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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最新民事訴訟答辯狀

時間:2024-08-24 02:28:44 答辯狀 我要投稿

最新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范例

  導語:答辯狀的寫作目的與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寫作目的是針鋒相對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范例,歡迎閱讀。

最新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范例

  最新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范例(一)

  答辯人(被告):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英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知春路6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北京正大興業(yè)科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建華 職務:總經(jīng)理

  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北臧村鎮(zhèn)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北京正大興業(yè)科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2006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

  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70余萬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chǎn)品代理協(xié)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diào)查取證和對該協(xié)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xié)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xiàn)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chǎn)品代理協(xié)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xié)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2006年2月24日簽訂《旭日支付密碼產(chǎn)品代理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xié)議書》”);在協(xié)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chǎn)品銷售合同。

  然而事實上,自200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yè)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yè)務負責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碼系統(tǒng)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xié)商。

  截至2006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yè)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tǒng),并交付了86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900支付密碼器。

  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jù)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2005年12月12日到2006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200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xié)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jīng)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

  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chǎn)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diào)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200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xié)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yè)務經(jīng)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nèi)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

  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jīng)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xié)議書》上簽了字。

  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200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yè)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mào)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xié)議書》上簽字。

  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yè)務經(jīng)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

  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xié)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建華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xié)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

  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diào)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diào)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xié)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yè)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jù)此主張撤銷該協(xié)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yè)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xié)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yè)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xié)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chǎn)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

  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jīng)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

  根據(jù)原、被告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zhèn)蚪鹄塾嬤_27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2006年2月24日《代理協(xié)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jīng)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chǎn)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xié)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guī)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qū)域內(nèi)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jié)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nèi)有關‘產(chǎn)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xié)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yè)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很顯然,《代理協(xié)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xié)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xiàn)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chǎn)品數(shù)額和產(chǎn)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nèi)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最新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范例(二)

  答辯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zhèn)xx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5102xx6610194940。

  電話13x1938。

  被答辯人:xx養(yǎng)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zhèn)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xx(場長),電話158x265。

  2013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2013)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jù)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2013)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nèi)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xx勞人仲裁案(2013)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系不可否認。

  1、2011年3月12日經(jīng)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喂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并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床,上班至晚12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jié)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于投入養(yǎng)殖場周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guī)定:除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

  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chǎn)分割,在存續(xù)期取得財產(chǎn)折款200萬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jié)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227475元。

  (一)答辯人2011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辯人養(yǎng)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19個月,按約定期每月3000元為54000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jié)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57118.75元。

  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于未簽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25%,也就是損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2013)第1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yǎng)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jié)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156075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jié)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

  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5%處罰賠償金也遺漏。

  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

  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yǎng)殖企業(yè),依法擁有的用工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jié)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25%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

  另外,由于被答辯人采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20萬元(有帳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

  為此,答辯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jù)和來源:

  1、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

  2、xx縣宏星養(yǎng)殖場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貳份。

  僅此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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