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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湖北商會章程(全文)
2010年10月25日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重慶市湖北商會章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重慶市湖北商會(英文譯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縮寫:HCCC)。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在重慶市的湖北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yè)自愿結成的非企業(yè)性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學的發(fā)展觀統(tǒng)攬全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認真履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團結、互助、教育、維權、服務的方針,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促進會員企業(yè)健康發(fā)展,促進渝鄂兩地經濟合作與交流,為兩地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重慶市工商聯(lián)、重慶市民政局的領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重慶市渝中區(qū)長江二路3號長城錦泰利園2-19-1。
第二章 主要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 本商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提倡愛國愛會、敬業(yè)務實、誠信守法,促進會員企業(yè)規(guī)范管理、合法經營,引導會員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自身素質;
(二)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鼓勵、引導會員積極參政議政;
(三)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并重,發(fā)展企業(yè),熱心社會公益事業(yè),積極參與“光彩事業(yè)”;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五)開展工商專業(yè)培訓,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六)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加強與國內乃至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業(yè)的.聯(lián)系,促進經濟、技術交流和貿易合作的發(fā)展,協(xié)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八)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xié)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
(九)辦好本商會興辦的服務事業(yè);
(十)組織會員參加市工商聯(lián)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一)承辦重慶市委、市政府及重慶市工商聯(lián)委托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由個人會員、企業(yè)會員組成。
(一)個人會員:在渝湖北籍個體工商業(yè)者、相關企業(yè)的投資者、技術人才或經濟理論工作者,并以個人名義入會的。
(二)企業(yè)會員:法人代表或主要經營者是湖北籍人士的合法企業(yè),并以企業(yè)的名義入會、愿意履行理事的.權利與義務的。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上述第七條會員種類范圍內的個人、企業(yè);
(二)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經會員部審核、秘書處批準,繳納首次會費;
(三)報會長辦公會議備案;
(四)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zhí)行本商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退會不退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分立、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工商聯(lián)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下一屆理事會理事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等由上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人事任免事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規(guī)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本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常務理事會通過,提交全體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重慶市工商聯(lián)批準后就職。會長、副會長任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和熟悉本商會工作,具有服務奉獻精神,在會員中享有較高威信,在重慶市工商業(yè)界中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長是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主持商會全面工作,對商會理事會負責;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全體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協(xié)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設專職秘書長,實行聘任制,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xié)調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會議研究,報本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就職;
(四)負責選拔推薦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經會長授權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文件;
(六)處理本商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設秘書處、會員部、經濟部、宣傳部、聯(lián)絡部、維權部和愛心基金會等七個工作機構,各工作機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設若干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由主任、若干副主任及委員組成。各專門委員會在本商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本商會各工作機構的指導,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本專門委員會負全面責任,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屬地行政區(qū)劃,下設若干個區(qū)域性分會,冠名為“重慶市湖北商會XX地區(qū)分會”。各分會設分會長、若干副分會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收本商會各工作機構的指導。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原籍市(州)區(qū)域,可下設對應的湖北商會xx市(州)會員聯(lián)絡處,冠名為“重慶市湖北商會XX市(州)會員聯(lián)絡處”,各聯(lián)絡處設主任、若干副主任,在理事會領導下展開工作,接受本商會各工作機構及原籍市(州)工商聯(lián)的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由會費、捐贈、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組成。
(一)會費。由個人會員、企業(yè)會員繳納的基本會費,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繳納的標準會費組成。基本會費、標準會費的額度原則上每屆確定一次,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zhí)行,特殊情況下需要及時調整標準須經全體理事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方可實施,并報會員代表大會備案。
(二)捐贈。來自本商會內外各方面的捐助物資、經費,包括有價證券、企業(yè)股份。
(三)利息。本商會銀行基本賬戶產生的利息以及屬于本商會合法資金比照國家允許的利率范圍內,因拆借產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主要任務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按國家資產管理制度進行管理,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每年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屆中調整時,法人代表離任時,必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其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到本商會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上級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于2010年10月25日經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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