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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

上訴狀

時間:2024-06-11 09:40:13 上訴狀 我要投稿

上訴狀大全[15篇]

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_______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__________發(fā)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__________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__________的一個司機,后被丁__________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__________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y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yè)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yè)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本人或匯到了丁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yè)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tài)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律師: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訴狀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要求被告立即騰出所租賃的.房屋;

  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元及利息_____元,(如造成房屋損壞,可要求被告承擔房屋損壞的損失_____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_____區(qū)_____路_____號房屋一間,面積_____平方米,用于居住,承租期限為_____個月,即從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每月_____元,每月一日前付清當月房租。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訴狀3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民法院(20xx)樓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內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64317元。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未查明案件的事實,致使在分割房產時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

  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與被上訴人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房產分割的處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實與訴爭雙方真實生活現(xiàn)狀情況下,作出的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錯誤判決。原因在于:

  1、被上訴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審期間,上訴人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辦公樓有一套房屋對外出租。雖然被上訴人對該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被上訴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權權能;同時,該房屋房產權國資委已經多次承諾,該房屋如遇征收,補償款一律向被上訴人支付。即,被上訴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訴爭房產,即便是判決歸上訴人所有,也不會造成被上訴人沒有房屋居住的“現(xiàn)實危害”。

  2、上訴人無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有一套房屋即訴爭房產,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別處再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審判決結果將導致上訴人流離失所!更為可悲的是,上訴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隨上訴人生活,一審判決結果不但致使上訴人居無定所,更是要讓九旬老母隨上訴人一同流落街頭!

  基于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訴爭房產時,未查明相關事實,致使判決結果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懇請二審法院體恤上訴人的生活困難,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上訴狀4

  上訴人:

  被上訴人:

  請求事項:

  改判確認自1999年至今存在勞動用工關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法院沒有查明事實而主觀在原審書明“經審理查明:-----在桑種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數(shù)量的農民工,這些從業(yè)人員均系被告單位當?shù)睾椭苓叺霓r民工------,就無需再找象原告一樣性制質的農民工到被告處工作。為此----”。以上這些內容在開庭筆錄中沒有,而是由一審法院憑空臆造的事實。事實表明上訴人自20xx年2月到被告處上班是按照被上訴人的要求長期從事一定的勞動,且工作過程中受被上訴人的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資,如超產則在年底另行進行獎勵。上訴人的管理方式與別的工友一樣,不存在臨時勞務性質的雇傭。

  2、上訴人的請求事項沒有過時效。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自始自終都沒有舉證出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相反雙方一致認可自20xx年后每年向上訴人等人發(fā)放工資,對此足以說明雙方存在勞動用工關系,且為勞動合同關系中止狀態(tài)。

  3、一審法院沒有認識到被上訴人為企業(yè)性質用工,不為個人用工,故對此用工性質不能認為是勞務。被上訴人有能力支付上訴人等人的各項主張賠償數(shù)額,一審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訴人的'單位,被上訴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樣(向法院陳述后面還有許多同種性質的用工,如一旦支持則后果嚴重,其實這是被上訴人的一種小把戲,實際上象上訴人這種用工性且存續(xù)發(fā)放工資的只有這幾位工友),事實上上訴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與被上訴人發(fā)生勞動合同關系,且沒有其它職業(yè),為長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的工友其戶口也遷入被上訴人處,有的上訴人在家一直沒有農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訴人等人請求,將使得上訴人無生存之本,連農民都不如。

  二、一審法院法律認識錯誤。

  1、沒有分清勞務與勞動合同關系。

  2、沒有理解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中止、中斷等相關法律。

  3、確認勞動合同關系實也為解決本案的一個有效途徑,如法院不支持將會嚴重影響上訴人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會使被上訴人從中取得不當?shù)美。因為被上訴人所屬地塊可能存在發(fā)包他人,可能存在拆遷、征收,而對這些事處理時不能妥善處理原所屬工人相關事宜,將使矛盾進一步惡化。權衡雙方利益,上訴人的主張也符合相關事實,也符合相關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結合,否則一味地偏袒被上訴人,將是枉法裁判行為。

  上訴人:

二零XX年Xiolo月X日

上訴狀5

  xxX事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按被上訴人人數(shù)確定份數(shù))。

 。ㄗⅲ好袷、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上訴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上訴狀6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于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漢族,##軟件有限公司工程師,住##市##區(qū)##鎮(zhèn)6號樓4單元602號

