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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史論文

時間:2022-09-30 23:15:28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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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古代史論文

  關于中國古代史論文【1】

關于中國古代史論文

  悠悠五千年華夏,兵家文化博大而精深,豈料到了如今,竟然還敵不過歐洲中世紀、日本戰(zhàn)國之類雕蟲小技膾炙網(wǎng)民,真乃奇恥大辱也!本文撰寫的目的,就是要通過縱談的形式,展現(xiàn)華夏先進的軍事文化,用鐵的事實證明華夏兵家的偉大!

  說起來容易,但做起來卻絕非易事。

  由于我國史學者的失職,可以尋找到的相關資料大多是古籍只言片語的照搬、五花八門兵器的羅列、或者考古文物的介紹,以如此凌亂的咨料,想撰寫高質(zhì)量的縱談實在是頗費思量的事情。

  為此,筆者不但要查閱大量相關資料,甚至還要從許多不相關的資料中搜集有用信息,經(jīng)過分析、歸納、到撰寫成文,斷斷續(xù)續(xù)歷時近2個月,著實大費了一番周章。

  欣慰的是,功夫不負有心人,縱談終于是完成了。

  雖然還有諸如火器、雜兵器、野戰(zhàn)戰(zhàn)術之類內(nèi)容暫時未能涉及,但筆者可以自信的說,這已經(jīng)是至今為止網(wǎng)絡上介紹最為系統(tǒng)、最有參考價值、也最言簡意賅的關于中國古代兵器的普及讀本了。

  即使圖書中也難有匹敵者!呵呵,這可不是自賣自夸,而是由于查閱了大量資料,加上筆者認真的研究分析,實在沒理由達不到這種程度。

  好了,再自吹自擂下去要挨臭雞蛋了。

  筆者最后再多一句嘴,希望大家在看完本文之后,能夠?qū)υ圩约业谋椅幕鄮追謿J佩與自豪,對歐洲中世紀、尤其是小日本的所謂日本戰(zhàn)國文化多幾分冷靜比較,這就是筆者最大的初衷了。

  第一章 刀與劍

  深思的是,歷史會如此迂回。

  劍并非中原發(fā)明,刀才是正宗原產(chǎn),然而從東周到西漢初,刀卻一度被廢棄了,而長刀則消沉得更久。

  商代銅刀長度很短,長者也只與羅馬短劍相當,充其量算把西瓜刀。

  也許正因短刀重量較沉,靈活性反而比不上短劍,西周才受北方游牧民族影響廢刀用劍了。

  短刀第二次出現(xiàn)已經(jīng)是時隔 8、 900年的西漢了。

  西漢是鐵的時代,蓬勃興起的煉鋼業(yè)將漢軍隊鑄成為那個時代罕見的鋼鐵雄師。

  鋼鐵提供了兵器更為堅韌的骨骼,催生出長達 1米的環(huán)首刀。

  在尚無馬鞍和馬蹬的騎兵眼中,那粗獷有余細致不足的直窄刀身蘊含了前所未見的凌厲殺氣,厚實的刀背將輕易承受住猛烈揮砍的應力,使他們化身為撲襲的獵鷹。

  環(huán)首刀徹底取代長劍是在東漢末年,在那之后它將作為一個經(jīng)典和傳奇橫跨過 300年時光直達隋唐。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短刀在東晉就出現(xiàn)了分裂,導致兩種刀式的并行發(fā)展,一種是直窄樣式,另一種是近代常見的寬體樣式。

  但古人對事物的革新總是異常謹慎,就如同他們腰里別著劍鞘千余年,才在波斯雙環(huán)的影響下,用繩將刀劍掛在腰際,寬體刀還要再承受幾百年的寂寞。

  對環(huán)首刀的改進就是增加護手,并取消了刀柄端的圓環(huán),這個轉(zhuǎn)變自魏晉始至唐成熟,但這已經(jīng)使環(huán)首刀再無法稱為環(huán)首了。

  改進后的刀分為三種,其中的戰(zhàn)刀稱作橫刀。

  盡管環(huán)首刀日后將在中國完全絕跡,但'唐樣大刀'卻很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造就了日本太刀,并于明代重返故里。

