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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大家對刑事訴訟法了解嗎?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歡迎閱讀參考。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
二、公正與效率的關系
三、刑事訴訟的三個職能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
享有偵查權的六大機關:公安機關(普通的刑事案)、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軍隊保衛(wèi)部門(對軍隊內部發(fā)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監(jiān)獄(對罪犯在監(jiān)獄內犯罪案件)、走si犯罪偵查機關(對走si犯罪案件)
職權: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
人民檢察院: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決定拘留、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進行審判
二、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可以對進行干涉。
四、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五、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立案監(jiān)督、偵查監(jiān)督、審判監(jiān)督、刑事判決,裁定判決監(jiān)督、執(zhí)行監(jiān)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
如果訴訟參預人不通曉當?shù)卣Z言文字,應當提供翻譯,費用由國家出;外國人在我國參加訴訟,應該提供翻譯,費用自己出 。
外國人還可以書面放棄此項權利。
七、犯罪好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辯護。
任何案例、任何訴訟階段。
委托辯護: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在公訴案件中,從審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指定辯護:只有到人民法院審判階段,才可以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又符合指定辯護條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八、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1、定罪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須依法行使。
2、人民檢察院只能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不能再做出免于起訴的決定;法庭審理案件,不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有罪為前提條件;
、凝罪從無
證據(jù)不足不起訴;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以回退二次,第一次回退,可以不起訴,第二次回退,應當不起訴。
證據(jù)不足無罪判決(公限于一審);
3、與無罪推定的關系:只是吸收了無定推定的合理內核。
九、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立案偵查階段),應當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訴(審察起訴階段),或者終止審理(審判裁定階段),或者宣告無罪(審判判決階段):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沒有犯罪,但是違法}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必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消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特殊情況:
(1)根據(jù)沒有犯罪違法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當出現(xiàn)在審查起訴階段時怎樣處理(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
對(1)的情況,退回公安機關,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2)的情況,退回公安機關,建議重新偵查
當出現(xiàn)在審查起訴階段時怎樣處理(檢察院 負責偵查的案件):
通回偵察部門,建議撤消案件
若出現(xiàn)在審判階段,怎樣處理?
宣告無罪、終止審理,被靠人死亡的,也要宣告,還其清白
十一、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十二、刑事司法協(xié)助
1、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法律依據(jù)
我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者協(xié)定,我國參加的載有司法協(xié)助內容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公認的互惠原則。
2、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主體: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
3、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內容
(1)狹義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送達刑事訴訟文書;代為調查取證;互相委托進行鑒定、勘驗、檢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為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 互相移送書證、物證及臟款、贓物等。
(2)廣義的司法協(xié)助:引渡、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
我國目前承認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內容包括:代為送達文書、代為調查取證、引渡。
引渡的前提:簽定引渡條約。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一、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公安機關職權:立案偵查權、撤銷案件權、移送審查起訴權;要求復議和提請復核權;對生效裁判的執(zhí)行權;
要民檢查院:法律監(jiān)督權;公訴權;對自己立案管轄的案件有偵查權;批準或決定逮捕權;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開庭審理;對被告人決定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逮捕等;采取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凍結等手段以調查核實證據(jù) ;指揮法庭審理活動,制止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經(jīng)開庭審理,對被告人做出判決;對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性問題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依法收繳贓款、贓物,為保全附帶民事訴訟,在必要時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生效裁判進行再審;執(zhí)行判處了死刑立即執(zhí)行、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或裁定;依法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2年執(zhí)行的犯罪裁定減刑、假釋或決定暫監(jiān)外執(zhí)行。
二、訴訟參與人
當事人
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訴案件:自訴人、被告人;
附帶民訴:附帶民訴的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第四章 管轄
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審判管轄
立案管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
1、貪腐賄賂罪(貪腐罪、挪用公款罪、收人賄賂罪、賄賂罪等)
只有賄賂罪與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其他罪的主體均為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非國家工作人員收人賄賂的,由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
2、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注意:下列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有瀆職性質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1)非法經(jīng)營同類營業(yè)罪
(2)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4)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
(5)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濫用權力罪;
(6)徇私作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4、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的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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