  被上訴人:蔡某,男,1973年5月5日生,漢族,北京##醫(y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區(qū)##鎮(zhèn)##號樓##單元##號

  上訴人因蔡某訴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昌平區(qū)(20xx)昌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定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于某應承擔個人所得稅的事實是錯誤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實部分,我們需要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居間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一系列細節(jié)約定。20xx年8月21日上訴人通過xxxx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多次反復向居間公司和被上訴人核實稅、費項目,得到肯定的答復是,賣方只有一套房產,并滿五年,不存在個人所得稅,并且居間公司經紀人國xx親筆列出清單(證據四),及上訴人對國xx做的錄音證據三,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二)項關于出賣人承擔的稅、費中都清楚的表明,出賣人應該承擔的稅費中不包括“所得稅”,也就是講,不會有個人所得稅發(fā)生,這是出賣方以及居間公司給買受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上述證據足以讓買受人相信,買賣合同中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中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在此信任的基礎上,買受人在第六條(四)項買受人愿意承擔出賣人應當承擔的稅、費這一項的約定下,買受人愿意承擔的稅、費就是第六條(三)項下指明的第8項“契稅”,和第六條(二)項下指明的第9項“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這才是上訴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也是買賣雙方關于《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合意的前提條件之一,也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該份《房屋買賣合同》第六條關于稅、費相關規(guī)定第(一)項之所以用羅列的方式清晰的表達所有應該繳納的稅、費,并在(二)、(三)項繳納義務主體欄中通過填表“√”或“×”的形式約定清楚,就是為了防止合同出現(xiàn)歧義,如果關于“個人所得稅”真的如被上訴人所言,應該有上訴人繳納,那簽訂合同時就應在買受人承擔的稅、費一欄中通過填表打“√”的形式寫清楚。通過對上述買賣雙方意思和語境的分析,以及相關證據的佐證,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深入調查簽訂合同的背景和了解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錯誤的機械套用《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做出錯誤的裁判。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日期應該從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實際過戶之日止是錯誤的。我們認為在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上訴人有理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真實情況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雙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開始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中介拿出一些過戶材料要求賣方簽字,賣方拒絕簽署《滿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并借口上廁所,離開過戶大廳,后始終沒有出現(xiàn),當天無法完成過戶。10月至11月,買方多次催促中介(國xx)解決問題,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協(xié)商,中介說賣方應當簽字,不應該產生個稅,另外簽署合同時,中介講,如果有清單之外的其他稅費,中介會承擔,因此,買方沒有同意支付個人所得稅。20xx年11月11日賣方在明知買方已經交付一半購房款,并將另一半購房款匯入賣方賬戶的情況下,為了獲取不法利益,隱瞞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真實事實,采取欺騙手段,騙騙取中介和買方的信任,稱其房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發(fā)矛盾后,賣方不是采取積極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通過律師來歪曲合同簽訂的原意,蒙騙一審法院,騙取違約金和律師費達13萬多元,而一審法院根本沒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意思,且沒有認真分析研究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草率做出錯誤判決。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賣方訴請的違約金是五萬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師費卻高達8萬元。在中國,當事人為了5萬多元利益,卻承擔8萬元的律師費案件是不是就這個案件出現(xiàn)了。而且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到案件背后的真實交易情況,做出極其荒唐的判決,本案的判決結果,我們認為完全是一起賣方惡意不履行合同,律師參與挑起訴訟,法官極其不負責的草率錯誤判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的事實有結婚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公積金貸款補充協(xié)議》、查詢單、詳情單、收條、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我們認為,這些證據并不能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過程中,上訴人始終積極嚴格履行合同交易義務,并完成了高達162.5萬的付款義務,(其中50%首付款按時付給賣方,剩余50%尾款也通過資金監(jiān)管方式按時匯入賣方賬戶),其主客觀善意交易非常明顯,上訴人如此善意行為,不可能也不會為了440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使自己產生無法過戶的風險,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做出錯誤的`認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做出錯誤判決。我們認為在違約責任沒有劃清的情況下就適用《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都是積極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訴人的欺騙行為,為了促成交易,才導致過戶失敗,責任不在上訴人。同時關于律師費一節(jié),一審法院適用第九條(四)出賣人或買受人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除了依據本條前三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但賠償?shù)穆蓭熧M不應當超過房屋總價款的5%),如一方違約導致上述交易無法完成的還應賠償守約方向居間人支付的傭金。且不講該條款是格式條款,有違公平誠信的原則,顯失公平。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守約方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我們先不論到底誰是守約方,該條被上訴人主張的債權是多少,我們在判決書中并沒有看到,實際也不存在有債權的事實,20xx年4月8日上午11時,回龍觀法庭民事案件開庭筆錄第三頁第五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已經明確請求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更的結果是被上訴人主張違約金48750.00元、律師費8萬元。這和主張債權沒有任何關系,何來因主張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的判決,且律師費開庭時被上訴人并沒有發(fā)生,是事后補證的,應屬無效證據,這點從一審20xx年4月8日開庭筆錄第10頁倒數(shù)第三行法官的問話中能得到印證,法官:“律師費必須要先交”,否則法院無法支持”。但是一審法官還是錯誤的支持了無效的證據。律師費的訴訟,我們認為也是被上訴人和律師合伙串通,試圖通過法院錯誤判決達到騙取律師費的目的,從整個庭審和上訴人交易的主觀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訴人的惡意。

