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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經典民事起訴狀最新版
導語: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處罰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起訴狀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起訴狀范文【例文一】: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個體客運,家住河南省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個體戶。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漢族,住址同上,個體戶。
訴訟請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殺人刑事責任;
二、請求賠償原告各種賠償金共計372394.16元。
事實和理由:
2007年9月15日早7點左右,在河南睢縣睢州大道西段睢縣客運總站北門,被告人XXX、XXX放著自己的11點半的班車點不跑,又來無故非法搶占我們早七點的班車點。因為在此之前,他們夫婦倆已經連續(xù)一個多星期故意跟我們找茬,意圖使我們的車跑不下去,但在此過程中,他們并沒有跟我妻子產生直接的矛盾關系。事發(fā)前一個多星期他們夫婦不知從哪弄來一倆即將報廢的長途車來擠我們早七點的班車點,意圖使我們的車跑不下去。事發(fā)當天,他們又把車發(fā)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們交涉一下,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在爭執(zhí)的過程中,XXX遞給XXX一個內裝有倆把刀袋子,XXX先后用這倆把刀刺傷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醫(yī)院不到十分種就因搶救無效死亡,法醫(yī)鑒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銳器多次刺擊致開放性胸腹部損傷(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腸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雖然歸案,但卻一直沒有如實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實,被告人XXX、XXX無視國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場所(汽車站門口),雙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極其殘暴的手段、有預謀的行兇傷人,故意殺害我妻子,情節(jié)惡劣,危害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擔如下賠償責任:
1、喪葬費:2006年度河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醫(yī)療費:7683元,有單據15張為證;
3、死亡賠償金:2006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9810.26元計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
4、被撫養(yǎng)的人的生活費:
XXX女兒XX, 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時為12歲,應撫養(yǎng)至 18歲,撫養(yǎng) 6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6÷2=20055.54元;
XXX兒子XX, 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時為10歲,撫養(yǎng)8年;XXX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8÷2=26740.72元;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體弱多病,一直隨XXX夫婦生活,應贍養(yǎng) 15 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2=44138.8元;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2=44138.8元;
XXX父親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應贍養(yǎng)15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3=33426元;
XXX母親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9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應贍養(yǎng)16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6÷3=35654.4元。
各項合計共372394.16元,懇請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2007年11月22日
起訴狀范文【例文二】: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蘇仙區(qū)人,住郴州市蘇仙區(qū)XX村X棟X單元XX號。聯系電話: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區(qū)人,住郴州市北湖區(qū)魯塘鎮(zhèn)XX村6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駕駛員。聯系電話: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區(qū)人,住郴州市北湖區(qū)魯塘鎮(zhèn)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系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飛虹路18號。聯系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yī)鑒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fā)區(qū)工業(yè)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y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轉至郴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醫(y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2010)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fā)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后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yī)療費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郴州市北湖區(qū)法院
具狀人:
二0一0年 月 日 、
賠償清單
一、醫(yī)療費:45497元(其中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816元
計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護理費:4911.86元
計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誤工費:7078元
計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費:640元
六、疾賠償金:150843.1元
計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162000元
計算式:
更換輔助器具費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維修費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訓練期間的食宿費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項合計: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
八、法醫(yī)鑒定費:790元
九、輔助器具評估費:1500元
十、營養(yǎng)費:680元有關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訴狀由書村網提供!
計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項合計:399755.96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20000元。
被告何XX、何XX應賠償原告(399755.96元-12000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還應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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