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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精選的簡易離婚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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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女,漢族,****年**月**日生,住**********,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生,住*********,聯(lián)系電話:**********。 ****年**月**日,答辯人收到**市**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jīng)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并沒有將案件事實如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答辯人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二、答辯人不同意將婚生女***交由被答辯人撫養(yǎng)。
首先,***是女孩子,已經(jīng)10周歲多,讀五年級,處于青春期,正是課業(yè)負擔日益加重與個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關鍵時期,需要家長給予更多的陪伴與照顧。可事實上,被答辯人本人長期在外打工,甚至時常出國打工幾年都不回家,倘若將***交由被答辯人撫養(yǎng),實際上被答辯人本人根本無法承擔起照顧女兒的職責,最終的結果就是將孩子丟給被答辯人的父母,但兩位老人現(xiàn)畢竟上了年紀,照顧孩子會越來越吃力?紤]到兩位老人年齡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來無法有效負擔起對孩子生活的照顧與學業(yè)輔導,更談不上對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與引導。答辯人作為***的母親現(xiàn)長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會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陪伴與照顧孩子的`成長。因此,答辯人認為孩子的撫養(yǎng)權交由自己,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辯人并非像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言的那樣對孩子不聞不問,缺乏承擔作為母親的責任。而事實情況是這樣的,答辯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一個女孩,被答辯人及其父母重男輕女的思想導致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時常為了生育二胎一事爭執(zhí)不休,家庭關系日趨緊張。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辯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積累的錢支付的,被答辯人收入明顯高于答辯人,卻鮮有在孩子身上花過錢。
綜上,答辯人已長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照顧關心孩子,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于答辯人一方更為妥當。
三、關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問題,答辯人的意見如下:
第一,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出的位于**市**路**號商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被答辯人用婚后夫妻財產(chǎn)去購買時,答辯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辯人在第一次起訴時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隱瞞的嫌疑,有剝奪答辯人合法財產(chǎn)的主觀故意。答辯人認為,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理應予以依法分割。
第二,除了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及的商鋪,還有一些夫妻共同財產(chǎn),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未予提及。
四、除了上述財產(chǎn)的分割問題,答辯人還有如下事項請求法院在判決時予以支持。
首先,關于拆遷房屋的問題,因答辯人婚后將戶口調到了被答辯人處,在農(nóng)村拆遷房屋登記時,答辯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實情況的基礎上,予以采納,從而維護答辯人合法正當?shù)臋嘁妗?/p>
此致
**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司維新,男,1981年10月9日生,漢族,住臨漳縣杜村集鄉(xiāng)宋村。
被答辯人孫明星,女,1982年4月6日生,漢族,住臨漳縣狄邱鄉(xiāng)北孔村。
2011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臨漳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明星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yǎng)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jīng)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原告并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wěn)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2008年春節(jié),答辯人與原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并與同年農(nóng)歷2月月舉行婚禮;楹箅p方感情穩(wěn)固,家庭幸福,同年農(nóng)歷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釘不發(fā)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wěn)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斗上進,并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之不良行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于子女撫養(yǎng)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辯人認為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tài);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于原告堅持選擇離婚,并同時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答辯人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為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yǎng)。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jiān)護義務 2010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于對孩子監(jiān)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經(jīng)送往醫(yī)院搶救(另:醫(y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jiān)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現(xiàn)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于原告,且收入穩(wěn)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jù)《婚姻法》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yǎng)。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答辯人不能接受。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漳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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