  最后,在一審判決書第二頁第二面倒數(shù)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錯誤的表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原告蔡某”,而實際情況是“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被告于某”,第一頁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訴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頁第一面第9行判決“被告人于某給付蔡某違約金52162.50元”,連關鍵的金額都搞錯了。可見本該嚴肅的判決書,從認定事實、證據采信、到適用法律到判決書的表述都出現(xiàn)了嚴重的錯誤,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錯誤判決。

  人民法院的審判應該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從一審法院這份漏洞百出的判決書上,法官的隨意性可見一斑!這樣的法官執(zhí)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嗎?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實行嗎,一次不公的裁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年月日

上訴狀7

  原告:(單位全稱、住所地、郵政編碼、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lián)系地址、電話)

  訴訟代理人:(姓名、職務、聯(lián)系地址、電話)

  被告:(姓名、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電話)

  案由:

  債務糾紛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__元;

  2.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__元;

  3.責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這里要寫明此起債務糾紛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情節(jié)(雙方是否簽訂過書面合同)以及爭執(zhí)的焦點、起訴理由和法律根據。

  此致

  ____法院

  起訴人:__公司(公章)

  __年__月__日

上訴狀8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高中文化,xx縣xx廠職工,原住xx省xx縣xx鎮(zhèn)xx村x號,現(xiàn)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xiàn)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 x日(20xx) 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緩。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自首情節(jié)未加認定于法不合。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詢問,僅僅是因為上訴人在案前與被害人有聯(lián)系,公安機關只是把上訴人叫去詢問一些情況,并未掌握上訴人的犯罪罪行。上訴人在被詢問時當即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動交出劫得的手機、現(xiàn)金等物。此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自首論。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身上攜帶有贓物,無法抵賴而被迫交代罪行,與事實不符。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訴人主動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怎么可能知道上訴人隨身攜帶有贓款贓物了否定自首情節(jié)的存在,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啞鈴壓住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兇殘,后果嚴重,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上述認定無充分證據證實,完全不符案件事實。

  上訴人將啞鈴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蘇醒過來時啞鈴落地的`聲音可以提個醒,并沒想過用啞鈴去壓死被害人。上訴人倘若希望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啞鈴去壓脖子,用啞鈴砸豈不更加省事?上訴人從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啞鈴擺放的部位也不是判決書所認定的被害人頸部,現(xiàn)場勘驗筆錄明確記載“頭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啞鈴”,并沒有證據表明死者頸部壓有啞鈴,由此推斷上訴人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顯然錯誤,“手段兇殘,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的結論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從犯罪情節(jié)、罪后表現(xiàn)、主觀惡性來看,上訴人并非非殺不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懇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對上訴人改判死緩,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

  上訴人季xx

  2Oxx年xx月x日

上訴狀9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 王按時,女,漢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島市施耐庵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濟南市歷城區(qū)山大南路23號海辰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位,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蠟筆,男,漢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和平里8號,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20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20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定指令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本案均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和蠟筆,而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筆的擔保行為。蠟筆的擔保行為發(fā)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筆的擔保行為發(fā)生在20xx年3月11日)蠟筆的擔保行為(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為)發(fā)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后,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蠟筆的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lián)系,蠟筆的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筆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于同一事實,顯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guī)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zhí)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zhí)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guī)定》也有體現(xiàn),該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guī)定并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復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阻礙對不屬于刑事案件評價范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zhí)行,避免利益沖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guī)定有所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guī)定》頒布在后,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10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_____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男,職務執(zhí)行董事,聯(lián)系方式: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建集團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男,職務董事長,聯(lián)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建集團__________煤業(yè)有限公司工程項目部,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負責人:______________項目經理,聯(lián)系方式: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________________元;

