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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管理論文

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基本原則

時間:2022-10-07 06:18:46 經濟管理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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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基本原則

  摘要:在國際經濟法領域中,由于各利益主體實力之懸殊,為維護國際經濟秩序之公正合理,實現國際經濟法宗旨所追求“應然”利益價值之均衡,堅持國際經濟法之公平、平等、互利原則,實為必要。

  同時,僅地位、形式之“平等”遠非足夠,更需特殊之規(guī)制以實現實質之“公平”,以致最終可達“互利”之目的。

  關鍵詞:基本原則;公平;平等;互利;保護

  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出發(fā)點①。

  法的原則是法的靈魂,它體現了法的價值取向與理念追求,反映了法的宗旨對法的應然狀態(tài)的描述。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國家以及國際組織間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規(guī)范總和②。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同樣有著自己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國際經濟法全部規(guī)范都有普遍指導意義,適用于國際經濟法所有領域并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原則③。

  由于基本原則的作用,眾多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才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司法的公正和規(guī)范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同時也是對具體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則進行解釋的重要依據。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國家主權原則,國際合作原則,公平、平等、互利原則等。

  筆者認為其中更值得探討與深思的原則之一應屬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

  這一原則,不僅僅體現在國際經濟法中,在其他許多法律部門當中,也都貫穿這公平、平等、互利的理念和宗旨,甚至也是其他某些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之一。

  一、公平、平等、互利原則之分析

  (一)公平(Equity)

  公平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④。

  公平原則應當包括兩層含義:在規(guī)則的制定、執(zhí)行以及裁判的過程中應當維持當事人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當事人主體在國際經濟往來中應依據公平觀念從事經濟、貿易等活動,以維持雙方當事人主體各自的利益均衡⑤。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公平,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主體地位的平等性、交往結果的合理性以及主體雙方利益的均衡性。

  《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法》中明示“促進建立一切國家待遇公平、主權平等、共同受益和協力合作為基礎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公平原則應體現在當事人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觀念理念制定國際經濟領域的制度規(guī)則與規(guī)范,合理配置的權利與義務;本著公平的觀念理念實施國際經濟領域的法律行為;本著公平的觀念理念解決國際經濟領域的糾紛與沖突。

  (二)平等(Equility)

  平等,就是一切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1.平等原則,是國內民商事法律規(guī)范的本質特征。

  在我國的國內法中,平等原則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第3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在我國逐步建立、完善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和當今我國社會轉型和變革的歷史時期,這一原則凸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

  2.平等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同樣有著不可撼動的地位與意義。

  在《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法》中,明確了“一切國家主權平等”,“各民族權利平等”。

  這些為國際經濟交往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是現代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標志之一。

  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平等原則是近代民族國家興起過程中的一面旗幟。

  平等原則鮮明地反對近代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對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的掠奪,經歷了20世紀的亞非拉各國人民艱苦卓絕的斗爭,第三世界國家逐步要求沖破舊的國際經濟格局,尤其在二戰(zhàn)之后,第三世界國家紛紛要求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爭取各國在經濟貿易等領域往來中,做到地位平等、機會均等、利益均衡等目標。

  因而平等原則在國際經濟法律制度中則顯得更為突出。

  (三)互利(Mutual Benefit)

  互利,顧名思義,就是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當事人主體之間相互彼此都獲得各自所追求的利益與價值,實現各當事人主體的宗旨,達到所追求的一種雙贏(win-win)的應然狀態(tài)。

  平等互利互利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之一。

  盡管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個利益主體之間有著矛盾或摩擦,甚至是沖突,但既然存在著國際經濟交往,就表明,各方在這種國際關系中,存在著共同的利益,這正是大家所追求的,也是互利原則所要體現的。

  二、堅持公平、平等、互利原則之必要性

  (一)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不平衡性

  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存在著各種政治、經濟實力相差懸殊的利益主體,這種不平衡體現在經濟總體發(fā)展水平、科技進步與發(fā)展的程度、工業(yè)化程度、政治話語權等等諸多方面。

  由于各國都有著各自的利益立足點,各種矛盾沖突在所難免,加之以這種不平衡性的存在,導致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極易出現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法律地位的錯位、公平的缺失、利益流向的扭曲等不符合現代國際經濟發(fā)展的因素與現象,嚴重損害了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利益。

  國際經濟法是、是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規(guī)制的重要法律規(guī)則。

  在國際規(guī)則的制定、實施與糾紛和爭端的解決方面,堅持和貫徹公平、平等、互利這一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勢在必行。

  (二)國際經濟法宗旨中對應然狀態(tài)的價值和利益的追求

  國際經濟法旨在維護國際經濟關系和國際經濟秩序的公平正義,國際經濟法的原則與具體規(guī)則當然地要為其宗旨服務。

  國際經濟法的原則的貫徹實施的過程正是一個對宗旨的追求的過程,也是一個對應然狀態(tài)的追求的過程,其宗旨是使之實現由應然狀態(tài)到實然狀態(tài)的轉變。