  大動亂的年代到來了,那稱得上帝國最黑暗的時期之一,充斥著嗜殺成性的暴君,戰(zhàn)亂迭起刺激了武器技術的發(fā)展。

  攘平動亂的宋朝既是刀復歸的時代,也是刀發(fā)揚的時代,短刀改變了,長刀東山再起。

  直窄刀身有聯(lián)為一體的刀脊,令同樣寬度的刀身能承受更大應力,從而斬甲斷骨,但卻缺乏使刀刃開膛破腹的流暢弧線。

  弧曲刀身恰好相反,柔韌有余而剛硬不足。

  但這只是歐洲和西亞的難題,中國用堅重的寬體刀將兩者合而為一,這完美的結合將只有日本太刀的靈活鋒銳可以打破。

  太刀說來就來了,高碳鋼精鍛而成的微弧刀身異常迅猛,令人與兵器皆數(shù)粗制濫造的明軍大為惶恐。

  師夷長技不敢當,因為明軍缺乏倭寇的野蠻,但對兵器樣式的學習倒顯得相當誠懇。

  于是明軍的短刀序列成了一水日式,從 1米長的單手刀,到 2米長的雙手刀,連騎兵也未能脫離此列。

  可惜武備無力阻止明廷的政治貪腐和人心叛離,而清廷的迂腐又最終斷送了華夏基業(yè)。

  當歐洲槍炮在中國土地炸響時,無論精致的武官刀,還是寬大的士兵刀,唯一的用處就只剩下宣誓了。

  短刀最后的舞臺是抗日戰(zhàn)爭,但目的只是為了繳獲槍炮,當然或許騎兵還繼續(xù)使用過一段,總之刀衰落了。

  劍有三個要素,一是長度,二是靈活性,三是結構強度。

  長度利于先發(fā)制人和擴大防護,靈活性利于攻守應變,結構強度則決定劍的彎折。

  短劍靈活有余而長度不足,因此在步兵大量出現(xiàn)樹立了劍之地位的春秋戰(zhàn)國之交,劍的長度也在逐步延長。

  延長的辦法是改進劍身剖面,或許還會將背和刃分用含錫不同的銅水澆鑄,這些辦法都有助于提高劍身強度,使劍更為修長。

  于是戰(zhàn)國便有了 6、70厘米長的銅劍,而在登峰造極的西漢,這項紀錄更突破了 1.1米。

  造型平直而精致的劍是中國武學的標志之一,但實際上這個標志卻只風光了不到1000年,倍受推崇的時光則更短。

  隨著劍的不斷延長,問題出現(xiàn)了,固然長度能增強劍的攻擊優(yōu)勢,但卻降低了原先近距離擊刺的功能,反而更多的需要使用劈砍,而日益成長的騎兵更是迫切需求專業(yè)的劈砍兵器。

  于是環(huán)首刀應運而生,厚實的刀背比劍更不易彎折,同時制造工藝更簡單。

  至于擊刺功能,與短刀手默契配合的長矛手將成為唯一的專業(yè)者。

  劍曾將刀置于末路,但當技術更為提高后,刀又反過來要置劍于絕境了。

  劍失去了實用功能,越來越歸于裝飾,向著高雅輕巧過渡,進入隋唐以后,就連官員也很少佩劍了。

  不過當裝飾性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審美的需求就會掩蓋掉功能的缺陷,宋代武官玩物一般的短劍就是證明,更不要提近代乃至當代那些裝飾華麗的匕首劍了。

  當如今的人們津津樂道那些或纖細柔軟、或棱角方鈍的武術劍時,可曾想到劍的悲哀呢?

  在刀劍間恩怨終結的同時,長刀也再度登場了。

  因為長刀的衰落比短刀晚幾百年,所以出現(xiàn)晚上幾百年,從同甘共苦的原則算起來倒也公平。

  原始長刀除了刃平些、體窄些外,與斧鉞實在看不出多少差別,但再次復興的長刀,卻是得益于寬體短刀的發(fā)展,這點從東晉時期出現(xiàn)了可裝長柄的寬體短刀可以看出。

  不過寬體長刀的正式出現(xiàn)可沒那麼早,東晉的偶然創(chuàng)新也許僅是騎戰(zhàn)時代的激情爆發(fā),就像南北朝個別長達 1.6米的環(huán)首刀不代表其常規(guī)長度一樣。

