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1】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現(xiàn)住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xiàn)住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20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quán)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jù)可依。
20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業(yè)公司送煤業(yè)務發(fā)生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
2009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xù)還款事實進行見證。
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xxx。
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quán)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
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quán)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
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zhì)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
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zhì)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
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guī)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quán)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xiàn)。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guī)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quán)人出具擔保書,債權(quán)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于09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
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fā)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qū)Ρ淮疝q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fā)生任何利害關系。
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quán)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jīng)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jīng)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2009年7月份底,那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2009年7月份底至2010年1月份底。
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nèi),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
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xxx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fā)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
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jīng)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jīng)被免除。
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辯狀》副本1份。
民間借貸案答辯狀【2】
答辯人:XXX,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XX
答辯人因與原告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對于從原告處借款XXX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并愿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jīng)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二、答辯人對于原告主張的未支付利息XXX元不予認可,答辯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計XXXX0元,同時因雙方約定利息超出法律規(guī)定,答辯人懇請法庭能夠依法予以確定利息金額,對此答辯人依法提出三點意見。
1、答辯人已經(jīng)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nèi)的合法利息并歸還部分本金。
雙方雖然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為月支付金額為XXXX0元,即月息利率3.50%,明顯過高。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guī)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
適用于本案,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7月7日公布執(zhí)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為6.56%(即月息為0.546%),結(jié)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guī)定,本案約定月利率則最高為0.546%×4=2.18%,月利息額為2180元,年利息總額為2180×12=26160元。
因此,答辯人對于雙方約定期間內(nèi)的利息已足額支付并結(jié)余為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約定期間的利息要求支付明顯無依據(jù)。
答辯人與原告在借據(jù)中對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金額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需要說明的是雙方對借款期間內(nèi)的利息作出了約定,并未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約定。
3、原告主張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辯人認為對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更為合理合法。
借款及利息約定期間屆滿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結(jié)合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guī)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這條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于對約定期間內(nèi)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于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xiàn)行法規(guī)保持一致。
三、答辯人對原告訴請中要求支付的違約金XXX.00元,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無約定,其主張無約定的事實根據(jù),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主張也于法無據(jù)。
四、原告方主張討要借款所產(chǎn)生的各種費用XX.00元,明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尚未歸還原告借款本金XXXX元愿予以歸還,逾期后借款利息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利息金額,對于其超出事實和法律的請求,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
訴訟代理人:鄧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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