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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
導語: 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保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的順利進行,濟南市制定了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濟南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保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qū)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和計劃、財政、規(guī)劃、土地、建設、拆遷開發(fā)、房管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擔任。
土地招標、拍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決定招標、拍賣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規(guī)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產業(yè)政策、城市規(guī)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定招標、拍賣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的內容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權屬、現(xiàn)狀、規(guī)劃設計要點及其他有關條件。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前,應當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對出讓地塊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基準地價、評估結果等條件制定,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競投人、競買人有權了解和索取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依法參與競投、競買。競投人、競買人在競投、競買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應當保密,招標、拍賣委員會的成員和參加招標、拍賣工作的人員不得泄露標底或底價。
第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十日內或《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付清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三條 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有效途徑發(fā)布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fā)出招標邀請書而進行的招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shù)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有特別要求的,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采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個競投者。少于三個競投者的,本次邀請招標無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改變出讓方式。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公告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應當在公開招標公告發(fā)布后十日內作出,并在原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發(fā)布相應公告。
邀請招標書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應當在邀請招標書發(fā)出后十日內書面告知被邀請人。
更改公開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的,其招標截止日應當順延。
第十七條 全部標書均不符合標的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但采用綜合評標的,對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優(yōu)越,經出席開標的全體委員同意,可以確定中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公告中確定的發(fā)布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被邀請投標人發(fā)出邀請招標書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九條 投標意向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發(fā)出后十五日內向招標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招標人收到投標申請書后,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于收到投標申請書后三日內向合格者發(fā)出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投標意向人。
招標人在發(fā)出招標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后七日內組織投標人集中勘察招標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并交納投標保證金。
按公告規(guī)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人不得更改其內容,并應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得撤回,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開標時應當召集投標人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以及標底。
第二十四條 開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重復投標的;
(六)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六條 評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參加。
定標時應當由參加評標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定標后,招標人應當于三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確認書》。
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于定標后五日內退還落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九條 《中標確認書》發(fā)出后,中標人因吊銷執(zhí)照、取消資質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確認書》無效。
第三十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三章 拍 賣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殊限制,一般單位和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對土地用途無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二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當發(fā)布拍賣公告。發(fā)出拍賣公告日期至拍賣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拍賣公告需要更改或撤回的,應當在拍賣公告發(fā)出后十日內作出,并在原發(fā)布拍賣公告的媒體上發(fā)布相應公告。
更改拍賣公告,其拍賣截止日應當順延。
競買人可以在拍賣申請截止日以前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三條 拍賣公告發(fā)出后十日內,競買人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競買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委托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
(六)拍賣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按公告規(guī)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后,應當對競買意向人資格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競買申請書后三日內向合格者發(fā)出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競買意向人。
第三十五條 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文件一經發(fā)出,拍賣人不得變更其內容,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拍賣人在發(fā)出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后七日內組織競買人集中勘察被拍賣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fā)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競買人一經舉牌應價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購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原應價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召集競買人舉行拍賣會,公布拍賣規(guī)則、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條 拍賣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出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guī)劃要求等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價位、應價遞增的幅度和拍賣規(guī)則等事項;
(四)主持人宣布競買開始;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xù)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按競得價5%一20%的標準交納定金。
競買人少于三人的,拍賣人應當宣布本次拍賣無效,拍賣人可以重新組織拍賣或者改變出讓方式。
第四十一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及價款;
(四)簽訂《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保留價,設定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拒絕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應當賠償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定金不予退還,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給予退還,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由違約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無償收歸政府所有。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出讓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雙倍返還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中標人或競得人可以按《出讓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四十五條 參加招標、拍賣的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人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競買人或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競投(買)人以弄虛作假、欺騙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吊銷其土地使用證,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或招標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對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投標人處中標項目金額的0·3%以上1%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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