  長刀復興后最早出現(xiàn)的是擁有兩刃的陌刀,這種刀至今雖未見實物,不過從其宋代繼承者掉刀那里,還是依稀可辨其三尖兩刃的特征的。

  陌刀堪稱刀之極長,因為過長意味著攻擊緩慢和不便揮舞, 2米以上 3米以下是正常,而陌刀已達 3米。

  陌刀曾在唐軍中叱咤一時,陌刀隊列陣于前橫向密進,大刀紛落敵陣,每擊都討得數(shù)人斃傷,所向無前。

  但也許是作為砍擊兵器雙刃的作用不大,陌刀在唐之后就不見記載了,取代之占主導地位的是寬體長刀。

  與宋代人文發(fā)達和軍事軟弱相比照,長刀的裝飾也是偏于華麗失之實際,但這并不能埋沒宋代長刀的歷史地位。

  宋代為長刀創(chuàng)立了'刀八色',如今仍耳熟能詳?shù)馁仍碌、眉尖刀、鳳嘴刀、戟刀等都是那個時代出現(xiàn)的,以至明清兩代除分別創(chuàng)立鉤鐮刀和長桿鐮刀似的割刀外,竟很難再有新樣式。

  長刀應該比短刀更早衰落,隨著清帝國的崩潰,新式軍隊也許仍裝備短刀,笨重的長刀卻絕不會再用了。

  第二章 戈與矛

  早期的戈簡單說就是歪頭矛。

  之所以盛行戈而不是矛或長刀,是因為當時盛行車戰(zhàn),而車戰(zhàn)的近戰(zhàn)是在戰(zhàn)車交錯時展開的,用矛的話很難借助戰(zhàn)車的沖力,同時也難以在交錯的瞬間擊中目標,沉甸甸的長刀則不但比戈笨重,而且更容易磨損失效。

  于是善于啄殺的戈就成了當然的主力。

  春秋戰(zhàn)國之交,戰(zhàn)爭規(guī)模日益升級,類似歐洲中世紀的戰(zhàn)爭游戲變成了人民戰(zhàn)爭。

  一待翻山越嶺的步兵使戰(zhàn)場不再局限于平原,銅弩機的使用令弩手升級為射馬殺人的好手,戰(zhàn)術謀略極大豐富,戰(zhàn)車的末日也就來到了。

  但老派'騎士'的虛榮心此時尚未完全熄滅,于是戰(zhàn)車有了更多的戰(zhàn)馬、更厚更多的盾甲、連兩側軸頭都裝了驅(qū)殺步兵的扁矛,戈也發(fā)生了變化,頭部變成弧形,內(nèi)刃加長像鐮刀,外刃增強了推的殺傷力,用推來對付步兵的圍攻。

