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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被告答辯狀
勞動爭議被告答辯狀是法律的一小部分,以下是小編帶來的勞動爭議被告答辯狀,請參考!
勞動爭議被告答辯狀【1】
XX勞動爭議案件答辯狀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012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12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xié)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
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jù)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xié)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jié)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jù)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009)47號文第25條規(guī)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jù)證明在協(xié)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無據(jù)。
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shù)額限制。
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2012年5月8日
勞動爭議被告答辯狀【2】
答辯人:楊xx,男,xxxxx年4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舊縣鎮(zhèn)董家村一組人,現(xiàn)住武漢市青山區(qū)武東鎮(zhèn)陸家咀村劉家堂房33號。
身份證號42xxxxxxxxxxxxx55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
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xxxx)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xxxx)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jù),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fā)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況且,在湖北電視臺“新聞360”節(jié)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采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guī)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jīng)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xx
勞動爭議被告答辯狀【3】
答辯人:楊某勝,男,1979年4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xx鎮(zhèn)董家村一組人,現(xiàn)住武漢市xxxx鎮(zhèn)陸家咀村劉家堂房33號。
身份證號42052xxx7904143755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
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jù),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fā)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況且,在湖北電視臺“新聞360”節(jié)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采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guī)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jīng)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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