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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zhèn)公有房屋管理,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侵犯或破壞,保障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城鎮(zhèn)公有房屋的作用,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qū)、郊區(qū)街、縣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內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各類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城鎮(zhèn)公有房屋應保持完好,保證住用安全,不得影響市容觀瞻,不得妨礙城鎮(zhèn)規(guī)劃。
第四條 城鎮(zhèn)公有房屋及宅院所占用的土地屬國家所有。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科)(簡稱市、區(qū)、縣房管機關)是市、區(qū)、縣人民政府行使房地產管理職權的職能機構。
市、區(qū)、縣房管機關應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以上單位統稱產權單位)實行檢查、監(jiān)督和業(yè)務指導。
第二章 產 權
第六條 產權單位必須持產籍資料和有關證件向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申請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所有權證》。
新建公有房屋,產權單位應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公有房屋在發(fā)生買賣、轉讓、交換、分割等房屋產權轉移或改建、擴建、拆除等房屋現狀變更時,產權單位須自轉移或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申請產權轉移或變更登記。
第七條 辦理公有房屋產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時,須分別提交下列證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建筑施工執(zhí)照》、《土地使用證》或建筑總平面圖和征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產籍資料、買賣合同和契證;
(三)交換的房屋,須提交雙方的房屋產籍資料、協議書和契證;
(四)轉讓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產籍資料、轉讓協議書和契證;
(五)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產籍資料、契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分割證件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拆除或滅失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產籍資料和批準拆除的證件,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八條 房屋系兩個以上單位共有或公私共有的,應共同申請辦理登記,領取《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所有權證》和《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共有執(zhí)照》。
第九條 原由政府代管后撥給單位使用的房屋,由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進行登記。
第十條 違章興建的公有房屋,根據規(guī)劃管理部門認定的情節(jié),按下列規(guī)定發(fā)證:
(一)不影響城鎮(zhèn)規(guī)劃,但審批手續(xù)不完備的,責令補辦手續(xù)后,發(fā)給《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所有權證》;
(二)不影響城鎮(zhèn)近期建設規(guī)劃,可暫緩拆除的,發(fā)給《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臨時營業(yè)證》;
(三)影響城鎮(zhèn)近期規(guī)劃,必須拆除的,不予發(fā)證。
第十一條 產權單位因故不能按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應向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申請緩期辦理。
第十二條 無人登記或無人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批準代管。
單位自管的房屋因無能力營業(yè)時,可委托房產經營部門經管。
第十三條 市、區(qū)、縣的黨、政、群機關興建房屋,應從交付使用之日起,連同產權一起交由所在市、區(qū)、縣房管機關直接管理。
第十四條 原已由市、區(qū)、縣房管機關直接管理的房屋,不再無償將產權轉移給其他單位。
第十五條 《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所有權證》、《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共有執(zhí)照》、《武漢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臨時營業(yè)證》是公有房屋的合法憑證,任何單位不得涂改、偽造或冒領。證件遺失的,應登報聲明作廢,及時向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申請補領。
第三章 買 賣
第十六條 市、區(qū)、縣房產交易管理所是辦理公有房屋交易的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房產交易業(yè)務。
自管公房發(fā)生買賣、轉讓、交換、分割時,由市、區(qū)、縣房管機關審查產權,到市、區(qū)、縣房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交易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契紙立契,交納鑒證費。
直管公房發(fā)生買賣、轉讓、交換、分割時,須經市、區(qū)、縣房管機關審查批準。
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房,在付清價款后,須及時到市、區(qū)、縣房產交易管理所按規(guī)定契紙立契,交納鑒證費。
第十七條 公有房屋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買賣:
(一)無合法產權證件;
(二)有產權糾紛和租賃糾紛;
(三)購買單位對住戶或使用單位未作安置或過租承諾。
第十八條 買賣城鎮(zhèn)公有房屋的交易價格,參照武漢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的公房交易價格標準協商議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買私賣城鎮(zhèn)公有房屋,不準抬高價格,附加其他約定。嚴禁以公有房屋進行倒買倒賣、居間牟利等非法活動。
第四章 租 賃
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的租賃,由產權單位與承租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或租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租賃一方對租賃合同或租約有異議請求修改時,在新的租賃合同或租約未簽訂前,仍按原租賃合同或租約執(zhí)行。
承租人須憑租賃合同或租約居住房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占公有房屋。
第二十條 房屋租約應當明確規(guī)定租賃房屋的位置、建筑結構、數量、裝飾、設備、租賃期限、租金的數額、交納租金期限和方法。
