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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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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哺乳假【1】
(一)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的女職工假期
1、產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2、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貼照發(fā),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二)女職工妊娠期間的待遇
1、妊娠七個月后,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間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y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工資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標準發(fā)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y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妊娠,經縣(區(qū))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的待遇按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規(guī)定辦理。
(三)對計劃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fā)(發(fā)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fā)。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fā)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fā),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fā)。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fā)。
上海最新哺乳假【2】
什么是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哺乳假假期的相關規(guī)定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yōu)生優(yōu)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fā)(發(fā)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fā)。
上海最新哺乳假【3】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已婚婦女晚育的產假增加30天。
4、什么是晚育?
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5、98天產假與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晚育假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明確解釋:“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產假是產假,晚育假是晚育假,兩者享受條件不同,不會因為產假增加了,就減少晚育假。”
這也意味著,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符合晚育條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條件包括:必須是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24周歲。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xù)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而對于剖腹產等符合難產條件的女職工,則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女性:
產前假2.5月
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經二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產前假。
產假98天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假30天
在上海,女職工年滿24周歲,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基礎上,增晚育假30天。晚育假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
哺乳假6.5月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經二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男性:
晚育護理假3天
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
產假工資規(guī)定
(一)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參加綜合保險繳費的外來從業(yè)婦女,如果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生育的,產假工資由單位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支付;
在本市醫(yī)療保險定點機構發(fā)生的,符合基本醫(y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guī)定的生育費用,由綜合保險按照住院醫(yī)療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
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本文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業(y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guī)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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