  可惜這一切還是無濟于事,戰(zhàn)車的終結到來于西漢初年。

  戈有些很不好的缺點,比如頭部易脫落、因揮擊而攻擊緩慢等。

  所以后來戈通用的裝頭方法只有綁縛,看起來簡陋,但是便于重新捆緊。

  不過揮擊緩慢是沒治了,而且桿部由于抗力方向問題還更易折斷,推又不如刺靈巧鋒利,到頭來唯一不可取代的價值還是啄。

  因此隨著戰(zhàn)車的衰落,步兵擺脫了最大的側面威脅,其存在就變得毫無價值了。

  矛的地位不遜于戈,戰(zhàn)車上往往也會裝備 1 - 2支長矛以備不時之需,但矛卻始終不能取代戈的地位,反而是戟填補了空白。

  戟的出現(xiàn)始于商代,早期的戟等同于加了矛尖的戈,不過并沒在戰(zhàn)斗中顯示出明顯優(yōu)勢,因此沒能得到重視。

  到了秦漢,也許是戰(zhàn)法思想不能一下子適應失去戈的轉(zhuǎn)變,戟就突然成了寵兒。

  但戟也存在缺點。

  比如容易被攪纏,漢代有種叫鉤鑲的帶鉤小盾就是專用來攪纏戟的,然后再跳上前去給持戟人一刀。

  另外騎兵沖鋒對戟的推鉤功能也不太依賴,刺的同時又推是多此一舉,鉤固然有用,但也帶來了戈的老毛病-頭部易脫落。

  因此到了東漢,長戟的戟枝就越來越向前了,說白了就是像叉了,經(jīng)過魏晉更干脆把戟廢了,轉(zhuǎn)而全力發(fā)展矛。

  這時候就該矛唱獨角戲了,長刀的出現(xiàn)還要再過幾百年,大斧則只是輔助兵器,所以矛在當時的長兵器序列里可謂一枝獨秀。

  矛又叫槊,又分為馬槊和步槊,興起于漢末,估計那些三國名將絕大部分都是一手持槊、一手持短刀作戰(zhàn)的。

  南北朝是槊的鼎盛時期,因為此時中原騎戰(zhàn)鼎盛,而身披兩襠鎧的重裝騎兵正是以槊和弓箭為主力武器。

  步槊的使用較簡單,因為步兵偏重的是配合,步槊只是步兵小組武器序列中的一種罷了,用途在于較安全的刺倒敵人,掩護短刀手作戰(zhàn)。

  因此對持步槊者的要求是身高力大,武藝是否高強,并非考察的關鍵。

  馬槊的使用較復雜,因為槊不同于歐式長矛,后者單手持用只用于沖鋒,前者則雙手持用既沖鋒又近戰(zhàn)。

  當騎兵沖入敵陣后會展開沖蕩,此時攻防的方向和范圍都遠多于步兵,而且是在奔馳顛簸的馬背上,加之槊長達 4米的慣性,毫無疑問,不經(jīng)過一定的嚴格訓練很容易破綻百出。

  唐代以后矛多稱槍,宋代是槍的黃金時代,種類可謂前無古人后無來者。

  也許是對騎兵正面突破的依賴降低的緣故,馬槍的長度略有縮短,使其更靈活,同時制作更精良。

  宋代馬槍頭部一般都有刺和鉤的雙重用途,槍后有可插入地的鐵鐓,桿上還有牛皮編成的提繩,看起來實在很體貼。

  進入明代,冷兵器的地位下降了,槍的種類也就簡化了,清代騎射起家,對冷兵器情有獨鐘,于是槍的種類再次豐富,甚至出現(xiàn)了近 5米長的釘槍,已達中國長兵器長度禁忌的極限,真不知打算做什麼用。

  矛最后的舞臺是抗日戰(zhàn)爭,紅纓槍的廣為人知,甚至令其一度成為當代孩子的玩具。

  可惜玩具的命運與其祖先當初一樣,隨著歐洲槍炮的隆作,華夏無敵的美夢幻滅了,隨著玩具槍的出現(xiàn),孩子王的地位也不再青睞擁有紅纓槍的孩子了。

  關于中國古代史論文【2】

  中華文化孕育中華法系,演化出禮刑共用的倫理化法律制度。

  這種由道德自律和法律強制所構成的倫理化法律制度,講究道德,崇尚禮儀,推廣政教,明正刑罰。

  道德自律與法律強制相比較,道德自律要求人們積極向善,法律強制要求人們畏法向善,這是歷代統(tǒng)治者所標榜垂范于后世的永遠不變的原則。

  在中國傳統(tǒng)觀念中,富是財富,貴是權力地位。

  富在古代被看做“五!敝唬奥犅敹赂弧,“聽聰則謀當所求而會,故致富”(注:見《尚書?洪范》孔穎達疏。

  五福:一曰壽、二曰富、三曰康寧、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終命。

  ),說明富可以靠經(jīng)營和智慧得到。

  貴在古代被看做“王命之官”。

  按照古代刑法中的議貴的范圍,在漢代是縣令以上的官,以后則規(guī)范到三品以上職事官。

  富與貴相比較,富者未必貴,致富有多種途徑;貴者一定富,致貴則只有為官一途。

  研究道德自律、法律強制、致富之道、為貴之途之間的整合或沖突,就必須了解它所賴以存在的社會環(huán)境。

  社會環(huán)境倡行道德,嚴明法律,鼓勵致富,多途選官,當然是順應社會的發(fā)展。

  然而,在中國古代相對匱乏的經(jīng)濟條件和官僚政治體制下,很難看到具體效果。

  有人說是靠命運,也有人說靠人為;有人說靠機緣,也有人說靠努力,為什么在同樣的條件下會有不同樣的結果?如果納入政治范圍來解釋,或許會可以解明其中一些疑惑。

  一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

  也就是說,政府用行政力量來開導,民眾不服從時,就用刑罰來制裁,民眾為了避免刑罰而服從,但無廉恥之心而規(guī)避;政府用道德力量來開導,民眾不服從時,用禮來督促,民眾就會有廉恥之心而遵從。