除房屋租賃合同或租約規(guī)定的內容外,產權單位不得向承租單位和個人索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公有房屋租金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以租養(yǎng)房”的原則制訂。住宅用房按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稅金四項因素計租;生產營業(yè)用房按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稅金、利息五項因素計租。
公有房屋租金標準在未統一制訂前,產權單位可參照市房地產管理局制訂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租約交納租金,不得拒付或拖欠。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租用的公有房屋,不需使用時,應退還給產權單位另行安排,不得私自轉讓、轉租、分租。
承租人租用的公有房屋因正當理由,必須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產權單位同意。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空閑達六個月以上者,其房屋應由產權單位另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因生產、工作、生活需要而互換住房時,須事先征得產權單位的同意,產權單位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房屋互換后,原租約即行終止,新承租人與產權單位應另行簽訂租約。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用的'公有房屋和附屬設備負有保護的責任,未經產權單位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結構,不得亂拆亂搭,不得堆放危險品和有損房屋的物品,不得超負荷使用,不得在房中從事損壞房屋、影響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 分 配
第二十七條 住房分配應與住宅建設的投資渠道一致。凡能自籌資金的企業(yè)和單位,其職工住房自行解決。
第二十八條 住房分配應分清緩急、合理安排,采取個人申請、民主評議、組織批準、張榜公布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 為建房辦理征地、拆遷手續(xù),進行設計、施工和水電安裝,供應建筑材料以及為新住戶提供服務的`單位,不準以任何借口向建房單位索要住房。
第六章 修 繕
第三十條 保證房屋的完好和承租人的安全,是產權單位的責任。產權單位每年應定期對所管的房屋進行檢查,認真做好房屋維修,養(yǎng)護工作,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溝管暢通、門窗和各種附屬設施完好。
第三十一條 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房屋或互相毗連、同山共脊房屋的修繕,是產權單位的共同責任,修繕費用應共同合理負擔,不得互相推諉。
第三十二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由產權單位負責修理;不屬養(yǎng)護性質的裝修、粉飾以及人為的損壞,概由承租人負責。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維修資金,應根據租金構成比例予以安排,實行單項核算,?顚S。
第三十四條 對確需修繕的公有房屋,產權單位因資金困難無力維修的,可與承租人協商,簽訂協議,墊款修繕,其費用抵扣租金。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對模范執(zhí)行和維護本辦法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或產權單位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情況分別給予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的,由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處以登記費或鑒證費的二至三倍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涂改、偽造、冒領房屋證件的,其證件無效,并處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買賣無效。并由市、區(qū)、縣房管機關對買賣雙方各處以相當房屋所值的百分之二至五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市、區(qū)、縣房產交易管理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二倍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產權單位有權責令強占住房者限期遷出,除追收強占期間的租金外,并處以應納租金的二至三倍罰款。強占者拒不遷出的,由產權單位會同公安部門強令遷出。
(六)違犯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市、區(qū)、縣房管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并由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以行政處分。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從次月算起,每天處以月租的百分之二罰款;累計拖欠房租在半年以上者,產權單位除追收欠租外,有權將房屋收回。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產權單位有權將房屋收回,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非法所得的二至三倍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倒房傷人事故的,責令直接責任人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產權單位收回其房屋。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造成房屋倒塌事故,使承租人或第三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由產權單位負責賠償,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支付的經濟賠償和罰款,應從該單位的利潤留成包干經費中支付;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 產權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模范遵守和貫徹執(zhí)行本辦法,認真履行職責。如違反本辦法, 貪贓枉法,索禮賄賂,玩忽職守,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對侮辱、圍攻、毆打產權單位工作人員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凡因產權、買賣、租賃、使用、分配、修繕等發(fā)生糾紛時,由所在區(qū)、縣房管機關會同當事人所在單位(或產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協調處理,作出決定。如當事人不服,可訴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武漢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頒布的有關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如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一九六三年武漢市人民委員會頒發(fā)的《武漢市國有房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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