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的上訴狀范文
導語:上訴狀是進行上訴所需要提交的一種文書。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行政的上訴狀范文,歡迎參考。
關于行政的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XX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河西區(qū)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訴人就河西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3年XX月XX日,河西區(qū)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裁定認為:原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認為,本案應該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第(三)項為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因為被上訴人為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訴人在財政、經濟、人事方面對一審法院有利益影響,故一審法院不適宜本案的審理工作,因此該案一審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應當由一審法院審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貴院無法立案,故上訴人不得已在一審法院立案!
此外,一審法院單純依據《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就冒然駁回上訴人的請求,實際上是對法條的曲解,從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上,我們絲毫無法看出一審法院審查管轄權理由不成立的行為,并且也未提供相應的依據對理由不成立做出說明。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為更好的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故向貴院提起上訴,希望貴院能夠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望裁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關于行政的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漢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梅河口市河南街XXXXX,聯(lián)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大街2008號。法定代表人:于翠利,職務:市長。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房屋征收決定糾紛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2014)梅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裁定由貴院重新開庭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上訴人享有的基本訴權。
首先,被上訴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開始至今,并未將梅政房征(2014)3號《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房屋征收的決定》(以下簡稱“征收決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上訴人作為涉案地塊的被征收人從未在征收范圍內看到過上述征收決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鳌⒔忉尮ぷ。本案上訴人作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經在聽說附近要進行拆遷時,主動找到拆遷部門詢問拆遷事宜,但是被上訴人的任何征收部門未曾以任何方式將征收決定進行公示,也沒有依法做好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鳌⒔忉尮ぷ鳌?/p>
其次,上訴人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于2014年7月28日,從梅河口市房管局處獲取到被上訴人作出的征收決定。上訴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內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貴院立案庭也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為本案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基本事實和案件情況的不了解,也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
再次,本案中上訴人并未提供將征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的充分證據。從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無任何一份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征收決定依法進行了公示,也無法證明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了宣傳、解釋等工作。毫無疑問,征收決定依法應當公告后才能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盡管被上訴人聲稱其作出征收決定的日期是2014年3月26日。但是并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于當日對征收決定進行了書面公告,也并不意味著被上訴人在征收決定上寫的日期是2014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訴人從2014年3月26日真正獲知該份征收決定及其內容。
二、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和利害關系回避原則,程序嚴重違法,其所作出的(2014)梅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管轄。一審法院超越級別管轄原則受理本案后,又駁回上訴人起訴的行為,因其管轄行為的本身違法而作出裁定行為無效。
其次,一審法院行政庭違法受理本案違背了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系回避原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從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8顯示,一審法院行政庭庭長李xx直接參與了對涉案房屋征收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論證,并且完全支持和贊同該項目征收及補償事項。另從梅河經貿報(梅河生活網)可知,2014年5月7日,被上訴人市長于xx到城區(qū)調研棚戶區(qū)改造和龍須溝治理工作,副市長白xx、市法院院長李xx及相關部門領導陪同調研,并查看了松江路AB樓棚戶區(qū)(涉案項目)。一審法院院長李xx作為一審法院的司法機關一把手領導,直接對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預作用。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應當回避本案審理而未回避,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依法實行回避制度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法律賦予上訴人的訴權,在未對被上訴人是否公告征收決定進行嚴格審查情況下,駁回上訴人起訴于法無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條件、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不得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另行規(guī)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一審法院限制訴訟渠道,必然導致上訪增多,非理性行為加劇,必將嚴重影響當?shù)氐纳鐣椭C穩(wěn)定。
其次,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問題,提供了正當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其已經對征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進而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同時,上訴人作為被征收人也曾經到政府部門當面要征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訴人及其房屋征收部門也未予出示。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以上訴人這一行政相對人知曉為前提,在此前提下,才有訴權保障的可能。2014年7月28日,上訴人通過當?shù)卮迕馲X從梅河口市房管局領取到該份征收決定,才真正獲知涉案地塊以“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名義進行房屋征收,也才從該份政府信息的內容獲知自己享有起訴的權利。作為對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及權利等并不清楚的當?shù)匕傩,一審法院不應就此剝奪上訴人基本訴權。也并不能在房屋征收部門未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強加上訴人清楚知道對房屋征收提起訴訟的義務。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上訴人起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其所作的裁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違背利害關系回避原則,屬程序嚴重違法。故,上訴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上訴,請求貴院依法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維護法律的正確公正實施。
此致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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