  2、判決被告支付所欠款項從欠款之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3、判決被告支付從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時的違約金;

  4、訴訟費、律師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__________建集團有限公司承建__________煤業(yè)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項目部具體負責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建集團__________煤業(yè)有限公司工程項目部與原告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書》,約定由原告在該工程中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之后原告按合同約定按質按量完成了供應。截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__________建集團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_____________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該款項。

  合同約定: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乙方供貨_____日前應先付總額__________%的備料款,批量供應后辦理結算付款,并付款到總額的'__________%,留_____%尾款在乙方將本批量_____強度報告提供給甲方進付清。”原告施工結束達到付款條件后,被告與原告對帳并與原告簽訂《對帳單》明確欠款情況,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此為本案事實,原告唯有訴訟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钡谑邨l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钡谑藯l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庇捎谒s定的每日1%的計息數(shù)字偏高,故原告請求按照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違約金,以示公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訴狀11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 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 份,證據目錄及證據 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上訴狀12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曉蓉,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qū)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qū)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qū)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rdquo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fā)(20xx)81號規(guī)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shù)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rdquo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fā)(1999)94號早就有規(guī)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rdquo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規(guī)范本區(qū)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qū)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yè)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xx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qū)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xié)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xiàn)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xù)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上訴狀13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同時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責任的依據。

  二、律師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職責是就刑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代理,以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之前,應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提的刑事訴訟是否已經提起。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正確。一般來說,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有時還可能包括以下人員:

  1.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

  3.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刑事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三)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

  (四)該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間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宣告以前。

  三、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寫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二)正文

  是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的核心內容,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訴訟請求;

  2.基本的事實與理由,尤其是原告人請求賠償?shù)氖掠膳c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間接因果關系;

  3.相關的證據材料、證人姓名和地址等目錄。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名稱和時間。

  四、注意事項

  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是否正確,要進行認真審查。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不應過份地論述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自訴案件除外)。

  ?要把握請求賠償事由與被告人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屬于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不應計算在內。

  民事上訴狀范例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生于19某年1月日,農民,小學文化,現(xiàn)住安龍縣鎮(zhèn)村組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年7月日,高中文化農民,現(xiàn)住安龍縣鎮(zhèn)村組號。

  上訴人因不服安龍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1、請依法撤銷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發(fā)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即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訴人已支付部分后為53645.8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認定本案中《xx村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有效,該認定顯然錯誤,本調解協(xié)議應屬于無效協(xié)議。

  首先,《xx村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雙方家屬自行作出的調解。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一直住院,因傷勢嚴重,缺乏正常人的認知,而被上訴人因造成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一直躲藏。被上訴人家屬為使上訴人家人不要“告上”,口頭向上訴人家屬作出愿意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上訴人家屬受被上訴人家屬的蒙蔽,同意與被上訴人家屬調解。《xx村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便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沒有當事人雙方本人在場,所謂的調解協(xié)議是不能代表雙方當事人意志的。

  其次,《xx村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缺乏協(xié)議必要要件!秞x村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不僅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連雙方家屬都未簽名或蓋章,僅此一點,按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該調解協(xié)議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屬無效。

  其三,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本案交通肇事賠償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專門作了調查,并形成了《調查筆錄》。從《調查筆錄》可以看出,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將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進行的調查,這顯然不符合取證要求,調查取證只能單獨進行,而不能對數(shù)人一并進行。同時,上訴人孟某某當時正躺在醫(yī)院,根本就沒有接受過xx村人民調解委員的調查,但xx村人民調解委員卻將“孟某某”一并列為“被調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xx村人民調解委員這種調查顯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xx村人民調解委員形成的《xx村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不僅無效,而且顯失公平。

  《xx村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形成后,上訴人家屬因缺乏起碼的醫(yī)學常識,在對上訴人傷情嚴重程度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判斷的情況下,同時也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因急于為上訴人籌集醫(yī)療費,收下了被上訴人家屬支付的“一次性醫(yī)療費”。在涉及上訴人重要權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上訴人家屬收受“一次性醫(yī)療費”的行為顯然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愿。所以,上訴人家屬與被上訴人家屬之間的交涉并不能代表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從上訴人最后的司法鑒定結論看,因傷情已分別達八級、九級傷殘,所需各種費用遠不只16000元,各項費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訴人實際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顯然,《xx村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即無效,且顯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復雜,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有關規(guī)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沒有交警出現(xiàn)場,在證據的適用上存在一定困難。同時,被上訴人對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認,這些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真相的難度。并且,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曾公然在法院攻擊上訴人,使事態(tài)一度惡化。在此種種情況下,本案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從判決所認定的情況看,將一份無效調解協(xié)議認定為有效,事實認定確實不客觀,判決結果也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程序上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規(guī)定,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訴狀14