  根據(jù)這個道理,自漢代制定禮刑相輔與以禮入刑的原則以來,就成為古代立法的中心思想。

  在法制上,雖然代有因革損益,但這種中心思想未變。

  可以說《唐律疏義?名例》中提出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與孔子所講的意旨同歸。

  道德的存在范圍原本極為廣泛,并沒有什么界限,但在古代政治的作用下,政治規(guī)范著道德;把它局限在“五倫”之中。

  儒家倫理的“五倫”結構,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是逐漸演變而成的。

  在《論語》中記載孔子與其弟子的問答,弟子凡37問,孔子給予不同的回答,但總的可以歸結為“仁”,所以有人稱孔學為仁學。

  “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

  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歟?”(《論語?學而》)。

  孔子在《論語》中僅提到親子關系的孝與兄弟關系的悌。

  在《禮記?內(nèi)則》中提到男主外、女主內(nèi)。

  在《禮記?中庸》有“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所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等記載,疏引鄭玄:“中庸者,以其記載中和之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孫子思jí@①作之,以昭明圣祖之德”。

  依鄭玄見解,五倫關系是孔子之孫孔jí@①概括出來的,遞衍至孟子,才完全建立起五倫的理論,即“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

  梁啟超認為:“君如何始得為君,以履行對臣的道德責任,故謂之君,反是則君不君。

  臣如何始得為臣,以履行對君的道德責任,故謂之臣,反是則臣不臣。

  父子、兄弟、夫婦、朋友,莫不皆然。

  若是者,謂之五倫。

  五倫完全成立于相互對等關系之上,實則相人偶的五種方式。

  ”(注: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華書局1924年版。

  )梁啟超強調(diào)對等關系,卻忽略了制約著“五倫”的上下有別的政治不平等關系,而這種不平等的關系不僅在倫理道德中反映明顯,而且是用法律加以規(guī)范。

  眾所周知,五倫是在古代社會和君主政治體系中導引出來的,內(nèi)涵著嚴格的尊卑意識。

  尊卑上下的等級分明,表現(xiàn)為明顯的階級差異,而這種階級差異建立在社會政治的基礎上,就會出現(xiàn)明顯的不平等。

  以《唐律》而言,雖然朋友一倫中關于借貸、交易的信,可以屬于相互平等,但在違約負債上還是偏頗于債權人;至于父子、君臣、夫婦、兄弟,都是依照尊卑上下而分出等級差別。

  這樣,在法律上,官吏、地主所受的法律制裁就有別于平民百姓;在日常禮儀上,士紳就是不同于普通百姓;在道德規(guī)范上,官吏與庶民就是有明顯的差別;在行為規(guī)范上,君子就是不同于小人。

  這種不平等正好反映道德和刑罰的本質(zhì),也是本文所要討論的政治觀。

  政治上的尊卑等級在富貴的概念上也有明顯的體現(xiàn)。

  所謂“問國君之富,數(shù)地以對山澤所出;問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刀祭器衣服不假;問士之富,以車對;問庶人之富,數(shù)畜而對。

  ”(注:《太平御覽》卷471《人事部?富》引《禮記》曰。

  )這里完全是按照政治等級而論的,說明富的不平等。

  對富的追求也有不同的態(tài)度,“儒有不保金玉,而忠信以為寶;不祈土地,立義以為土地;不祈多積,多文以為富”(《禮記?儒行》)的觀念,也有“富而可求也,雖執(zhí)鞭之士,吾亦為之。

  如不可求,從吾所好”(《論語?述而》)的認識,承認富是所有人都希望的。

  貴的概念則等級觀念更為突出,“夫帶三寸之印,拖丈八之組,戴貂曷鳥之尾,建千丈之城,游五里之衢,走卒警蹕,叫呼而行”,(注:《太平御覽》卷470《人事部?貴盛》引《蘇子》曰。

  )這是貴的主要標志。

  在中國古代的認識中,富者不見得就是貴,而貴者就一定富。

  “夫貴者必富,而富者未必貴也,故士之欲貴,乃為官也;然欲富者,非為貴也;從是觀之,富,人之所極愿也”(注:《初學記?富貴》。

  )。

  發(fā)財致富,可以成為每個人的志愿,也是人類的共同欲望。

  富是人人可求的,貴則不然,在中國古代社會,貴比富更難求,雖然貴也是人們的欲望,但畢竟取得要有許多條件,正如孔子所說:“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論語?里仁》)。

