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范文大全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對申訴狀有所了解吧。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申訴狀該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申訴狀范文大全,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申訴狀范文 篇1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 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①標題: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跔幾h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
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
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 正文應包括:①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
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
、谑聦嵑屠碛桑簯喴f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說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 尾部應包括: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
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申訴申請書,敘述的事實應實事求是,突出重點。
請求事項要簡明扼要,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
申訴狀范文 篇2
申訴人:李x華,男,現年32歲,漢族,籍貫:重慶市人,捕前在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現服刑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三師蓋米里克監(jiān)獄四監(jiān)區(qū)。
原一審案號:(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號
原二審案號:(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
申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人認為:原判存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錯誤,導致量刑過重,申訴人申請?zhí)崞饘徟斜O(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申訴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認定方面: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jié),但判決書未予以認定。
兩審《提審筆錄》均記載申訴人提出的帶深圳東州派出所公安人員抓獲李海全(當時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節(jié)。
申訴人當時認識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處,就帶公安人員到其舅舅處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員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
但兩審判決書對此均未提及,更沒有認定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jié)。
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17日,法釋【1998】8號)第五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边@一量刑斟酌情節(jié)若得以認定,對申訴人的量刑是意義重大的。
二、訴訟程序方面:二審法院沒有依法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
申訴人一審被判死刑,二審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決,期間1997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施行,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睂τ谠摽钍欠襁m用于二審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復》(1997年11月12日,法釋【1997】7號)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關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規(guī)定,也應當適用于第二審死刑案件。即第一審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本案二審雖然沒有開庭審理,但依據二審判決書所載:“本院……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律師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申訴人一、二審均沒有委托辯護人,沒有律師的辯護意見,申訴人無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協(xié)助。
據此,二審法院沒有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華、韓勁松均供述申訴人是“組織、提議者”,一審庭審中兩人聘請的律師(兩辯護人向燕、沈遠貴均為四川省萬縣律師事務所律師)亦將罪責推到申訴人頭上,使申訴人的下列申辯蒼白無力:
1依據二審判決書,李光華“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一審法院查證不屬實”。可見李光華為減輕刑罰,不惜誣告他人,自然也會因此誣告別人是主犯;
2韓勁松因私藏贓物曾被申訴人警告,因而懷恨在心,不排除其誣陷申訴人的可能;
3申訴人僅參與一次搶劫,且是初犯,很難使人相信申訴人是“組織、提議者”。
三、法律適用方面:
1、二審判決適用了《刑法》第十二條,但得出了錯誤的法律適用結果。
《刑法》第十二條的`中心涵義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1997年12月31日,法釋【1997】12號)第三條規(guī)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審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發(fā)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規(guī)定的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與修訂前刑法相同的,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刑法!倍䦟徟袥Q據此得出適用1979年刑法的結論。
雖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法定刑與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的法定刑一樣,但二審判決卻忽略了兩部刑法關于主犯的定罪處刑標準不同。
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主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币蚨䦟徟袥Q在對申訴人的判決理由中稱:“雖然只搶劫一次,但其在搶劫中系組織、提議者,應從重判處無期徒刑”。
而1997年《刑法》“應當從重處罰”屬于法定量刑情節(jié),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34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1979年刑法是錯誤的,應適用1997年新刑法。
2、依據1997年《刑法》,二審判決對申訴人的量刑明顯畸重。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在二審判決書認為申訴人為主犯的前提下,申訴人也僅“數額巨大”這一情節(jié)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一法定刑量刑情節(jié)之第四項之后選擇項。
依據一、二審判決書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申訴人在一些案犯已作過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組織者,申訴人也未傷害過事主,申訴人實際上也沒有分得與“組織、提議者”身份相稱的贓款。
除去同案韓勁松私藏的價值25000元人民幣的勞力士手表一塊,申訴人參與的一次共同作案贓款總值只有22259元人民幣(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審判決書對申訴人量刑斟酌情節(jié)的表述前后矛盾。
判決書前稱申訴人“雖然只搶劫一次,但其在搶劫中系組織、提議者,應從重判處無期徒刑”,后又稱“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除上訴人程德俊、李光華、韓小文和原審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對其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犯搶劫罪可從輕處罰”,但判決書最終判處申訴人無期徒刑,絕不是從輕處罰,而是從重處罰。
綜上,申訴人認為(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判決書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法律適用方面均有許多錯誤,導致對申訴人量刑過重,申訴人在此申請依法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10年來,申訴人在政府關心教育挽救下,深刻反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社會及他人帶來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間,申訴人能夠積極改造,并通過持之以恒的努力,在2001年受到減刑鼓勵,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7年,2003年又減刑1年6個月。
此時申訴人更渴望人民法院給一個合理的量刑,公平的判決,一個自由、新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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