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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

申述狀要如何寫

時間:2023-04-01 09:21:08 申訴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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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述狀要如何寫

  申述狀要如何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關于申述狀要如何寫的格式及范文。

  申述狀要如何寫【1】

  申訴狀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案件的書狀。

  申訴狀的結(jié)構(gòu)由六部分組成:

  (1)名稱。

  應寫明“申訴狀”三字。

  (2)申訴人個人基本情況。

  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

  如果刑事案件的申訴人是在押的,應寫明現(xiàn)押處所。

  如果是被告的辯護人、親屬或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yè)、同被告的關系,并加寫被告的基本情況。

  如果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申訴人,還應將對方當事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寫明,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

  (3)案由和不服原判決或裁定的情況。

  應當寫清楚申訴人是何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的何字何號的判決或裁定。

  單位應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4)請求的目的。

  申訴人應簡明概括地把請求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問題,自己所要達到的目的,明白地表示出來。

  不論是刑事不是民事案件,應明確提出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要求查處或再審,以糾正原裁判不當之處。

  (5)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申訴狀的重要部分

  (6)結(jié)尾。

  有三項內(nèi)容:申訴狀所遞交的單位,即寫:“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訴人的姓名,簽名并蓋章;具狀日期(年、月、日)。

  民 事 申 訴 書范文【2】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19x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19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xiàn)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200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yǎng)權處理和共同財產(chǎn)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jù)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

  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yǎng),嚴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yǎng)費(按每月500元從20xx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

  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

  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

  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jīng)生有一子。

  20xx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jù)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

  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qū)計生辦。

  東區(qū)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jié)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

  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

  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jù)。

  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zhí)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

  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shù)哪信P系。

  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

  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jù)得出了錯誤的結(jié)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jīng)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

  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chǎn)和生活消費。

  其中,45 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chǎn)經(jīng)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

  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

  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chǎn)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chǎn)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zhuǎn)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申訴人于19xx年12月6日轉(zhuǎn)出的20萬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zhuǎn)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zhuǎn)出數(shù)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

  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jù)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

  此外,被申訴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zhuǎn)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

  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zhuǎn)移財產(chǎn)。

  根據(jù)《婚姻法》第47條之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zhuǎn)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隱藏、轉(zhuǎn)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構(gòu)成一方轉(zhuǎn)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fā)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jù)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jù)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

  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diào)查被申訴人07670013357 -8、07670012954-5、07670013190-8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diào)查,給申訴人的結(jié)果只是 “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

  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

  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jīng)濟來源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jīng)濟創(chuàng)收條件。

  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chǎn)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chǎn)?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4764411-10000012252帳戶內(nèi)余額5000元、帳號為4764468-10000339111帳戶內(nèi)余額14390.25 元,存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3帳戶內(nèi)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

  作為家庭經(jīng)濟收入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shù)钠拮,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diào)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yǎng)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

  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jù),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jié)論。

  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fā)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jīng)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qū)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diào)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zhí)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shù)母星殛P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

  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yǎng)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yǎng)。

  由于宋廣生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yōu)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xiàn)其所謂的“宋沛衡自20x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yǎng)。

  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jù)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jù)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jīng)盡到了撫養(yǎng)的義務嗎?20x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jīng)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fā)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guī)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yōu)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jù)。

  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

  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xiàn)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

  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200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刑事申訴狀范文【2】

  申訴人:孔凡珍女、漢族、19xx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鐵東區(qū)城東鄉(xiāng)永樂村七組、。

  我丈夫秦偉因敲詐勒索罪于20xx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現(xiàn)在四平市英城監(jiān)獄服刑。

  被叛有期徒刑4年6個月。

  申請我丈夫因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不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現(xiàn)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有關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秦偉無罪。

  申請理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實真相,給予公開裁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

  1、此次競標拍賣屬正常的民事行為,其目的是競買中標,并非違法行為。

  2、未交足保證金一事認定有罪是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拍賣原則,以此定罪有些牽強。

  3、對圍標主體認定存在錯誤,李小林和張大龍在競買中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是進行圍標的主體之一,其表現(xiàn)有兩點:一是利用購買的方式阻止他人競買的圍標。

  二是用假的競買人身份方式陪標,事后李、張二人卻偽裝成受害人,從主觀謀利改稱為受到威脅。

  李、張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脅之下交出的錢財,而是他們?yōu)榱舜_保順利得到標的,事實是張大龍等人強行阻止他進入拍賣現(xiàn)場,通過賄買才給對方xx0萬元。

  8給月后,當他們得著知對方未交夠足額保證金之后,產(chǎn)生有一種“被算計”而不是“受到威脅”的感覺的理由去報的案。

  因此,本案的發(fā)生說明不基于敲詐但未交足保證金是違約責任,不屬于犯罪。

  二、本案證據(jù)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本案沒有證據(jù)可以證明秦偉有欺詐李、張二人的主觀故意,更沒有證據(jù)證明秦偉等人有敲詐、脅迫、吼嚇的客觀行為。

  沒有證據(jù)證明秦偉與李、張二人進行非法交易和溝通,但有證據(jù)證明李、張二人主動與郝建國進行惡意串通之事實。

  本案證明皆為言詞證據(jù),且相互之間互相矛盾,許多不能成為證人而只能屬于見證人的言詞,亦被列為證人證言。

  從以上幾點本案認定秦偉犯罪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應當按無罪處理。

  三、一審法院審判長的言詞暗示、引誘、使我產(chǎn)生了錯覺,造成錯誤判斷。

  一審法院審判長在庭審前到關押的囚籠前跟秦偉他們在案的每一個人說,“你們就不要辯論了,認罪吧,說刑訊逼供沒有依據(jù),更沒有證人,爭取個好態(tài)度能從輕處理。

  當時他們認為能判無罪或緩刑呢,就沒有辯論。

  因為關押已經(jīng)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勢力如此強大,我丈夫整個身心都難以承受、疲憊不堪達到了極限,感覺辯護也無用,不如按審判長的意圖,違心認罪得到清判,能夠早日回家與親人團聚,一切都無所謂了,因此在一審法院沒有做出無罪辯護,但沒想到判下來是4年6個月的重判。

  四、公安機關暴力取證致使秦偉挺刑不過屈打成招。

  (事實舉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員嚴刑逼供秦偉在經(jīng)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種意識模糊的狀態(tài)下違心簽字畫押,事實冤屈。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不顧客觀事實不清導致錯誤認定事實,在證據(jù)不足、程序違法,運用法律不當?shù)那闆r下判決秦偉有罪是錯誤的。

  懇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宣告秦偉無罪,使秦偉的冤情得以昭雪為盼。

  此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孔凡珍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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