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四川省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強調各行政機關要克服不愿當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變相拒絕應訴,不得拒簽人民法院依法送達的法律文書。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各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推動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認真履行行政應訴法定職責,引導行政相對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訴求、解決行政爭議,促進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辦法》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以各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應訴工作,遵循權責一致原則,實行“誰審批、誰擔責”“誰承辦、誰應訴”。各級人民政府應下級政府、所屬部門或者機構請示而作出行政決定或批復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以上報該請示者為應訴承辦單位,上報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以牽頭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其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辦法》要求積極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各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克服不愿當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變相拒絕應訴,不得拒簽人民法院依法送達的法律文書。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認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確有錯誤的應依法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自覺維護司法權威,對有關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等案件,要主動參與人民法院開展的調解和協(xié)調工作,促進行政爭議化解,力爭案結事了。
《辦法》強調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職責。要支持和督促應訴承辦單位依法辦理行政訴訟案件,依法簽署行政應訴法律文書。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項目審批、城市規(guī)劃、搶險救災、行政收費等)、社會關注度高(食品藥品安全、環(huán)境資源保護等)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但各級人民政府應所屬部門或者機構請示而作出行政決定或批復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上報該請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受委托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庭應訴,應當委托應訴承辦單位負責人或相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必要時可委托律師同時出庭應訴,但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辦法》規(guī)定,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附全文:
四川省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規(guī)范行政應訴行為,不斷提升行政應訴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6〕5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各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推動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認真履行行政應訴法定職責,引導行政相對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訴求、解決行政爭議,促進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二、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工作
各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克服不愿當被告的思想,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者變相拒絕應訴,不得拒簽人民法院依法送達的法律文書。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認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確有錯誤的應依法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自覺維護司法權威,對有關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等案件,要主動參與人民法院開展的調解和協(xié)調工作,促進行政爭議化解,力爭案結事了。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要依法自覺履行,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對敗訴的行政案件,應當及時總結敗訴原因,查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行政機關應當不斷規(guī)范行政行為,認真研究落實司法建議,自收到司法建議之日起60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行政機關在辦理司法建議的過程中,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聽取人民法院的意見。
三、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
以各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應訴工作,遵循權責一致原則,實行“誰審批、誰擔責”“誰承辦、誰應訴”。各級人民政府應下級政府、所屬部門或者機構請示而作出行政決定或批復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以上報該請示者為應訴承辦單位,上報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以牽頭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其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對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以行政行為所涉主要職能部門或者機構為應訴承辦單位。起訴各級人民政府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具體負責實施該項工作的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對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以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行為所涉主要職能部門、機構、下級政府為應訴承辦單位。對各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駁回、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以政府法制機構為應訴承辦單位,所涉主要職能部門、機構或者下級政府應當積極配合。
四、積極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職責。要支持和督促應訴承辦單位依法辦理行政訴訟案件,依法簽署行政應訴法律文書。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項目審批、城市規(guī)劃、搶險救災、行政收費等)、社會關注度高(食品藥品安全、環(huán)境資源保護等)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但各級人民政府應所屬部門或者機構請示而作出行政決定或批復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上報該請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受委托出庭應訴。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有權指定涉案政府負責人或涉案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研究應訴預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庭應訴,應當委托應訴承辦單位負責人或相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必要時可委托律師同時出庭應訴,但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出庭應訴人員應準時參加庭審活動,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注明并提交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出庭應訴人員應當熟悉法律規(guī)定,了解涉訴行政行為基本情況,配合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遵守法庭紀律,注意出庭禮儀,著裝整潔,自覺維護行政機關良好形象。
五、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各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應訴工作任務相適應。新進人員從事行政應訴工作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要將行政應訴所需工作經費、培訓費、律師代理費、顧問費等列入本機關行政經費預算,切實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車輛、設備等工作保障。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1—2次集中培訓,有計劃地組織庭審旁聽和案件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應訴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要積極發(fā)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請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
六、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要針對本地、本部門行政執(zhí)法工作實際,不斷規(guī)范完善行政執(zhí)法工作,嚴格做到依法執(zhí)法、文明執(zhí)法、和諧執(zhí)法,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fā)生。要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提升行政復議規(guī)范化水平,確保行政復議辦案質量。要把行政調解作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建立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明確行政調解范圍,規(guī)范行政調解程序,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創(chuàng)造良好法治環(huán)境。
七、保障措施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lián)系,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工作聯(lián)絡機制,加強信息溝通與工作銜接。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協(xié)調工作實現(xiàn)爭議化解、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辦理司法建議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下級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向上級行政機關報送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分析情況,上級行政機關應當采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的方式對下級行政機關上述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通報行政應訴工作情況,對表現(xiàn)突出、成效顯著的行政機關予以表揚。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已經省政府第1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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