  既然富貴取之必須有“道”,因此無論是在道德還是在刑罰中,對那種“不道”都有所譴責與懲治。

  在道德上,要求“富而有禮”(《禮記?表記》),“富而無驕”(《論語?學而》),“富而能臣”(《左傳?定公十三年》),“貴有常尊”(《左傳?襄公十二年》),“貴不慊于上”(《禮記?坊記》),“貴而知懼”(《左傳?襄公二十四年》)。

  對于那種非道致富,富貴而不知用,無不認為是取禍之淵,稱之為三患:“富貴而不知道,適足以為患,不如貧賤。

  貧賤之致物也難,雖欲過之,奚由。

  出則以車,入則以輦,務以自佚,命之曰蹶身之機;肥肉厚酒,務以自強命,之曰爛腸之食;靡曼皓齒,鄭衛(wèi)之音,命之曰伐性之斧;三患者,富貴之所致”(注:《呂氏春秋?孟春紀?本生》。

  )。

  在刑罰上雖然沒有明顯規(guī)定富貴的界限,也沒有如何處治富貴的條文,但有對那些非法致富和貴而凌上的行為卻有懲罰規(guī)定。

  如果把禮、刑、富、貴納入整個社會整體,它們都不是獨立的。

  如果把禮、刑、富、貴納入政治體系中,則禮、刑、富、貴又不得不服從政治。

  在中國古代社會政治權力是代表社會秩序的主體,“既不是發(fā)生于社會沖突,又不是發(fā)生于社會合作;它是發(fā)生于社會繼替的過程,是教化性的權力,或是爸爸式的”(注:費孝通:《鄉(xiāng)土中國》,上海觀察社1948年版,第70頁。

  )。

  這種政治權力形態(tài)的本質(zhì)是無所不在和無所不能的,也是絕對的。

  權力允許,就是德政;權力不允許,也是理所當然。

  權力來自最高權力者的意志,權力的分配是恩典,取得者也要看輸誠盡忠的程度。

  在社會和政權穩(wěn)定時期,這種分配和輸誠盡忠還可以在制度化共識之下,按部就班地運作。

  但是,在充滿著危機而混亂的時期,這種分配和輸誠盡忠就不可能有制度化的共識,制度化的規(guī)則也難以產(chǎn)生作用。

  制度規(guī)則的破壞意味著政治的昏暗,向當權者輸誠盡忠則成為保證權力和利益的唯一條件。

  此時,政治權力成為決定因素,成為結黨營私,瓜分經(jīng)濟利益的手段;反過來,結黨營私和經(jīng)濟利益也就成為不可缺的要素,兩者互相作用。

  可以說“富”與“貴”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是推動個人進取和社會進步的動力;“禮”與“刑”是社會的規(guī)范,是維持社會秩序和穩(wěn)定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政治權力的作用下,道德的原則被破壞,刑罰的公正被扭曲,權力所有者對富貴的追求也表現(xiàn)出不擇手段,使社會是非顛倒,風氣敗壞,人心險惡,貪風盛行。

  因此,有必要對禮、刑、富、貴四者之間的整合或沖突在中國古代社會發(fā)展中的作用進行探討。

  二

  現(xiàn)代人們把財富和權力當作一種社會資源,尤其是權力,它在中國古代是一種稀有資源,它不但掌握著其他資源的命脈,而且控制著整個社會,成為決定掌握其他資源的主要條件。

  權力成為決定的條件,政治的效用就高于一切,“政治權力成為結黨營私,瓜分經(jīng)濟利益與錢財?shù)牟欢侄巍?/p>

  反過來,錢財也成為經(jīng)營政治勢力不可或缺的要件,兩者互相搓揉共生”(注:葉啟政:《當前臺灣社會重利愛財之價值取向的解析》,載《中國人的價值觀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987—1008頁,臺北,漢學研究中心,1992年。

  )。

  在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專制主義政治體制下;用政治權力來謀取財富,用財富來謀取政治權力,幾乎成為慣例。

  在中國古代,財富獲得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人的性情都有求財?shù)挠?只要不辱祖先的行業(yè),每人都應擇一業(yè)治生;在一個上軌道的國家,貧窮是可恥的。

  求財致富的手段不外乎作力、斗智、爭時;出奇創(chuàng)新亦多可致富”(注:劉翠溶:《中國人的財富觀念》,載《中國人的價值觀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705—720頁,臺北,漢學研究中心,1992年。

