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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導語: 為了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fā)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fā)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代表對全省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代表應當密切聯(lián)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經常傾聽人民群眾呼聲,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履行代表職責。
第三條 承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是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的具體體現(xiàn)。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認真辦理,及時向代表作出負責的答復。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四條 代表通過視察、座談、走訪等形式,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有關機關和組織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 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閉會期間,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lián)名提出。聯(lián)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使參加聯(lián)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lián)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圍繞本省大政方針、重要事項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
(二)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應當簡明扼要,實事求是,有具體的意見和要求;
(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字跡清楚,使用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紙。做到一事一案。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三)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實際內容的。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九條 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實行歸口負責、分級辦理的原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按其內容,分別交由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研究辦理;在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交辦。
第十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所涉及的問題,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屬于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承辦的,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協(xié)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xié)辦單位;屬于其他方面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協(xié)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xié)辦單位。
第十一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代表要求對本人身份予以保密的,有關機關及承辦單位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二條 對同一問題代表意見有分歧,分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協(xié)調后,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一些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后,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相關專門委員會督辦,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對所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辦理。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原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后十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同意后及時退回,再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各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交。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五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注重辦理質量。凡是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抓緊解決;因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納入規(guī)劃,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應當建立領導分管、部門負責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
第十七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xié)辦單位協(xié)商,協(xié)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xié)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tǒng)一答復代表。主辦單位答復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相關協(xié)辦單位的處理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處理,并分別答復代表。
有關承辦單位答復意見不一致,或者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所提內容超出承辦單位職權需要上級機關協(xié)調處理,屬于省人民政府系統(tǒng)的,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協(xié)調;屬于其他機關和組織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協(xié)調。
第十八條 代表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按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辦理質量。
(一)對代表建議從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對急需辦理的,應當急事快辦,及時答復;對個別比較復雜問題,在限期內不能辦理完的,應當先向代表說明情況,待辦完后再作答復。
(二)對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復代表。
(三)對內容相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并案辦理,分別答復。
(四)答復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復文應當按統(tǒng)一的格式行文,應當經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列入文件管理。
(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復文除直接答復代表外,應當抄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屬于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還應當抄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六)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同代表的聯(lián)系,主動與代表溝通情況,共商解決辦法,征求代表對辦理落實情況的意見。
(七)凡屬重要的和代表要求當面答復的,承辦單位應當向代表作面對面答復。
第二十條 對省人大常委會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作為重點,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研究處理,并應當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
第二十一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注重實效。對已答復代表予以落實或者納入工作計劃、規(guī)劃逐步加以落實的,應當建立跟蹤落實制度,在問題得到落實或者妥善解決后,承辦單位應當再次答復代表。
第五章 督促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召開協(xié)調會、組織代表視察、跟蹤督辦等多種形式加強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每年年中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征求代表對辦理工作和答復的意見。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重新研究辦理,并在三個月內再次答復代表。代表對重新辦理結果仍不滿意的,承辦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向代表作出說明,同時進一步聽取代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中,對辦理認真、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相互推諉、敷衍塞責不負責任的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對代表進行無理指責、打擊報復的單位或者領導,情節(jié)嚴重者,應當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每年年末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接受審議。審議后,由省人大常委會將辦理工作報告印發(fā)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各市、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可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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