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暫行規(guī)定
導語: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維護教育公平和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暫行規(guī)定,歡迎閱讀。
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yè)。如確有以下特殊情況,可以申請轉學:
1.學生入學后發(fā)現(xiàn)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不能在原校學習,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學習的;
2.經學校認定,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xù)學習的;
3.研究生因指導教師的原因,本學科或本單位無法繼續(xù)培養(yǎng)的;
4.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
二、學生轉入省內高校的,其錄取時的高考分數(shù)應當達到擬轉入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學生的同批次投檔分數(shù);單招錄取的學生(含“三校生”、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高水平運動員、保送生、小語種等)不能轉入無此類招生計劃的學校。
三、提前批錄取的,一般不予轉學。如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應當提交足以說明理由的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yǎng)的;
4.實行學年制的,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贫昙(含二年級)以上,以及實行學分制其學分修滿教學計劃規(guī)定總學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5.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的和錄取為三二分段制高職或五年一貫制高職的;
6.應予退學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五、學生轉學,應當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批準后,填寫《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由學校按照先轉出后轉入順序辦理轉學手續(xù)。學生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1.省內高校之間轉學。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在《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后,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
2.由省內高校轉到省外高校。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在《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六份)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經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后,由我廳再商轉入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3.由省外高校轉入省內高校。填寫我省或轉出學校所在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六份),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后,由轉出學校報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再商我廳確認。
學生轉學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學校不得擅自辦理學生離;蚪邮帐掷m(xù)。
六、學生轉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廳門戶網(wǎng)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載”欄中下載;
2.轉出學校提供的載有轉學學生基本情況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3.轉學學生在校期間已學課程成績單,并加蓋所在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印章;
4.轉學學生在校期間表現(xiàn)鑒定書,并加蓋轉出學校學生工作部門印章;
5.與轉學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因患病轉學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書,并加蓋學校醫(yī)院或醫(yī)務所印章)。
七、轉學材料應當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報送,學生或家長報送材料的我廳不予受理。
八、辦理學生轉學確認時間為每年的2月、3月、8月、9月,其它時間不受理。
九、普通高校學生轉學手續(xù)由省教育廳學生管理處辦理。
十、學校應按照本規(guī)定,切實做好學生轉學工作。對學生轉學申請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如實提供申請轉學學生的相關材料,對違反原則、弄虛作假和瞞報學生真實情況的高校,一經查實,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一、本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接受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高職)教育的學生。研究生轉學的辦理程序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二、本規(guī)定由省教育廳學生管理處負責解釋。
十三、從2007年入學的新生開始,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之前入學的學生,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暫行規(guī)定】相關文章:
關于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校外實習暫行規(guī)定07-22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全文05-26
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07-18
浙江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07-05
浙江省征收排污費和罰款暫行規(guī)定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