  上訴人(一審原告):常寧市鹽湖鎮(zhèn)連江村老屋村民小組。住所地:常寧市鹽湖鎮(zhèn)連江村老屋村民小組(以下簡稱“老屋組”)。

  負責人劉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農民,初中文化,住常寧市鹽湖鎮(zhèn)蓮江村老屋村民小組

  負責人劉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農民,住常寧市鹽湖鎮(zhèn)蓮江村老屋村民小組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常寧市鹽湖鎮(zhèn)蓮江煤礦。住所地:常寧市鹽湖鎮(zhèn)蓮江村(以下簡稱“蓮江煤礦”)

  法定代表人劉順恒,該礦礦長。

  請求事項:

  一、 撤銷常寧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號判決,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無效,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租賃的集體土地并恢復原狀。

  二、 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于20xx年未經上訴人同意在上訴人所有的殺魚塘集體土地上偷設煤礦井口,此后被上訴人又在該地段采煤、建廠及傾倒廢渣,進行以上非農業(yè)建設共計侵占上訴人集體土地10余畝。20xx年被上訴人為應付上訴人村民的抗議,避開被上訴人全體村民拉攏原負責人劉順清私下補簽《山地租賃合同》,以租賃名義占用上訴人集體土地從事非農業(yè)建設。上訴人多次要求有關部門解決未果,遂起訴到常寧市人民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于上訴人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是雙方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上面均蓋雙方的公章,且被上訴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寧市鹽湖鎮(zhèn)鄉(xiāng)鎮(zhèn)辦礦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是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所以判決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

  1)《山地租賃合同》不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簽訂的`。

  《山地租賃合同》系被上訴人與劉順清私自簽訂,該合同內容未經上訴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按照原審查明事實,《山地租賃合同》只有上訴人原組長劉順清一人的簽字而沒有上訴人其它村民的簽字。在原審中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合同《山地租賃合同》已經上訴人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應當認定該《山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簽訂,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鹽湖鎮(zhèn)人民政府的證明》不能認定被上訴人租賃上訴人的集體土地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鄉(xiāng)鎮(zhèn)總體規(guī)劃也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性義務。

 。1)該鹽湖鎮(zhèn)人民政府的證明所指被上訴人土地利用符合鄉(xiāng)鎮(zhèn)辦礦利用總體規(guī)劃,但辦礦利用總體規(guī)劃不是一個法律術語;(2)該鹽湖鎮(zhèn)人民政府沒有明確《山地租賃合同》

  約定的集體土地包含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范圍內。(3)被上訴人租賃集體土地即使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0條、63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使用集體土地從事非農業(yè)建設依然需要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并取得建設用地許可。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 被上訴人與劉順清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屬于無效合同。

  根據原審查明,被上訴人租用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土地,用途系從事建廠房、開井口、倒煤礦石等非農業(yè)建設。而且,被上訴人租賃上訴人的集體土地沒有取得常寧市人民政府的批準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币虼耍陨稀渡降刈赓U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于無效合同。

  2)《山地租賃合同》簽訂程序不合法,不具備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應當確認無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之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上訴人作為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以上法律規(guī)定,凡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事項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由于上訴人原組長劉順清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組其它煤礦的租賃合同租賃價格遠遠低于正常價格,可以去人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應當確認未無效合同。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判如所請。

  此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9月6日

上訴狀15

  上訴人

  上訴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xiàn)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據目錄逐一列明)。 上訴人 年 月 日

  說明:應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后用括號分別注明其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例如,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不列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在“出生地”后增寫“文化程度”。如果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時間,以便于立案時檢查是否超過了上訴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應填案由,即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xiàn)。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

  正文格式比起訴狀簡單,不可套用。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上訴請求只能提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即使當事人不信任原審法院,極不情愿發(fā)回重審,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訴理由是上訴狀的核心,要針對原審裁決的錯誤之處,進行反駁。通常分條列項:

 。1)原判(裁定)認定事實有誤,

 。2)原判(裁定)適用法律不當,

  (3)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訴訟程序,

 。4)原審法官徇私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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