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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焦作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

時間:2024-05-01 06:23:50 法律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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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

  《焦作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焦作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國土資源部等三部委《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收購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為實現(xiàn)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解放區(qū)、山陽區(qū)、中站區(qū)、馬村區(qū)和焦作新區(qū)范圍內的土地收購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收儲、統(tǒng)一開發(fā)、統(tǒng)一供應、統(tǒng)一管理”原則,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市國土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具體實施。市發(fā)展改革、財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中國人民銀行焦作中心支行等部門及四城區(qū)人民政府、焦作新區(qū)管委會應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土地收購儲備相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購儲備

  第五條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實行年度計劃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焦作中心支行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經批準的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劃是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融資規(guī)模的主要依據,并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的依據。

  第六條 下列土地納入土地收購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xù)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七條 屬依法無償收回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原土地登記手續(xù)后納入儲備;以有償方式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予以補償,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后納入儲備。

  屬于依法收購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收購合同并予以補償,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公告終止《劃撥土地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其他用地手續(xù),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后納入儲備。

  屬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實施征收,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征收手續(xù),并組織簽訂補償協(xié)議,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予以補償后納入儲備。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凡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擬改變?yōu)樯虡I(yè)、旅游、娛樂或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必須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統(tǒng)一收購儲備后,通過一級土地市場以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予以供應。國有企業(yè)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辦理。

  第九條 經批準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或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注銷原土地登記手續(xù)后納入儲備。

  第十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xù)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后納入儲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建(構)筑物及附屬物權屬憑證;

  (五)申請收購土地地籍圖;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土地收購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收購受理。凡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土地收購儲備條件的土地,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可受理收購。

  (二)用地調查。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對受理收購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包括土地權屬、面積、用途、四至等情況。

  (三)確定規(guī)劃條件。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提出規(guī)劃設計申請,編制相應圖紙,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審定。

  (四)費用測算。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對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及附屬物等各類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五)方案報批。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根據土地權屬調查情況、規(guī)劃條件和收購補償費用測算結果,與土地使用權人協(xié)商確定補償金額,提出土地收購儲備方案,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六)簽訂合同。土地收購儲備方案經批準后,屬國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屬集體土地征收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xié)議。

  (七)收購補償。土地補償費用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按核定的補償金額、《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或土地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土地使用權人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

  (八)交付土地。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交付土地;土地交付后,即納入儲備管理。

  (九)權屬變更。根據合同約定,原土地使用權人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共同向市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房屋權屬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一)國有非住宅土地。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劃撥土地按劃撥土地權益評估價、出讓(含作價入股、作價出資)土地按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協(xié)商進行補償;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補償按不超過地上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評估價協(xié)商確定。

  (二)國有住宅用地。按照國家和省、市房屋征收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

  (三)國有出讓(含作價入股、作價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屆滿后,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guī)定申請續(xù)期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納入儲備。土地出讓合同另有約定或土地處置批準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原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因企業(yè)改制等原因變?yōu)樽赓U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協(xié)商進行補償。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老城區(qū)外遷企業(yè)土地,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補償。

  (六)依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土地,按照申報的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補償。

  (七)以置換方式進行儲備的土地,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

  (八)集體土地征收儲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布的征地綜合區(qū)片地價及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商定土地補償標準,核算補償費用。

  第十四條 土地收購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積、用途及權屬證明;

  (二)補償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

  第三章 儲備土地管護與利用

  第十五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統(tǒng)一負責儲備土地的管護。可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管護方式,并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fā)現(xiàn)、早制止、早處理。

  第十六條 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可以采取依法出租、作價入股、聯(lián)營、抵押融資或法律允許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條 儲備土地資源應充分利用。位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需搭建建(構)筑物的,應當先經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同意。儲備土地臨時使用,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或委托管護機構與土地使用人簽訂合同,應明確約定土地用途、期限、經濟補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構)筑物處理及解除使用關系的.處理等事宜。臨時使用儲備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且權利、義務不得轉讓。臨時使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規(guī)定,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公共預算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應依法進行登記。土地使用權人登記為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土地用途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用途進行登記,使用權類型登記為政府儲備。

  第四章 儲備土地開發(fā)與供應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是指對儲備土地的`地上建(構)筑物實施拆除、場地平整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行為。

  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應組織開展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為政府供應“凈地”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十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需進行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等單位。

  第二十一條 前期開發(fā)工程施工期間,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負責監(jiān)督管理,工程完成后組織開展驗收。驗收工作參照相關工程驗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fā)整理后,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統(tǒng)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儲備土地供應前需確定規(guī)劃設計條件。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根據地塊實際情況向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提出控制性規(guī)劃申請或修改意見,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儲備土地信息,包括儲備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積、用途、規(guī)劃條件等。

  第二十五條 凡未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一律不得組織供應。

  第五章 儲備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級國有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用于土地的征收、收購、優(yōu)先購買、收回補償以及前期開發(fā)等。

  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實行專款專用,與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日常經費分賬核算。市財政、國土資源、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儲備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市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fā)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二)市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

  (一)征收、收購、優(yōu)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yōu)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征收、收購、優(yōu)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fā)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fā)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與前期土地開發(fā)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征收、收購、優(yōu)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

  (四)經市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根據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劃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審定。

  第三十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舉借貸款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市人民政府債務預算,執(zhí)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因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開展需要,資金不能回籠,無法及時償還到期貸款時,由市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優(yōu)先安排予以還貸。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管理和監(jiān)督。土地供應后,市財政部門在收到土地出讓成交價款后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收購儲備成本返還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將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及時核撥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專項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需市財政部門核撥資金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報請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焦作市中心支行,根據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劃,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guī)模,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報上級財政部門批準。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應嚴格按照上級財政部門核發(fā)的年度融資規(guī)?刂瓶ㄅ鷾实念~度開展融資,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三十四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應當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土地儲備資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收購儲備業(yè)務無關的項目。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凡是納入收購儲備范圍的土地,未經儲備擅自轉讓或者用于聯(lián)營、聯(lián)建以及其他用途的,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xù),確屬特殊情況的,須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出具意見,并經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征收的農村集體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納入土地儲備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直接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被征地村、組商談征地補償?shù)仁乱,不準私自簽訂土地補償、買賣協(xié)議,否則,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第三十七條 對市人民政府儲備的土地,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作為土地市場供應的規(guī)劃管理依據。以出讓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向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申報辦理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不得為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以劃撥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審批時,須依據市土地收購儲備部門出具的供地意見,依法核發(f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轉讓符合收購儲備條件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市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guī)定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履行合同,并及時報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理。原土地使用權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要求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條 土地收購、儲備、管護和前期開發(fā)利用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的,爭議各方可依合同約定向焦作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人員及參與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土地收購、儲備、管護及前期開發(fā)利用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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