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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nèi)容,在法定期限內(nèi)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xx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兇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關于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
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jīng)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并將屋內(nèi)一切關于兇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
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切細節(jié)。
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gòu)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 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
z20xx年x月x日號、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借款合同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彭子富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 電話:xxx
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 住址:xxx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訴請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 駁回原告周言穩(wěn)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 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具體到本案中,自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借款本金人民幣共計950萬元,并且答辯人收到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jù)《合同法》之相關規(guī)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據(jù)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穩(wěn)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jù),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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