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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發(fā)生沖突【1】
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審判活動中,經常遇到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相沖突的情況,發(fā)生沖突時是先進行刑事訴訟還是先進行民事訴訟,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習慣上一般都按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先進行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結束后,再進行民事訴訟。
而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相沖突時,是否應向民事那樣,先進行刑事訴訟還是先進行行政訴訟,意見不一致。
一種認為,刑事訴訟一直是法院的工作重點,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應服從于刑事訴訟,應當先刑事后行政。
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雖然有其相同之處,但有許多質的不同,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或訴訟外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雖然是平等的,但在訴訟外其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而另一方當事人是被管理相對人,處于被管理地位。
因此,行政訴訟不能象民事訴訟那樣先刑后行,否則就會侵害一方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應當先行后刑。
筆者認為這兩種意見均有偏頗。
筆者認為是先刑后行,還是先行后刑,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先刑后行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涉及到人權保護林的案件,則不宜先刑后行,而應當先行后刑。
以交通肇事案件為例:公安機關因交通肇事而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其主要依據是交通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而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就有可能被逮捕、被判刑,當事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因此,象這類案件就不能按照先刑后行的慣例,而應當先行后刑。
值得注意的是:
先刑后民是階級斗爭年代的產物 ,在一切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主要是刑事審判,民事審判只占法院審判工作的很小部分,行政審判更是無從談起,因此,法院的審判工作自然而然就形成了先刑后民的習慣。
隨著歷史不斷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權不斷得到重視,特別是全國十屆人大第二次會議,將保護人權寫入我國的憲法,這是我國保護人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人權既然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堅持先刑后行顯然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司法工作與時俱進、更新司法理念、不斷開拓創(chuàng)新的要求。
因此,先行后刑更加符合時代要求。
行政訴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一個途徑,也是保護人權的一個途徑。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對此提出異議而提起行政訴訟,在該具體行政行為未被確認有效前,就不能作為刑事定案的依據,只有通過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有效后,才能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據,否則就會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就有可能侵犯了人權。
因為刑事案件涉及到是否對當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問題,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未經確認,即對其實施了強制措施,一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不但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行政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還有可能涉及到國家賠償等問題。
先行后刑也不是一概而論的,如果先刑后行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則可先刑后行,這樣可體現行政機關執(zhí)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也可體現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qū)別【2】
三大訴訟法是司法考試的一個重要部分,它們之間有很多的相似之處,你可以通過對比記憶很快地掌握。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
1.危害國家安全案;2.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訴訟:
1.重大涉外案件(標的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眾多);2.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海事海商,專利糾紛,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
行政訴訟: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案(專利申請案,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案,強制許可案);2.海關處理案(納稅和行政處罰案);3.對國務院各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4.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共同訴訟、集團訴訟,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臺,其他)。
(二)地區(qū)管轄
刑事訴訟:
1.犯罪地(即犯罪行為發(fā)生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居所地)為輔;2.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3.特殊情況的管轄。
民事訴訟: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2.離婚管轄的特別規(guī)定;3.特殊地域管轄(9種);4.專屬管轄:不動產,港口,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行政訴訟:
1.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經復議改變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管轄權向下轉移
刑事訴訟:不能
民事訴訟:能
行政訴訟: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
刑事訴訟:1.公訴(普通程序):7日內決定受理,將檢察院起訴狀副本開庭前10日送達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辯護人;2.公訴(建議按簡易程序):3日內受理;3.自訴:2至15日受理。
民事訴訟: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收到后5日內送達原告。
行政訴訟: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5日內發(fā)送應訴通知書;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立案時,應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時,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起訴,符合條件的應受理。
(五)反訴條件
刑事訴訟:1.對象是本案的自訴人;2.反訴的內容與本案有關;3.反訴的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4.反訴應在訴訟過程中即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民事訴訟:1.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2.須在本訴進行中(受理后至辯論終結)提出;3.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4.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5.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行政訴訟:無
(六)關于調解
刑事訴訟: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2.對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前兩項規(guī)定的自訴可調解;3.對公訴、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自訴,不適用調解。
民事訴訟:1.在自愿合法基礎上均可調解;2.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
行政訴訟:審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適用調解;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
(七)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訴訟:審判長
民事訴訟:書記員
行政訴訟:審判長
(八)決定書記員、翻譯人、鑒定人的回避
刑事訴訟:院長
民事訴訟:審判長
行政訴訟:審判長
(九)回避決定及復議
刑事訴訟:駁回申請決定后,不服決定,5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有權機關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民事訴訟:法院對回避申請3日內決定,申請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一次,法院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無明確規(guī)定。
(十)不公開審理情形
刑事訴訟:1.有關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2.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一律不公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一般也不公開;3.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商業(yè)秘密的,應當決定不公開。
民事訴訟: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行政訴訟: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不公開。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區(qū)別【3】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均稱為起訴。
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
實踐中民事訴訟的范圍極其廣泛,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財產權益爭議,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一般是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所謂的刑事訴訟就是指檢察機關或公民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其中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下:
一、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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