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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量刑過重上訴狀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以下由YJBYS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量刑過重上訴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上訴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XX溝XX南組XX號,現(xiàn)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王XX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X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20XX)XX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當中關于王XXXX的刑事判決,改判為聚眾斗毆罪,并依法對上訴人做出較輕的量刑判決。
2、貴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釋法,據(jù)以界定該罪是聚眾斗毆參加者全部轉化還是直接致害者單獨轉化。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
上訴人承認自己犯罪,也當庭予以認罪,但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傷害罪,也不承認一審法院做出的故意傷害罪的有罪判決。上訴人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1、犯罪主觀方面,上訴人主觀上û有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故意,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XX省XX市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檢刑訴[2012]15號起訴書中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召開群眾大會,王X因害怕在會場和王XXX發(fā)生毆斗,王X在開會前讓其次子王XXXX到張店鄉(xiāng)雷叭村找其女婿李XX前往開會現(xiàn)場。根據(jù)檢察機關查明的以上事實可見,王X是因害怕在會場和被害人王XXX發(fā)生毆斗才讓被告人王XXXX找李XX,其主觀上并不是為了傷害被害人王XXX才讓上訴人找李XX。況且上訴人只是替其父親王X去找李XX,傳達其父親王X的意思,去找王X并非上訴人自身真實意思的表示,故上訴人主觀上沒有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故意。
2、犯罪客觀方面,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客觀上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上訴人只是因鄰里糾紛與王國賓發(fā)生了打斗,僅僅是參與聚眾斗毆,并û對被害人王XXX進行了毆打,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上訴人認為在多人參與的一對一或分散進行的聚眾斗毆案件中,各行為人始終針對各自固定的對象進行斗毆,各行為人只對自己進行斗毆的對象承擔責任,也就說上訴人只對其斗毆對象王國賓承擔責任。且上訴人主觀上沒有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行為,上訴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不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即使構成犯罪,也是構成聚眾斗毆罪。
二、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上訴人存在的諸多可減輕處罰情節(jié)都未予認定適用,或雖予以認定適用,但量刑減輕處罰的幅度過小。
1、本案系鄰里矛盾糾紛引發(fā)的犯罪行為,且被害人對激化矛盾引發(fā)犯罪負有責任,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依法認定并作為減輕處罰的適用情節(jié)。
《XX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省高院量刑細則》)第四部分“關于十五種常見罪名的量刑”中第二項“故意傷害罪”第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減少2 0%以下的刑罰量:(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的;(2)因被害人對引發(fā)犯罪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引發(fā)犯罪負有責任的;同時,《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中第17條第(1)項規(guī)定,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2、上訴人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系未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X教唆犯罪,依法應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從量刑從寬幅度的上限減輕處罰。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中第1條第(4)項規(guī)定,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同時,該條第(5)項又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
3、上訴人當庭承認自己有罪,對被害人家屬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過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且上訴人系從犯,被教唆犯,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認定適用。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中第16條規(guī)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jù)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上訴人通過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較小。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中第19條第(1)項規(guī)定,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上訴人因積極賠償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較小。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中第20條規(guī)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上訴人系自動投案,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認定適用。
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王XXXX……開庭審理時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認定為自首”,上訴人認為,庭審當中自己只是針對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的辯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根據(jù)《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中第13條第(2)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fā)覺,但尚未接受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且量刑未完全按照法律規(guī)定適用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一審判決過重,應予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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