,申請人堅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被李X X毆打致傷后,隨即被他人送往建水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申請人住院期間,李X X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任何歉疚之意。無論是作為一名肆意毆打他人的施暴者,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 X均應該對申請人的受傷情況進行過問,但是其行為實在讓申請人寒心和失望,申請人絕對不會原諒其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堅決請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 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quán)。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質(zhì)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申請人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guān)規(guī)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
申請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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