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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級教師評選暫行辦法
導語: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特級教師評選工作,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特級教師評選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中小學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yè),表彰在中小學教育教學中有特殊貢獻的教師,根據原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特級教師評選規(guī)定》和《北京市特級教師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中小學特級教師評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yōu)秀的中小學教師而特設的一種既具先進性、又有專業(yè)性的稱號。特級教師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學的專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進修學校、職業(yè)中學、工讀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
第四條 評選特級教師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五條 特級教師評選工作一般每隔3年進行一次。特級教師的總數量控制在中小學教師總數的1.5‰以內。評選的指標由市教委下達。
第六條 評選條件
(一)申報特級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忠誠教育事業(yè),一貫模范履行教師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崇高的職業(yè)道德和奉獻精神。
2.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tǒng)的、堅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在教學領域形成特色,教學示范作用明顯,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聲望。
3.具有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及時吸收利用本學科相關的現(xiàn)代科學知識,落實素質教育要求,以學生為本,育人效果顯著。
4.在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中取得顯著成績,相關成果對提高本地區(qū)教育水平具有較高的指導意義和推廣價值。
5.在培養(yǎng)、指導教師的思想政治、文化業(yè)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顯著貢獻。
6.具有《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格學歷,且有中學高級教師或高級講師專業(yè)技術職務5年以上(含),特別優(yōu)秀的農村學校教師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年限可適當放寬。
(二)在同等條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給予優(yōu)先。
1.國家級、市級勞動模范、優(yōu)秀教師、優(yōu)秀班主任及相當榮譽稱號獲得者。
2.堅持在農村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師;
3.城鎮(zhèn)教師支援農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現(xiàn)突出者;
4.現(xiàn)擔任市級學科教學帶頭人的教師。
第七條 組織領導
(一)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組成由教育、人事部門領導、特級教師及有關專家等參加的特級教師評選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特級教師評選工作,制定有關政策及審定特級教師人選。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教委人事處,負責評選的具體工作。
(二)各區(qū)縣教委成立相應的區(qū)縣特級教師評選推薦領導小組,負責區(qū)縣特級教師的評選推薦工作。
第八條 評選程序
(一)個人申報單位推薦
特級教師推薦人選,采取個人申報、組織推薦的辦法產生,并在本單位進行民主測評,廣泛征求意見,參加測評的人數不少于所在單位在職專任教師的三分之二。
(二)區(qū)縣遴選推薦
區(qū)縣特級教師評選推薦領導小組,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并寫出評價意見。區(qū)縣教委根據民主測評與專家評價意見,擬定推薦人選,根據得票多少進行排序,并在本系統(tǒng)內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確無不良反映,報經區(qū)縣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市教委。
(三)評審、批準
“特級教師評選委員會”對各區(qū)縣推薦人選進行評審,提出特級教師初步名單;市教委對初步名單通過有關媒體進行全市公示,公示期為15天;經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審定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授予特級教師稱號
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評選出的特級教師頒發(fā)北京市特級教師榮譽證書。
第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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