  (三)國際經濟關系的復雜性以及維護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內在要求

  國際經濟新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圍內建立起來的國際經濟關系,以及各種國際經濟體系與制度的總和,是使世界經濟作為有內在聯系和相互依存的整體進行有規(guī)律地發(fā)展與變化的運行機制。

  在當今國際舞臺,國際形勢變化風云莫測,市場經濟在全球普遍確立,國際金融飛速發(fā)展,世界經濟聯系越來越緊密。

  同時,國家間經濟敏感程度高升,經濟周期縮短,地區(qū)性經濟危機時有發(fā)生,全球性經濟危機也依然威脅著每個國家的經濟安全。

  這就要求各個利益主體在國際經濟領域以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為行為框架,遵循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堅持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在面臨危機、矛盾、摩擦、沖突等情況下,通力合作,鑒于國際經濟的依存度、緊密度如此之高,從前那種以鄰為壑、轉嫁矛盾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已經不再適合。

  三、堅持公平、平等、互利原則之方法論

  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要素,它的可適用性是不容置疑的,在法律實踐中,法律原則的適用事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時,法律原則由于本身的確定性程度較低,如果無限制地適用法律原則,將會對法律本身以及個案正義構成威脅⑥。

  所以說,如何正確地堅持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公平、平等、互利原則值得商榷。

  (一)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

  從正義與主體利益的關系角度,正義可分為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⑦。

  筆者認為,在公平、平等、互利原則中,平等原則較為傾向于對形式正義的闡釋,公平原則更傾向于對實質正義的表達,而互利作為一種經濟上的價值,則是平等和公平兩種法律價值保障下的產物,互利原則正是在這兩種法律正義實現的基礎上,所追求的一種最終的利益或者價值。

  (二)三者的遞進關系

  1.從平等到公平

  平等是實現公平的前提和基礎。

  只有雙方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雙方才有對等權利義務,進而才能實現對公平的追求。

  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種經濟往來應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這一制度基礎之上,進而在利益和價值的追求上尋求公平。

  如雙方不存在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公平就無從談起。

  2.從公平到互利

  公平的實現是互利的題中之義。

  公平這一法律上的價值的實現意味著互利這一經濟上的價值有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各個法律關系主體,在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本著公平的原則,進行國際經濟往來,追求各自利益同時,也會給其他主體帶來不同程度的利益。

  (三)實現公平、平等、互利原則的制度設計

  既然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存在利益主體實力懸殊的問題,就需要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來對其進行規(guī)制,以求得相關利益主體地位的平等,維護相關利益主體權利義務的公平,實現相關利益主體在價值追求上的互利。

  我們可以采用兩種方式:一是平等保護即一般規(guī)制;另一是不平等保護即特別規(guī)制。

  1.平等保護

  平等保護應當是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對國際經濟法律關系規(guī)制的常態(tài),也可視為一般規(guī)制或一般調整。

  平等保護強調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對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調整手段近似于國內法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對民商事關系的調整手段與方式。

  2.不平等保護

  不平等保護應當是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對國際經濟關系的非常態(tài)規(guī)制,應視為特別規(guī)制或特別調整,是平等保護不可或缺的有益補充,其在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構建中的意義更為重大。

  針對國際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國際利益主體實力懸殊情勢下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規(guī)制,特別規(guī)制的作用更應得到凸顯。

  以國內法中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為例,經濟法作為社會

  責任本位法,著眼于社會利益,強調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市

  場行為的規(guī)制。

  其主要內容是針對市場經濟中的弱勢主體采取傾斜性保護,這看似是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其實只是一種形式上的不平等,實則正是為了追求實質上的平等,進而求得公平和正義。

  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也應當重視傾斜性保護的方式即不平等保護、特別規(guī)制、特別調整,進而實現真正地公平正義和平等互利。

  例如,在WTO制度中,成員國中的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實行不同的關稅比例,給予發(fā)展中國家一定的優(yōu)惠待遇;京都議定書中,對于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不同程度的減排要求;在世界銀行和IMF組織中,更多地傾向給予發(fā)展中國家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低息貸款等等。

  國際經濟法律制度通過這些傾向性的原則,給予這些所謂的后發(fā)展的國家更多的機遇,進而實現國際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fā)展,為創(chuàng)建和諧世界增添一抹靚色。

  四、綜述

  公平、平等、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核心和焦點之一,鮮明地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宗旨,是維護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核心原則;該原則自身有著一定的層次性,在制度設計中,不應僅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追求實質上的公平正義,進而求得各國際社會主體的利益的均衡化與合理化,實現互利、雙贏、共贏的局面。

  參考文獻:

  [1]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第3版.

  [2] 曹建明、陳治東主編:《國際經濟法專論》(六卷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曹建明、賀小勇著:《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 呂忠梅、陳虹著:《經濟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2版.

  [5] 劉瑞復著:《經濟法學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3版.

  [6] 張守文著:《經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7] 韓德培著:《國際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

  [8] 郭守康、趙秀文主編:《國際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6月第3版.

  [9] 吳興光主編:《世界貿易組織法概論》,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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