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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辦學章程(標準版)
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民辦學校辦學章程(標準版),敬請參考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吉林市龍?zhí)秴^(qū)博思外語培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yè)、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規(guī)的規(guī)定開展活動。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員會和吉林市民政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吉林市龍?zhí)秴^(qū)八家子七隊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七條 學校業(yè)務范圍
(一)專業(yè)范圍:英語培訓
(二)學制;非學歷學校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利機構,每屆5年;校理事會成員為3人,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本學校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yè)、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5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對本校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本單位的發(fā)展規(guī)劃、業(yè)務活動計劃;
(三)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合并、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六)制訂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從業(yè)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會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學校根據辦學規(guī)模可設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指定聘任的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xié)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第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五條 出席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當在職董事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并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 規(guī)模較小,并經審批機關同意不設理事會的
學校,須設立校委會,履行學校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準后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校的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校委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yè)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學校管理制度;
(五)提請解聘或解聘本學校副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zhí)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
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校理事會(全體大會、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或由其上級單位任命、聘任、罷免、解聘),報審批、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學校的理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錢曉程個人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業(yè)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修改:
(一)、學校出現變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條款中的章程修改設定;
(三)、國家法規(guī)調整涉及本章程內容與之相抵觸;
(四)、學校辦學重大調整等;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修改程序,由全體理事會召開會議,2/3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全體成員簽字,在會議通過后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后生效,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于已經首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通過2005年 10 月 8 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學校理事會。
舉辦者簽字(章):
學校理事會成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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