  )。

  這是專門就普通人的財富獲得而言,說明財富的有無不取決于權力的大小,但在中國古代確實存在著權力的大小決定財富多少的問題,而取得權力實際上也是獲取財富的最佳途徑。

  記得呂不韋在“往來販賤賣貴,家累千金”(注:《史記》卷85《呂不韋列傳》。

  )以后,把耕田、經(jīng)營和當官的贏利進行了比較,得出當官利潤最大的結論,將千金全部投入謀取官職。

  司馬遷在敘述致富的各種途徑時,也提到:“無財作力,少有斗智,既饒爭時”的致富的總脈絡,同時特別指出“富者必用奇勝”。

  在歷數(shù)致富的事例之后,司馬遷得出“富無經(jīng)業(yè),則貨無常主,能者輻còu@②,不肖者瓦解。

  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臣萬者乃與王者同樂。

  豈所謂素封者邪?非也!”(注:《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的結論。

  素封:《史記正義》認為是“不仕之人自有園田收養(yǎng)之給,其利比于封君,故曰素封也”。

  司馬遷把富有的程度與王公貴族比較,認為這些富有者只能與貴進行比擬,但不是實際的貴。

  這既說明了在傳統(tǒng)社會的政治權力的決定作用,也說明了政治權力對財富的控制能力,更表明政治權力對財富有絕對的優(yōu)勢。

  道德和富貴實際上是兩種價值觀念,道德可以稱之為理想的價值觀念,富貴則是現(xiàn)實的價值觀念。

  理想是高于現(xiàn)實的,也是基于現(xiàn)實的基礎上出現(xiàn)的,以傳統(tǒng)的道德觀念對富貴的看法,就可以證明。

  比如說,“富貴而知好禮,則不驕不淫”(《禮記?表記》),“仁者以財發(fā)身,不仁者以身發(fā)財”(《禮記?曲禮》),是基于道德上的認識,因為社會現(xiàn)實就是:驕淫等于招禍之源,“圣人重其道而輕其祿,眾人重其祿而輕其道”(《鹽鐵論?貧富》),期望的是道德,卻又不得不看到現(xiàn)實。

  “為富不仁矣,為仁不富矣”(《孟子?滕文公上》),“富者不仁,仁者好施”(《孟子?滕文公上》趙歧注)是對現(xiàn)實批評和感嘆,也是基于現(xiàn)實的提升。

  “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論語?述而》),“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論語?里仁》),是基于道德上的勸勉,也是現(xiàn)實生活的提升。

  從這些道德上的認識來看,可以發(fā)現(xiàn)道德觀念上的違道必然會得到相反的效果,而這些效果則是現(xiàn)實的,更主要的則是基于法律的違犯和政治上的災難,因為違反道德規(guī)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道德的保護,也是維護道德存在的保證。

  在傳統(tǒng)的立法思想中,“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至難知也”(《尚書?大傳》)。

  這是中國古代一成不變的立法原則,也是統(tǒng)治者所標榜的德政,但在傳統(tǒng)的人治社會,這種原則和德政往往會被扭曲。

  道德規(guī)范要求人們按一定規(guī)范來制約自己的行為,而法律則規(guī)范著人們的行為。

  由于法律的制裁結果是以強制為前提的,這樣法律的執(zhí)行者就有權力。

  固然,法律執(zhí)行者必須嚴格按法律實行,但對法律的解釋和運用卻始終掌握在當權者手中。

  “然其律法簡古,文義深邃,治獄之吏非老于案牘者,則未盡知。

  茍或法司獄成,定擬之際,先失詳明,誤乖律義,致有輕重出入之非,而況罪誣于人否,則終身之玷,而死者不能復生。

  ”(注:《律解辯疑所載律文?序》,《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編)第一冊,第277頁。

  )雖然國家有律條,官府有律例的集解、疏義等,但執(zhí)行者仍然有很大的余地,若是“吹事好求,苛刻是務”,也就難免出現(xiàn)“以深文巧詆為能,以哀矜勿喜為拙。

  故入夫罪則旋添情節(jié)以合律妄,引夫例則摘去字句以從招,甚至清托徇人,通賄自鬻于以枉,其是非之實,又有不可勝言者”(注:(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97《聽訟?前言》引毛愷曰。

  )的現(xiàn)象,那么,濫詞、濫拘、濫禁、濫刑、濫擬、濫罰等情況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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