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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

常用的民事申訴狀的格式和

時間:2024-06-21 16:12:32 申訴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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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民事申訴狀的格式和范文

  導語: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jù)、針對原判認定事實的錯誤。提出申辯以利再審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zhì)。緊扣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依據(jù)正確的法學原理和條款進行辯駁論證和糾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民事申訴狀的格式:

  (一)首部

  主要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編號、終審法院名稱。一般可以這樣表述: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的于××××年×月×日的(19×× )第××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diào)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二)正文

  是再審申請的關鍵,主要由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部分構成,申請事項一般是要求重新 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再審申請是否能得以支持的關鍵,根據(jù)上述提起再審的法律規(guī)定,申 請人一定要把一審、二審的審理情況介紹清楚。新證據(jù)的發(fā)現(xiàn),新證據(jù)的提供,終審法院適 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審判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稱、審請人名稱、審請日期并在附項中列清一審、二審 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和有關證據(jù)的份數(shù)。

  民事申訴狀例文:

  再審申訴人:何錫輝,男,漢,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崗工人,現(xiàn)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松木鄉(xiāng)朝陽村豐收組。

  再審申訴人:歐陽厚美(又名歐陽樺),女,漢,1958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松木鄉(xiāng)政府干部,系何錫輝之妻,現(xiàn)住址同上。

  再審申訴人:王素華,女,漢,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錫輝之母,現(xiàn)住址同上。

  再審申訴人:廖明澤(又名廖愛國),男,漢,1968年4月26日出生,農(nóng)民,現(xiàn)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西湖鄉(xiāng)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組。

  再審申訴人:楊國超,男,漢,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衡陽市原橡膠廠下崗工人,現(xiàn)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建設新村12棟101號。

  再審申訴人:楊青林,男,漢,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崗工人,現(xiàn)住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qū)民主里66號。

  再審申訴人:楊學林,男,漢,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崗工人,系楊青林之弟,現(xiàn)住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qū)民主里66號2號。

  再審申訴人:李建坤,男,漢,1956年5月6日出生,系衡陽市原橡膠廠下崗工人,現(xiàn)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建設新村13棟103號。

  再審申訴人:肖昌省,男,漢,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樟樹鄉(xiāng)中學教師,現(xiàn)住該中學宿舍。

  再審申訴人:向朝陽,男,漢,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衡陽市原橡膠廠下崗工人,現(xiàn)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建設新村13棟402號。

  再審申訴人:肖蘭高,女,漢,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陽市冶金汽車修配廠下崗工人,現(xiàn)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錢局巷28號。

  再審申訴人代表:何錫輝,手機:13365886124

  再審申訴人:何錫輝等11人因外匯按金交易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再終字179號民事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1、2、3、4、5項規(guī)定現(xiàn)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及原審被告第三人返還我們原告全

  部保證金、及16年多的利息和原一審二審由我們11人所承擔的訴訟費。

  2.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及原審被告第三人,賠償我們在16

  年多的訴訟期間,所花費的差旅費以及其他一切費用,共計10萬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一、(2009)湘高法再終字179號民事判決書與(2002)湘高法民三終字第16號判決書基本上照抄,根本就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查清事實真相。

  這里有由基層江東區(qū)法院在第一時間所調(diào)查記錄材料共4份,(調(diào)查記錄材料附后)。

  廣東省外匯管理局和廣東省肇慶市西江區(qū)郵電局所出具的證明在判決書中為何一字不提呢?而(2008)湘高法再終字166號民事裁定書中第三、四頁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認為1994年10月15日廣東利豐國際期貨公司(以下簡稱利豐公司)出具一份聲明,稱利豐公司的電傳號為“0758823722”,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均為本公司根據(jù)結算結果制作,由利豐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負責解釋。但廣東省肇慶市郵電局西江分局證明“0758823722”號碼是利豐公司肇慶辦理處的號碼,沒有辦理過傳真機和專線業(yè)務,且因拖欠電話費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機。1994年7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下發(fā)粵匯管【1994】162號文件通知:從通知之日起,利豐公司等12個單位取消試辦外匯期貨業(yè)務,立即停止經(jīng)營外匯期貨交易業(yè)務,停止接納新客戶。故對于再審申請人何錫輝等十一人的保證金是否確實已入市交易需進一步審查,為何(2009)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號和(2009)湘高法民再終字179號民事判決書卻一字不提以上證據(jù)呢?正因為以上證據(jù)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謂證據(jù)就會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腳。

  例如:再審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太平洋公司收取保證金后,已匯至利豐公司,并按照何錫輝等十一人及本人或通過其經(jīng)紀人下達的交易指令,將保證金進入市場進行了交易。在本院原二審質(zhì)證中,十一位上訴人的訴訟代表對收到過利豐公司通過太平洋公司送達的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不持異議等。這些根本就不是事實,根據(jù)江東區(qū)法院在第一時間于1994年10月13-10月18日到廣東省外匯管理局及廣

  東省肇慶西江郵電局的調(diào)查記錄證明,廣東利豐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廣東省內(nèi)更不可能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假設有這種可能的話,而廣東省外匯管理局對利豐公司經(jīng)營的業(yè)務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辦了,而我們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納保證金及入市交易難道匯給了一個不存在的公司以及在和一個不存在的公司進行交易呢?而被告所提供的廣東省利豐公司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電話0758823722傳真機等等都不是利豐公司的,根據(jù)廣東省肇慶市郵電局西江分局證明0758823722號碼是利豐公司駐肇慶市辦事處號碼,沒有辦理傳真機和專線業(yè)務,且因拖欠電話費2萬元,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機。這些證據(jù)足以證明再審法官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再審中稱:在本院原二審質(zhì)證中十一位上訴人的訴訟代表對收到過利豐公司通過太平洋公司送達的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不持異議。這根本就不是事實,這很簡單,如有的話為何不拿出來給我們看呢?根據(jù)《期貨經(jīng)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期貨經(jīng)紀公司必須將每日交易記錄,會計憑證以及其他重要資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在本案原一審中我們就提出要看究竟買賣什么貨幣,下單的電話以及文字記錄憑證,交易所跑單員入市交易回單,成交結算單,每手盈虧金額及匯出去的全部銀行匯票等原始憑證。但原一審期間根本就提供不出任何文字記錄憑證等。2001年7月9日長達7年多的訴訟中原一審判決書中第7頁也只稱太平洋公司已提供了保證金匯至利豐公司的部分銀行匯票及相關案件的部分交易單據(jù)等。

