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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事糾紛二審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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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學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級中學校長,單位地址:十八里堡鄉(xiāng)十八里堡村
被答辯人:吳天虎,男,漢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在校學生,家庭住址:古浪縣十八里堡鄉(xiāng)黃泥崗村四組。 答辯人因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免除學校關于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原告吳天虎與被告王成龍系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同班同學。2014年6月9日晚自習后,原告與被告因為瑣事發(fā)生矛盾糾紛,被告進入原告宿舍對原告實施了毆打,事后學校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了解,并準備妥善處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龍事發(fā)第二天即離開學校,不知去向,來學校多次與被告王天才聯(lián)系,試圖協(xié)調處理此事,但最終沒有結果。此事后經古浪縣公安局黑松驛派出所調查在案。在此期間,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經到古浪縣人民醫(yī)院、武威市腫瘤醫(yī)院、蘭大第二醫(y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和手術。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十八里堡初級中學作為教育教學機構,對于該案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責任。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2015年6月18日
二審答辯狀【篇二】
原告原告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的一項權利為代理答辯,現(xiàn)在我根據(jù)案件事實、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答辯如下:
1、工程先開工后補簽合同
我的當事人于2009年8月初向納雍縣厙東關鄉(xiāng)政府承包了厙東關鄉(xiāng)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的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后,雖然承包合同還未簽訂,但發(fā)包方要求我的當事人趕緊開工,所以我的當事人把工程轉包后(也沒簽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簽了后才簽。)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09年8月底才簽訂,隨即我的當事人就向轉承包人簽訂。
2、第一被告只是作為我的當事人在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
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我的當事人委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且簽字后,順便讓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簽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作為我的當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
真正能代表我的當事人的`是劉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否則,一切都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3、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轉承包關系。
在向厙東關鄉(xiāng)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掛靠我的當事人,承包后,我的當事人覺得此項工程利潤不高,又沒時間管理,就將工程轉包給了第一被告。從此,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就只是承包關系,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的當事人就該承包合同的相對人就只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無關。
4、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所簽的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對該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認,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并且,原告在與第一被告以我當事人名義簽訂合同時,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函件以及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第一被告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相關材料,并不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是有過錯的。因此,該份合同與我的當事人無關,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
5、我的當事人預付工程進度款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承包給第一被告后,就派陳陟代表我的當事人對整個工程進行監(jiān)督,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關的進
度款。在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第一被告給陳陟說:“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xiàn)在為止,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羅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員)、龍濤(與原告一伙的)、陳昌華(白泥村支書,工程民工代表,對此人的打款也是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白泥村委會的要求。)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結算情況。
我的當事人于2011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來結賬,針對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X1600(含費單價)—161660.55(稅收和費用)=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X750(裸包單價)=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現(xiàn)已全部結清。
總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xiāng)人民政府簽訂合同時作為我當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的任何行為。我的當事人與第一被告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并不是什么掛靠關系。在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簽合同時,第一被告也沒有持有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關資料,第一被告的行
為并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存在過錯。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又不予以追認,故該份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綜上,我的當事人對該工程的合同相對人就只是厙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第一被告,與這兩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無關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當事人從相關部門結賬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結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唐明晉
20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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