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全文」
中國殘疾日聯合會章程是怎么樣的?下面是全文: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
(1988年3月13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
第二條 中國殘聯是中國政府批準的全國性殘疾人事業(yè)團體。中國殘聯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利;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動員社會力量,推進殘疾人事業(yè)。
第三條 中國殘聯的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發(fā)展殘疾人事業(yè)。動員社會發(fā)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鼓勵殘疾人堅持愛國主義和樂觀主義,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貢獻力量。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關心殘疾人生活、學習和工作,做好宣傳輿論工作,為殘疾人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第五條 團結殘疾人遵守國家法律,履行社會義務,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
第六條 促進和發(fā)展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就業(yè)、文化、體育、科研、社會服務及福利事業(yè);推動殘疾的預防工作。
第七條 推進殘疾人事業(yè)的社會化管理;培養(yǎng)殘疾人事業(yè)的社會工作者。
第八條 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系,協助國家研究、制定和實施有關殘疾人事業(yè)的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劃。
第九條 協調殘疾人社會團體的工作。
第十條 開展國際(地區(qū)間)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承擔“聯合國殘疾人十年中國組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完成政府交辦的任務,向政府提交工作報告和建議。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由中國殘聯主席團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代表中殘疾人不少于半數。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大會職權:
一、選舉中國殘聯主席團委員,委員中殘疾人不少于半數;
二、確定工作方針,審議工作報告;
三、制定、修改中國殘聯章程。
第十四條 名譽職務
中國殘聯設名譽職務,人選由中國殘聯主席團聘請。
第十五條 中國殘聯主席團
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主席團會議由中國殘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團職權:
一、選舉中國殘聯主席、副主席;
二、檢查代表大會決議執(zhí)行情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三、檢查執(zhí)行理事會、評議委員會的工作;
四、調換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xù)任職的主席團委員;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執(zhí)行理事會
執(zhí)行理事會為中國殘聯的常設執(zhí)行機構,代表中國殘聯,負責日常工作。理事長由中國殘聯主席團推舉,政府批準。副理事長、理事由理事長聘任。執(zhí)行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
中國殘聯的常設執(zhí)行機構負責辦理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評議委員會
評議委員會為中國殘聯的監(jiān)督、咨詢機構。評議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中國殘聯主席團推選,委員中殘疾人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條 專門協會
中國殘聯設中國盲人協會、中國聾人協會、中國肢殘人協會、中國智殘人精神病殘疾人親友會等專門協會。專門協會委員從中國殘聯主席團委員中產生。
第十九條 團體會員
與殘疾人事業(yè)有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條 按照行政區(qū)劃建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自治州)、縣(區(qū))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地方殘疾人聯合會是中國殘聯的地方組織,由地方同級政府批準,受上級殘聯指導。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每五年召開一次,設主席團、執(zhí)行理事會和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街道、鄉(xiāng)鎮(zhèn)及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立的殘疾人基層群眾組織,受當地殘聯業(yè)務指導。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捐助;
三、其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地方殘聯可依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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