  關于太平洋公司采取各種手段詐騙我們的保證金再審法官他不管,卻強調(diào)說是我們?yōu)榱双@取利潤、不認真核實太平洋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造成虧損自負等說法,實際上是不實之詞,這里有太平洋公司經(jīng)紀人,也是我的第一位介紹人周澤民寫的“情況說明“證據(jù)(附后面),而事后我們才知道所謂的太平洋公司根本就不具備從事外匯交易的資格,實際上是被告梅文才、易清燕夫妻先與第三人雁峰信用社串通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的虛假證明(二份200萬元)騙得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再以職工集資名義打著集體所有制招牌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然后利用衡陽市報刊電視臺廣泛宣傳誘騙客戶投資,我們正因為不了解對當時報刊以及電視臺廣泛宣傳信以為真,再加以該公司招聘的經(jīng)紀人如周澤民又是我原單位的上司(共產(chǎn)黨員),對我們的游說:“什么機會難得包賺不虧,風險是有一點,但完全可以控制,講**投入5萬元一個

  月不到,現(xiàn)在盈利幾萬了,等等”。根據(jù)以上情況,我們才上當受騙的,后來我們還了解到太平洋公司所謂的交易報價一條線實際上是放錄像。

  二、我們在一、二再審中,書面及口頭上都一再申請法院對被告提供的“匯票”予以查證真?zhèn)魏捅桓嫣峁┑膹V東利豐公司的收據(jù):“為何編號在前,開票時間在后,編號在后,開票時間在前呢?”,再審法官都不予答復,我們認為,這里就有假,因所有匯票上只有公章,沒有經(jīng)辦人、經(jīng)手人、核對人蓋章及簽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匯票上公章正是提供虛假證明現(xiàn)雁峰信用社公章。利豐公司收據(jù)前后矛盾是因造假時不小心將日期與編號搞錯造成,以上全部都是復印沒有原件(部分證據(jù)附后)。由被告提供的廣東利豐公司“鄭重聲明”時間是94年10月15日,而江東區(qū)法院講于94年10月13-18日到廣東調(diào)查時根本就找不到利豐公司,原利豐公司所在地在94年7月份就離開了。綜上所述,什么匯票、收據(jù)、鄭重聲明、境外交易、注冊資金等等,統(tǒng)統(tǒng)都是被告梅文才自編自導騙人的鬼話。

  三、還特別指出:原告肖昌省分三次投入保證金20.8萬元而原

  一、二、再審卻寫成2.8萬元,由于原一審第五頁中稱肖昌省分二次投入保證金2.8萬元,太平洋公司收取手續(xù)費5928元,除肖昌省取出的32963元外,其余全部虧損,這一稱是前后相矛盾,5928元+32963元=38891元-2.8萬元,肖昌省不是虧,而是多拿走太平洋公司10891元。二審法官為了站住腳,將肖昌省取出32963元改寫成肖昌省取出3298元,在再審中,由于時間相距16年之久,當時一下沒找到太平洋公司的收據(jù),我們提出異議,再審法官不予支持,現(xiàn)已找到證據(jù)(指收款收據(jù)3份附后面)

  四、另外補充說明,被告梅文才打著太平洋公司招牌,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在衡陽市共騙取客戶90多人,資金達一千多萬元,當時每戶開戶不少于5萬元起點,最多的有兩位,一位是金果公司歐陽計,另外一位是唐利,她們二人就投入了三百多萬元,也全虧損。凡是投進該公司的都虧損。

  另外還有1995年4月1日衡陽市城北區(qū)法院對費錫斌等11人投入的1580616.8元作出一審判決,太平洋公司退還他們11個人全部保證金,另支付利息150158.52元,并承擔該案全部訴訟費。被告方上訴到市中院判決卻完全相反。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只有一部,為什么同類案例有不同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1期(總第57期)上《王全文訴珠海市鑫光期貨有限公司期貨代理糾紛案》已經(jīng)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并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該案的判決在同類例子中應具有案例作用,而珠海市鑫光期貨經(jīng)濟有限公司有代理期貨權,由于沒有按正規(guī)操作而已,終于敗訴,返還原告124萬元該款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費16710元,而衡陽市太平洋公司不但沒有代理權,而且從頭到尾都是采用虛構事實欺騙的手段,難道會按照正規(guī)操作入市交易嗎?

  此案本來應屬一般民事案件,但在一審衡陽市中院就拖了7年多,二審判決后,又不給我們判決書,過了兩年多,在我們強烈要求下才給我們判決書,多次申訴不理,由于我們到京上訪才給予再審。我們給再審法官看了證據(jù),他們根本就不理,所以再審還是按照原一、二審照抄,只是追加了雁峰信用社為第三人,判決退還給我們傭金共計5萬多元,我們申請執(zhí)行也拿不到,對我們這些下崗工人,弱勢群體真的是苦不堪言,我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包庇被告,擾亂社會和金融秩序,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為此,申訴人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辦理,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訴人:何錫輝等十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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