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書范文模板
事實與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響應***盟委、行署和***縣縣委、政府關于開發(fā)烏蘭布和沙漠的決定,懷著一腔報國之心,與磴口縣沙金蘇木簽訂了定開發(fā)治理額爾特坑南沙灘1000畝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縣公證處作了公證.之后,我?guī)е鴥蓚兒子和十幾年經營照相館、修理鋪積攢下來的資金,一頭扎進烏蘭布和沙漠,開始了對承包土地的開發(fā)和治理.經過努力,我結合沙區(qū)的實際首創(chuàng)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資15萬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資21萬元開墾可耕地300畝,在開發(fā)的1000畝沙地上種了3000多棵白楊樹、500多棵果樹和小麥、玉米、籽瓜等農作物.正當我的開發(fā)取得初步成果的時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蘇木團結嘎查書記沙拉扣、村長尹饅頭及沙金蘇木土地資源管理站站長楊五和村民敖騰(尹饅頭弟弟)、李延寶(尹饅頭大舅哥)五個人,開著兩輛推土機到了我開發(fā)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蘇木當時給我劃的地不是當前的這塊地為由,要給我重新劃地.對此,我當然不能接受.但他們強行將推土機開入我開發(fā)的土地,將我承包區(qū)內的一口機井添埋,推倒楊樹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畝,其中100多畝是已經開始耕種的好地.
事發(fā)第二天,我即找到當時沙金蘇木的黨委書記李榮濱反映了情況,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縣長作了反映.李縣長讓我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狀告沙金蘇木政府私自重新劃地并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但在訴訟開始之后,磴口縣政府卻徇私舞弊,通過非法發(fā)放土地證和違法進行土地等一系列行為,使土地權屬問題成為該案的焦點.導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讓一樁簡單的民事案件變成一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交織的復雜案件.現(xiàn)在案件雖然歷經10年,卻由于磴口縣政府的從中作梗,導致法院認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補償.我認為,磴口縣政府的違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解決和得不到賠償?shù)闹饕?已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我要求磴口縣政府對其違法行政給我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現(xiàn)就磴口縣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審理期間所作違法行政行為一一列舉如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土地權屬未明的情況下,磴口縣政府違法向占地楊五發(fā)放土地證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法院起訴沙金蘇木蘇木長秦杰私自重新劃地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縣法院判決,“雙方所簽合同符合當前國家開發(fā)政策,應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雙方應完善合同內容,保持現(xiàn)狀,繼續(xù)履行各自義務,沙金蘇木賠償楊玉林機井損失、開墾地費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應恢復原狀為由,向巴盟中級法院上訴.巴盟中級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
1999年5月18日,磴口縣法院重審后裁定,“因所爭議的土地所有權和性質有爭議,需確認后再行審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縣土地局給沙金蘇木土地管理站站長楊五辦理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我認為,根據(jù)《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20條規(guī)定,“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fā)土地證書”.磴口縣土地局給楊五辦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是錯誤和違法的.這里邊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員楊五徇私的可能.
3、在鐵的事實面前,磴口縣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qū)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再次將爭議土地認定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
我由于對磴口政府2000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權字〔2000〕第1號土地權屬文件做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qū)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向磴口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維持;又向巴盟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維持;我又于2001年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以〔2002〕內行監(jiān)字第4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磴口縣政府的確權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了臨河法院〔2001〕法行字第1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磴口縣政府地權字〔2000〕第1號土地確權決定,并判決由磴口縣政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磴口縣政府對高院判決書中提出的司法建議,一直不予理會,遲遲不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直至我向巴盟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磴口縣人民政府才于2004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qū)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縣人民政府竟然僅以內蒙古高院行政判決書作為確權的法律依據(jù),就再次作出了該片土地仍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的確權決定.
綜上所述,磴口縣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逃避責任,多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徇私舞弊,給我造成極大的損害,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磴口縣政府對此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我要求磴口縣人民政府對我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附后).
**縣人民政府
賠償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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